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两种生态伦理观的冲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中心主义的诘难表明其尚不能摆脱旧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藩篱,其对自然中心主义之“自然主体性”、“内在价值”之质疑是因为它仍从人的本位出发来定义“主体”、“价值”,且往往陷入循环论证;其对“自然中心主义” 伦理观“妨碍”人类实践的非难是因其仍不能超越急功近利;而自然中心主义以其对“主体”、“价值”的重新定义,使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深层的反省和认识,并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伦理思辨空间。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伦理观 自然主体性 自然内在价值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被喻为人类沙文主义的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基本上已被扬弃,而冲突与分歧主要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与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之间。事实上,在是否应当保护生态自然的问题上表面并无分歧,但一旦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则深层的哲学伦理分歧便尖锐地显现出来。
   在整个生态伦理思潮中,广义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包括“弱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形式,其与自然中心主义的思想流派--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深层生态主义)共同构成现代生态伦理思潮的的几个主流理论形式。
   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伦理观不应该、也不可能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出发点,断言“生态伦理逃脱不了人类中心主义出发点的宿命”,因此其第一个挑战就是质疑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存在的正当性。美国植物学家默迪认为:生态危机实质上是文化危机 ,即当人类具有的那些决定我们开发能力的知识超过了我们所有的如何来服务于我们自己生存和生活的质量的改善的知识时,就发生了生态危机,而人的知识能力的无限性,又决定了人类存在着主动摆脱生态危机的现实性和可能性。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者相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基于理性之上,在理解人与自然关系时,不但承认自然的外在价值,而且还承认自然具有相对于人类需要的非直接的价值――“转换价值”,(例如,森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还具有生态价值),也正是由于这种新人类中心主义懂得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的变化认识自然界,因而最终能够解决人类与自然的矛盾。
   一句话,人类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必要生造出一个自然的“内在价值”,和不可证明的“自然的权利”来主张一种虚无的“自然中心主义”。
   对此,笔者认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上述观点,正好突显了其思想体系的根本弱点―对人类理性的盲目自信,这也正是它在其他一系列问题上诘难自然中心主义的深层原因。事实上,工业革命300年以来,人类“征服”自然所带来的诸多“副产品”,所造成的种种现实的和潜在的人类生存危机,不正是人类理性不足的有力证据吗?不也正是生态主义兴起的直接原因吗?
   二、与上述相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主义的一个重要诘难是自然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了自然界的价值,否认人的主体性,过分强调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而有可能导致为了自然生态利益而牺牲人类利益的结局。
   其实,这种指责仍然没有摆脱旧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观对立的思维习惯,这严重局限了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理解;笔者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确立在自然共生体基础之上的主体间关系,只是在认识与实践等互动关系中它们才表现为互为主客体的关系。
   这个问题的深层是,是否应该将人看成是地球上唯一具有“主体性”的生物,而对传统的“主体性”的定义是否应该反思和修正;人是地球上唯一的有自觉意识的理性动物,这是否就意味着它是地球上唯一的主体呢? 主体性是否一定要与人类的“自觉意识”与“理性”划等号?人的特殊性是否可以作为其独霸主体性的充足理由呢?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1)人是大自然的进化的杰作,但其特殊性并不能否定其与大自然中其他生物在“生命同构”上的共性;甚至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者默迪也承认,人并非一切事物衡量的尺度,他不是宇宙的中心,不是一切价值的源泉,也并非地球进化的终点;(2)事实上,人的传统的“主体性”涵义,只是人类自己从人的物种本位出发,从人的视角出发的一种自我定义,这种主体性是现实的,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他自然物的“主体性”。自然物有其自己对外界的感知、反应、互动模式,这种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虽有差异,但却是不可否认的;同时,自然生态整体也有对其内部及外部的主体性感知反应,这也可以被定义为生态整体的一种主体性,这些有些是已为人所知的,有的是尚未为人所知的;(3)这就意味着,自然乃是与人类生存在原则上具有同等生存意义的另一个“主体”,只是在其相对关系上,他们才互为主客体,(正如自然物相对之间也是一种互为主客体的关系),自然应当分享人对于生存的主体性并因此被赋予自在的生存价值。另一方面,强调自然的主体权利,并不妨碍人类的根本利益,因为人类与自然(物)的利益之互动并不是零和游戏,并非此长彼消、此消彼长,而可能是同生共创,价值溢生的过程。
   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个诘难是,作为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根基的自然的“内在价值”缺少可证性,是自然中心主义者的一种主观“预设”;同样,“自然的权利”是人类采取拟人化或类比的方法,将自然人格化的“假设”,而这也是不可证明的。
   正如前所述,只要不将人的价值观预设为通用的价值观,只要不将人预设为唯一的认识主体,并且只要承认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我们就有充足的理由以更为广义的价值观来定义自然界。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坚持自然界有内在价值的理由如下:
   (1)某一自然物的所谓价值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其存在的“意义”,人对某一自然物的有用性评价只是其价值(意义)之一,并不能穷尽这一自然物的其他意义,而这些意义往往是先于人类的出现而存在的,当然是不以人的评价为转移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意义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这种存在的意义可能是为人所认知的,也可能尚未为人所认知,同时,这种存在意义可能是为人所认同的,也可能是不为人所认同的,这都不能影响其固有的存在意义-价值;
   (2)我们可以认为,合乎自然规律就是就是一种意义,就是一种价值,自然界中的任何物种(也包括无机物)在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因而就都是具有存在意义的,这就是其固有的内在价值。
   (3)自然物之间以及自然物与生态整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功能关系就是与人类评价者无关的一种价值关系,人可能认同它(这时自然物其固有价值与人的价值评价重合),也可能不认同它;自然物之间的相互存在意义,不仅仅局限在彼此有用,更重要的是受到自然选择、制约的彼此相互依存的价值关系。可以说,无机自然界、人、动植物之间的首要价值关系,是其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
   简而言之,现代人类中心论者指责自然物“内在价值”是自然中心论者的主观“预设”,其实人类中心主义者才是要将人类的“价值观”强加到大自然之上,最根本的问题是,他们不愿承认一种广义的价值观,而要求必须将价值定义在人类过去习惯的范围之内。他们的逻辑往往是:地球上的主体只能是有理性的动物(人),价值只能是从这种生物的利益出发的好坏评价,然后循环论证:先定义“只有人才是价值的主体,只有人所认可的价值才叫价值,所以自然界没有其他价值主体,也没有离开人的评价的价值。
   四、缺少所谓的“实践性”、“现实性”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中心主义的普遍的、最终的非难,这其实是说主张生态自然的“权利”、“自在价值”会妨碍人类进一步“征服”自然,这种非难或许是真实的,但其实表明当涉及到当代人类现实利益的时候,包括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多数人很难超越急功近利的态度,这揭示了一种残酷的现实,即使是仅从人类利益出发我们也面临一种选择:短暂的辉煌还是长久的持续发展。
   其实,自然中心主义伦理思想的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超越性、前瞻性,它是面对未来的,其使命就是以极具高度的理性思辨为人类未来探寻出路。而传统之急功近利的人类工具理性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以人为中心”甚或不符合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而以生态自然为“中心”符合万物共生系统的利益,最终也符合人类的长久利益,不符合生态共生体利益的伦理思想也难带来人类长久的、根本的利益;
   以更高的层次来说,人即使是万物之灵,有尊贵的身份地位,也要怜悯众生,而不因是自私的,道德伦理是可以不断升华的,一种高等文明可以以某种自我牺牲换来万物生存;人类放弃一些过度的、非必需的贪欲与追求,而使非人类万物获得一些基本的生存权利,这种安排是合理的,是对人类没有根本损害的,反而可能蕴生多样化的、长久的利益,以人类现有的理性局限而言,采取一种审慎的自然生态主义态度有什么坏处呢?
   综上所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主义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是否对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以及人类知识的不完备性拥有足够的认识,在人类远尚未把握大自然整体之奥秘的时候,人类不应仅从人类自己的价值基点、伦理视角来定义自然万物,而自然中心主义的的生态伦理观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参考文献:
  1.W.H.默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章建刚译 哲学译丛,1999,2
  2.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 刘耳,叶平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4.于文秀,生态后现代主义:一种崭新的生态世界观 《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
  
  作者简介:
   王野林,男,西安市行政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学硕士。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05722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