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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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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额显著增长。但沿线多为投资风险较高的发展中国家,致使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更多的风险。然而我国相关现行立法并不健全,且多数双边投资协定因签订时间早也已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国内和国际相关法律规则,为我国企业资本走出去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法律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多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对国外资本需求大,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机会;而且《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和行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在此机遇与号召之下,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投资显著增长,据最新数据统计,2018年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超过130亿美元,且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热情持续升温。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投资概况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1.对沿线国家投资特点
  除上文提及的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投资规模较大之外,还具有投资领域和区域较为集中的特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在沿线国家中,我国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其中接收投资最多的是新加坡;其次是中亞地区。对中东欧地区资金投入较少。而且,我国企业在倡议覆盖范围内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开采、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领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仍然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但近年来私营企业也越来越积极参与到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中。
  2.对沿线国家投资风险分析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国家的多样性以及合作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深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使得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面临诸如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挑战。
  首先,作为市场参与主体,投资者面临着诸如管理不善、商业机密泄露等商业风险,此类风险是市场经营中因经济因素变化而产生的,需要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保持谨慎的态度以避免或减少影响。
  其次,倡议覆盖范围内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且部分国家国内政局不稳,社会动荡。我国企业向这些国家投资时可能临着因投资项目被搁浅遭受损失,甚至是资产被东道国政府征收。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对海外国家投资风险评级的结果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只有新加坡被认定为低风险,可见我国向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的风险之大。
  再次,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着多项法律风险。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因环境保护问题被东道国叫停投资项目的情况。众所周知,中国企业向缅甸投资建设密松大坝,由于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而被暂停。前文已述我国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而该行业较易造成污染,因此我国企业面临着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而且法制不健全的沿线国家中往往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国企业在向其进行投资时应保持必要的警惕,避免遭受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另外,尚有较多沿线国家并未与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由于各国税收立法不同,又缺乏国家合作机制,我国企业还面临着国际重复或重叠征税的风险。
  二、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海外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存在明显的缺陷,不仅国内缺少相应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规定,而且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因签订较早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1.国内法层面的缺陷
  首先,对于海外投资的管理和服务规则呈碎片化状态,散见于国务院及各部位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并且这些部门规章主要集中在税收、审批等为企业提供便利方面,较少涉及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对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缺乏全面性和协调性,导致适法困难。其次,在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保险方面,尚无相关国内制度做其支撑。再次,我国对外投资保障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无法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
  2.国际层面规则运用有限
  已有42个沿线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但是在2000年之后签订的仅有7个,其余多数签订于20世纪90年代,且并未得到更新。总的来说,这些协定所确立的投资准入的开放程度以及投资保护待遇相对保守,并未把保护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置于主要地位。但是,目前国际环境已发生变化,我国在国际投资中的角色已不再仅是资本接收国,而是越来越多地将资本输出到海外。因此,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应更注重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而且,国际上已有的保护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机构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中对中国企业并不能起到所预期的保护效果。因为在我国企业向沿线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相较于我国,东道国更符合该机构保护对象的条件,因此我国投资者可能在承包海外业务时受到限制。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增速远快于吸收外资,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应的国内法保障,并细化、更新国际投资协定,为我国资本投入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1.完善相关国内立法
  首先,完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促进投资便利化。为促进国内外投资在沿线国家和我国之间自由流动,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在此之前,国务院可以在总结有关立法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先行制定综合的《对外投资促进条例》,就对外投资的核准备案、投资保险、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
  其次,完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促进资金有序流通。为促进区域内资金跨国流动更是为保护从我国流出的资本,我国可以出台有关国际结算和汇兑的管理规定,加强国家之间货币合作,进一步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再次,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防控沿线国家政治风险。我国国家层面可出台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并制定可供承保机构参考的专业保险条例范本,成立专门的海外保险公司,扩大承包对象和承保风险的范围。而且政府还应通过外交手段加强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以减少因为缺乏信任而造成的损失。
  2.加强国际法规则的运用
  我国应当开展与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更新工作,使协定更有利于应对海外投资壁垒规则,为我国海外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国际法依据。首先应当注重对投资壁垒条款的削弱与消除,比如我国应当尽早在国内法规中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规则,这样东道国也将同等对待我国投资者,归根结底有利于我国投资者更好地走出国门。其次在缔结及更新投资协定中,应尽量细化规则,运用更为严格的专业术语,减少东道国可能设置投资壁垒的机会。再次,积极参与税收信息交换国际合作,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利用好已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保障我国投资者权益。政府应采取行动增强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利用好如ICSID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势头良好,但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不仅面临商业风险,还经受着政治和法律风险的考验,而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对外投资的需求,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我国投资者。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并完善及更新双边投资协定,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2018).2018年1月19日发布.
  [2]郑蕾,刘志高.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空间格局.地理科学进展,2015年第5期.
  [3]王海运,等.“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的背景、潜在挑战和未来走势.亚欧经济,2014年第4期.
  [4]陶景洲.中国需要新型双边投资协定.新世纪,2013年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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