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产业经济普及化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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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升级发展推动下,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势头迅猛。本文在讨论数字文化产业的含义和发展特点的同时,结合当下IP产业热门电影《流浪地球》的制作和投资的流程,借鉴美国经验,简要分析当下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现在面临的融资、投资问题及数字文化产业交易平台发展的大趋势。
关键词:数字文化产业;证券化;IP产业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398-01
互联网、数据时代的热潮从未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褪去,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的要求日益俱增推动了数字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游戏改编成影视作品,网络小说改编成电影作品,漫画改编,海外文学作品翻拍等等皆数不胜数,特别是现有的投资商和制作方感受到数字文化的巨大发展空间和利润,纷纷投身数字产业圈中。随之而来的是当前数字文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从2019年著名科幻电影《流浪地球》融资过程中可以看出,数字文化产业经济中的资金短缺等不稳定因素影响着IP产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数字文化产业,结合文化创意,以数字技术为主要依托进行创作、创新、传播、服务、消费的新兴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是文化内涵与数字技术相互融汇而诞生的新型产业,即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主流趋势。涵盖数字图书、数字期刊、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多个领域[1]。
《流浪地球》便是当下最为典型的IP热门电影,《纽约时报》更称其为中国电影黎明的新开端,然而其巨大成功背后也潜藏了巨大的资金链风险。在严重缺乏经费的情况下,电影的客串演员吴京伸出援手,追加投资才挽救了这部电影。如果没有吴京的资金帮助,这部标志着中国电影跨入太空领域的传奇之作是不是就会默默无闻了呢。
《流浪地球》的资金短缺,是因为拍摄耗费时间较长而超出投资方预期,意外的是资金不够但投资方却没再追加投资。在对中影股份董事喇培康的采访中了解到:重工业科幻电影超支很正常,超支在合理范围以内可以接受。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吴京投资表明投资方在中后期并没有追加足够的投资,而资金的不足差点导致这部耗时4年的电影“胎死腹中”。
从《流浪地球》这部电影就可以看出数字文化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可见是非常必要而又迫切的,加上近年来“得IP者得天下”的言论广为传唱。嗅觉敏锐的国内投资者,都因泛娱乐领域产权经济的巨大的潜力而蠢蠢欲动,人人都看着投资巨头的动向,但也不是所有的数字文化产业都只依靠大型投资公司、投资方来撑起整部作品。
世界数字创意产业为美、亚、欧三足鼎立格局;而当前中国数字产业面临内容创意环节竞争力不足、技术开发环节势单力薄、产业资金的不足等一些竞争薄弱之处[2]。我国市场之大,许多的制作方迫切寻求资金时,特别是一些不出名的小制作小作品,投资巨头公司能力有限,资金流通饱和状态下,投资主体便开始慢慢转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
电影产业作为数字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代表之一,最早诞生于美国好莱坞,其早期标的资产则是电影版权,《千禧年》系列电影正是使用了电影版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于1996年和2000年分别融资1亿美元和8245万美元。2006年拉蒙则是以梦工厂的电影资料库版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向私人股权投资者发行了约10亿美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此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电影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因此使得美国电影行业愈发成熟,造就了一部又一部堪称经典的影片。
相对而言,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2015年,星美控股成为了国内第一家以票房收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公司,它在深交所上市并发行13.5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2016年大地影院集团和时代今典集团参照星美控股的实例以电影院线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发行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几年活跃在市场上的例如《十万个冷笑话》、《大鱼海棠》等电影也纷纷采取了众筹的方式融资。这类成本小、偏冷门电影的融资方向多偏向于广泛的大众投资者。
根据以上材料,数字产权产业链自上而下,从版权交易开始,到游戏、影视的制作,到周边销售、粉丝经济等等衍生产品,规模不断在扩大,形式趋于多样化。万亿产权经济的规模,数字产权交易平台已经是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以游戏融资为例,发行方转让份额给大众投资者,提前收回部分未来收益,减少前期的资金投入,缓解了融资压力,加快资金的流通效率,同时还分散了游戏发行的风险。
數字产权证券化,将可预见的电影游戏等数字文化产业的未来收益作为发行商和大众投资者的交易基础,投资者在衡量自身可承担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选择性投资。
具体交易流程可参考美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其功能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进行判定并进行风险隔离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操作的基本流程为版权生产企业提交投资申请和完备的商业计划,同时进行融资吸引风险资本投入;风险资本通过筛选确定可投资的项目,并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其次是对风险资本投入与版权生产者的交易进行方案设计与收益分配;成功运作后再将资本撤出[3]。
美国此类的交易模式已经相当成熟,体系十分完善。国外经验表明,在我国实行数字证券化可以加速实现数字产业金融化的概念并推动传统数字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对于企业融资而言,数字产权证券化的出现扩展了多方融资渠道,实现共赢,并解决了当下多数企业共同面对的融资困难的尴尬问题;同时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提升公司信用评级。对于投资者而言,数字产权证券化以其低于股票的风险水平,收益高于国债、基金的绝对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全新可行的投资方式。对于我国的数字文化行业而言,数字产业金融化将瓦解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在融资上有助于行业吸引更多外来资本,打破瓶颈,推动整个产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有关于数字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行业规则都将得到完善和发展[4]。
我国数字文化产业正处高速发展阶段,数字文化产业的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都在快速扩大,只有多方的协同努力,共同打造具有可行性的数字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我国才能在新经济的浪潮中保证数字产权市场发展稳中有进,带动大众投资,迎来文化经济的新热潮。
参考文献:
[1]陈少峰,陈晓燕.基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商业模式构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2).
[2]臧志彭.数字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世界格局审视与中国重构策略[J].中国科技论坛,2018(7).
[3]黄树青.电影收入证券化融资及其启示[J].电影艺术,2010(4).
[4]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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