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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携带危险品上学的原因、责任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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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有媒体报道过多起血淋淋的案件发生在我国中小学师生身上,持刀者、携带雷管者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涉事学生的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他们为何会出现这些行为,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谁承担责任,值得学生、家长、学校及教育专家去探究,但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有效地管控学生携带危险品上学的不良行为。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不良行为  教育管理
  2017年11月到2018年5月,多起相似的涉教案件报道,让人不寒而栗。
  《北京青年报》报道,2017年11月12日,湖南沅江三中47岁的中学班主任鲍方在办公室被刺26刀,行凶者是鲍方所带实验班的16岁学生。
  澎湃新闻从湖南双峰县委获悉,2018年5月14日,双峰县锁石中学发生一起雷管爆炸事故,造成3名学生受伤。经查,该校初一学生王某(男,13岁)于家中携带四枚雷管上学,其中一枚雷管不慎爆炸,造成其本人及另两名同学受伤。
  在半年时间里,经媒体报道至少在湖南沅江、辽宁盘山、湖南双峰等地有6起血淋淋的案件发生在中小学师生身上,持刀者、携带雷管者均为未成年学生。这些案件迫使我们强烈追问: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指管制刀具,下同)等危险品上学吗?他们为何要携带危险品上学?他们携带危险品上学,谁之责?未来该如何管控?
  一、禁止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
  1.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拘束力,因此,未成年学生非法携带匕首、雷管等危险品并进入学校的行为都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二)携带管制刀具……该法把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认定为不良行为,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必须经常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使他们有携带管制刀具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这里的“受教育者”包含了未成年学生。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而且也涵盖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我国教育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禁止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但对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我国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2015年8月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对中小学生有九方面的要求,其中两方面是“明礼守法讲美德”和“珍爱生命保安全”。我国现行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五方面提出四十个具体的行为规范,在“严于律己,遵守公德”方面,提出“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和“珍爱生命”的行为标准。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对中小学生提出共同要求,即守法和珍爱生命。守法就是遵守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任何人包括未成年学生没有法外特权。珍爱生命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敬重,未成年学生不仅要珍爱自己的生命,而且要尊重他人的生命。
  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主要从道德层面要求学生的行為不仅仅不得携带刀具、雷管等危险品上学,还要做有利于自己和他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对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雷管等危险品上学都是予以禁止的。
  二、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原因剖析
  一般来说,未成年学生上学随身所带的物品主要有教科书、文具等,也有的带一些小食品。学生携带危险品上学,同他们的身份格格不入。但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未成年学生居然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其原因值得探究。
  1.从心理需要看,有的学生上学期间缺乏安全感
  比如,有的学生曾经在学校、校园周边等受到欺凌,其身心安全受到威胁,但受潜规则的影响,他们不敢告诉家长,更没有通过学校或国家机关解决问题,成年人对他们的经历全然不知。为了避免再受欺凌,他们便自力救济,随身携带刀具上学,给自己壮胆,增强安全感,以防不测。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因为学生携带刀具的动机和目的是防范他人的侵害,其人身危险相对较小,但是,这种行为应予否定,它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不良刺激一旦出现,其现实危害是巨大的,是不可低估的。
  2.部分学生不正确的炫耀心理在作怪
  有些学生受媒体不良信息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把携带刀具上学等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认为只有这样,自己才有威风、才高人一等。这种学生在学校的品行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如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还可能是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都差的双差生,他们在校内外,不管是面对自己的老师,还是自己的同学,抑或陌生人,一有风吹草动,个人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情绪可能突然失控,不计任何后果,残忍地使用刀具主动攻击他人,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
  3.个别学生把刀具、雷管等当做类似篮球、滑板等玩具,抱着玩玩具的心理
  个别学生可能喜欢刀具等,平时有收藏刀具之类物品的行为,对刀具、雷管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把刀具、雷管作为玩具对待,有时无意之中把危险品带到了学校。这种情形,携带危险品者一般不会伤害他人,但是特定条件下,有可能被其他人利用刀具等危险品,酿成悲剧。
  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行为,不论原因如何,不论什么心理驱使,都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行为是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不能容忍的。   三、未成年学生携带危险品上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学生父母等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是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如果未成年学生持刀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等。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伤害他人后,其父母等监护人要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责任
  近年来,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中小学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不少学校领导可能认为只要在学校内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就行了。这种理念本身是不科学的。受这种理念的影响,有的学校平时工作不实不细,没有把学生的不良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在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上,如果中小学不能始终做到居安思危、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面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内持刀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涉事未成年学生自己的责任不容忽视
  未成年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特别是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当有的学生把刀具等危险品带到学校并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时,他们自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在下列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并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社会危害严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已满十四周岁达到刑事責任年龄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一般由加害人的父母等监护人承担。
  四、预防与管控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有效对策
  1.始终抓紧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治理未成年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上学的问题,重点是家庭及学校要做好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家庭是未成年学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第一任教师。在家庭教育中,核心的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父母等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关键问题,要认真反思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学生日常的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父母特别要注意观察子女心理和行为的变化,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矛盾和纠纷,满足他们的安全需要,使他们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明确规定了学校在法治教育、安全教育中的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专门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相关问题。
  2.力争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控
  不论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其作用都是有限的。在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治、安全教育的同时,还需辅之以必要的安全管理。
  从家庭来看,学生在上学前,父母等监护人每次都要有目的地跟学生一起整理上学所带的书包,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不要漏掉课本、文具等。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控他们是否携带了危险品,争取把安全风险化解在家庭之中。
  从学校来看,其对学生的管理权限是有限的,学校没有人民警察依法搜查公民身体的权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专章规定了“学校职责”,即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这里并未规定学生进校的安全检查制度,给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校留下隐患。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需要借鉴社会公共场所如机场、火车站等安全检查的成功经验,加大技防力度,采取刚性措施,对所有入校学生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把危险品拒之学校门外,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有序发展。
  3.积极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从宏观方面看,需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成长创设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自己的辖区打造成治安秩序安全稳定的辖区,实行公安民警在辖区学校周边日常巡逻制度,把针对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感。公安机关要像管理枪支一样管理管制刀具、雷管等危险品。严禁商店把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出售给未成年人。
  4.未成年学生要学会依法解决纠纷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等地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不用私力救济,要及时报案,通过学校或有关国家机关解决。未成年学生要学会及时依法处理自己遇到的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的。
  [作者:马爱兵(1965-),男,山西长子人,长治学院教育系教授,硕士。]
  【责任编辑   杨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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