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照顾十一载 支持起诉变更监护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2018年7月24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待了一对特殊的姐妹,她们年龄相差30岁,彼此之间毫无血缘关系。“妹妹”小琴(化名)自小被生母遗弃,在邻居家长大,“姐姐”赵某表示想成为其监护人。同年12月18日,赵某和小琴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刘莹(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2019年1月2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刘莹为小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赵某为小琴的监护人。
这是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在遗弃案中撤销监护人并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支持起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03年,刘莹未婚生下小琴。小琴4个月大的时候,刘莹将她送到邻居赵家,每月支付生活费,偶尔探望。2007年后,刘莹逐渐与赵家断了联系。小琴成了赵家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赵大姐的母亲也成了她的“妈妈”。2012年5月,赵母因病去世,赵大姐承担起抚养小琴的责任,亦姐亦母,悉心抚养她至今。至于刘莹,十余年间从未回来探视过小琴,也未联系赵家支付抚养费。
多年来,赵大姐与小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小琴需要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来保护她,维护她的权益,那么我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
了解了赵大姐和小琴的诉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区民政部门、小琴住所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并于2018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小琴生母刘莹涉嫌遗弃罪的线索,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同年8月23日,刘莹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她遗弃小琴的事实。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1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研讨会,邀请市检察院二分院、市民政局、市儿童看护中心、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公安分局、嘉定区教育局等部门及高校法学专家,就遗弃罪的认定、监护权的撤销与指定等问题进行研讨。
该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刘莹将年幼的小琴遗弃在邻居家中,对小琴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刘莹自2007年离开小琴后,一直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抚养小琴。小琴的外祖父母生活在外省,且年事已高,缺乏经济来源,又从未与小琴共同生活过,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鉴于小琴近亲属中没有能成为合适监护人的人选,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知小琴及赵大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建议小琴住所地居委会担任或指定合适的监护人,后小琴住所地居委會同意由赵大姐作为小琴的监护人。
为有力支持变更监护人之诉,检察官专门委托上海市嘉园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小琴的基本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及意愿等各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同时,检察官联系嘉定区法援中心落实对赵大姐和小琴的法律援助,安排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女律师协助她们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刘莹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赵大姐为小琴的监护人。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2018年12月2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2019年1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刘莹为小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赵大姐为小琴的监护人。
检察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此刘莹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7606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