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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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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逐渐占据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主题,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网络,网络空间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是随着人们越来越能看到网络的好处。网络经济秩序与巨大的利益相比还是会败下阵来,为了使人们能有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有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网络市场,由国家的公权力来干预网络交易不再偏离正常轨道。
  关键词:网络市场;正当竞争;律规制
  一、前言
  网络市场在当今社会最受关注,无数信息传播飞快,本来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绝好机会,却往往由于一些无良者在网络市场中进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而收到相反的效果。这需要我们认清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并对已经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加以分析,探究解决方法,为网络市场的秩序维护提出一些合理有效的建议。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由于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本身存在着一些特点:首先是虚拟性,由于网络媒介毕竟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所以从市场主体到交易行为基本上都存在着一种虚拟化,与真实的市场交易还是有些不同。再者是网络市场的信息是由无限数字进行传播,速度很快,能够达到高速共享。还有网络化,由一个网络节点快速传播至四面八方。最后就是信息化,网络市场中的交易就是互相之间信息的传播交流和选择,从一定程度上也带着信息化的影子。
  三、目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以往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加上了网络媒介信息传播快的特性,在网络市场当中快速散布,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竞争规则。除此之外,由于网络市场自身的特殊性,又滋生了几种新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方式,包括与域名相关的,与网络链接相关的,与网络数据库相关的三种不正当竞争形式。
  四、如何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律规制
  (一)适当干预
  首先要明确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市场机制,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是因为看中了自由灵活和高效的交易环境,所以法律规制并不在于强权管制,而是为了在规范网络市场的交易秩序之后,让网络环境中的市场主体能有一个更加公平自由的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环境的交易并不是完全独立出来的,而是现实交易环境在网络上的蔓延,每一笔交易都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存在的。所以,为了不因为网络市场中的交易秩序失控而侵犯到现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以公权力给予相应的适当干预和规制。
  (二)多元化的干预方法
  首先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处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有多样化的发展,最主要的三项就是促进正当竞争形式的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最后达到对于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这是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价值追求,而放在网络的特殊环境当中又有了新的意义,那就是既接受网络便捷环境带来的高效正当竞争,又要防止有人钻新技术的空子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再者是需要对于网络环境有形与无形两个方面的有效干预,政府的公权力管制是为了让网络市场环境趋于合理化,但是这种正当竞争势态的维持需要多元性主体的自觉配合。
  最后就是多元化规则之间的协调了,法律,规范,市场,代码等四项不同层次的规制法则由大到小,协调构成网络市场竞争规制的有效法则,强制性与自发性相结合的规制成果。
  (三)软硬结合
  首先硬法是由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以强制力为规范保障的行为规范,但是它的规制效果是要从客观而言,无论是从对于市场主体的约束还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都带着一种客观性,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强制性的客观规制体系。
  (四)立法与司法上的法律规制
  首先是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需要进行立法改良,不仅仅是理论概括,还要加上实例列举,更加扩大法律的统治范围,也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具体,提高法律一般条款的管理效力。再者是需要明确法律的责任归属,由于之前一直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相关的责任划分并不明确,所以不正当竞争的人员与部门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猖獗。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注意适用范围的扩大,同时扩大司法解释的范围,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处罚与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到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面规制。
  在我国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审判上,对于法律上还未规定完善的一些盲区,法官要利用自己的经验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合理地利用司法解释,法官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合理的审判因为有利于健康的网络环境的建设,法官合理运用司法解釋,可以弥补法条的不周延性,让互联网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开放融合。为了尽可能使所有网络用户安全放心地使用网络,相关法律部门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具体的法律条文,更加灵活地运用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提高网络法律体系的实用性。
  五、总结
  随着社会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心术不正的人对于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却不考虑网络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后会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这需要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制与自发性的网络规则规制相结合,软硬兼施,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竞争环境,让网络市场有一个积极健康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种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08.
  [3]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市场的法律[M].中信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张泰硌(1990.8~ ),男,汉族,山东泰安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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