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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四项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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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陜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项地方标准,旨在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改善全省环境质量。4项标准有效填充了陕西省相关领域环保法规的空白,标志着陕西生态环境改善将有标可依、对标治理。
  新修订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标准还调整了适用范围;取消了原二级排放标准,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取消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
  新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制定的符合其排放规律的标准,更接地气、讲效益。对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12项基本控制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限值上也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同时,标准还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的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标准实施后,将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可使污水处理工艺可得到优化,项目的建设投资、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大大减少。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规定了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等内容,旨在整合并完善地方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体系,是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分别下降27%、40%、21%;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量最高分别可达0.27万吨、2.09万吨、2.26万吨。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更加“严苛”,此次修订变化包括2个“取消”、1个“修改”、7个“增加”。2个“取消”为取消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1个“修改”,即为修改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7个“增加”是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黄金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陶瓷工业、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经测算,标准执行后,关中地区8家焦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70%,钢铁企业烧结工艺颗粒物、SO、NOx排放量分别下降50%、72%和67%,黄金工业颗粒物、SO、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9%、79%和53%,玻璃行业颗粒物、S03、 NOx排放量分别下降60%.73%和42%,陶瓷行业颗粒物、SO、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1%、89%和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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