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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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阶段,国家社会保险监管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的监管机构比较分散、社会保险基金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的保值以及增值相对来说比较困难等,根据研究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只有对社会基金监督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才会得到规范使用,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监管模式;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指的是政府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制度所筹集到的社会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以此促使社会稳定发展。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可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運行中,偶尔会出现一些风险性保险案件,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有着诸多的影响,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社会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有力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筹足以及偿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维护。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以及专项监督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化解当前的矛盾以及风险,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对应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保险金运营机构、其他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审查结果进行专业的评审、认定和鉴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保障我国社会成员在特定时间段的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属于社会再次分配性质的社会大额资金,所以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就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过程的复杂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据不同的监管对象划分成两个方面,即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指的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实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内部监督的管理,可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安全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的出现。
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指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等等。另外,对于政府而言,还需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编写使用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7年、2008年,各地方政府已经回收并且纠正挤占挪用的资金,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其中,追缴社会保险的欠费已经达到了49亿元。但是在当前阶段,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投资运营等基金管理环节上依然是存在许多问题,基于此,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并且立法的等级相对较低
在国家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之前,与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法律仅仅只有7部,并且,仅有的7部法律也不全是专门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营的都是一些“规定”或者是“条例”等。然而,在《社会保险法》未真正实施之前,所实行的一些低效力的一些法律法规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保障地位是不相符的。目前,由于社会保险自身的多样性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复杂性,我国仅仅推行一部《社会保险法》是远远不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并且在最新推出的《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的描述也不够详细。
2.社会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在《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的代表、参保人员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但是在其中,并没有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具体性质,换言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还是常设机构并未给出相应的定论,而且到底是实权性的社会性部门还是虚位的机构都无从定论。现阶段,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更好的监督以及管理,在现实中,有许多的地方均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但是,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机构的性质、职能缺乏一定的规定,所以不同地区、不同的地方性机构所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人员的素质、委员会的职能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欠缺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效管理机制问题,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空账运行并且保值以及增值都比较困难
社会中有些人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财政预算的一部分,为此相关的专业人员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属于俱乐部形式的准公共基金,不在政府的财政预算的范围以内。对于各级的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只有进行资金补充的责任,没有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权限。由于法律上的欠缺,使得我们国家少数的地方政府能够支配一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所以,如果想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工作,就需要尽可能减少社保资金的挪用以及杜绝基金的挤占。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不能够仅仅停留在不被侵占以及挪用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是同样重要的。从资金的投资方式上来看,社会保险所结余的基金,都是按照相应的规定存入银行或者是用于购买国债。在近几年以来,我们国家的银行利率是远远低于工资增长水平的,除此之外,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级别相对较低,分别由不同的地方政府进行分级管理,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又比较薄弱,因此有一些地方政府会将社会保险的结余资金进行盲目的投资,容易造成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所以,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管理的效率,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
三、完善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建议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实施与社会保险基金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生存的保障。在当前阶段,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互济性,就必须要坚持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法制性、公平性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进行完善。 1.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立法层次,建设法治体系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目标,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基础。如果想要建设社会保险基金法律体系,首先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立法层次,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之上,把分散在各种地方性规定以及条例中的社會保险基金的内容进行整合,进一步颁布专项的社会保险监督制度,以此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运营工作。其次,还需要依据现实的需要,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制度化的规定,依法进行监督。
2.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性质、职能进行明确
只有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发挥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那么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才会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对于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而言,需要引进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的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的代表来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以此增强社会保险监管机构的广泛性以及权威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监管委员会监管、检查、听取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权力,以此来强调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独立性,将监管机构设置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下,负责日常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
3.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的监督管理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部门的权力以及对应的职责不清晰,关系不够明确。所以,需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基金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先进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经验,实行收入以及支出的两条线,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资产管理权以及负债管理权。其次,是将资产管理与投资管理进行区分,以此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最后,将个人的账户与统筹的账户分别进行管理,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
四、结语
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后者是前者的经济基础。对于参与社会保险的居民来说,社会保险基金既是他们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是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安全阀。但是,由于资金的挪用、挤占、盲目投资等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完善科学化、严密化、全面性的监督管理体系,以解决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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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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