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监督中的职权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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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监督与财政制度密切相关,如何安排财政预算,每个环节都落到实处,财政监督便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财政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主体的职权与责任进行探索与分析,使得对财政监督的权限与责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从而为财政监督更为顺畅地运行从理论的角度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监督的主体;责任;职权
我国财政监督从主体一元到多元,再从客体一元到多元,财政监督体系不断进步完善,然而因为起步较晚,许多地方与实际脱节,主体之间的职权与责任因范围与边界不清的问题,出现了某些主体越俎代庖的现象。为了规制缺点,进行财政监督主体的职权与责任的探究,划清彼此的界限就显得格外重要。
1 财政监督的概述
1.1 财政监督的概念
财政的出现诞生了财政监督,从古至今,各国家为让财政资金能够按照政府的想法使用和运转,开始运用监督手段。为了使国家的财政资金按照其应有的用途得以流通,监督在其中所起作用便显得格外的突出。
监督大致分为财政自身的监督和非财政对财政的监督。因而概括出财政监督的概念:被赋予财政监督权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社会)根据自己所享有的职权,对财政资金、社会性公共资金的使用行为以及对使用和监管者的收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可见,现今的财政监督是主体广泛、覆盖政府各种行为自始至终的大范围的监督,这无疑是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体现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构建法治财政的必经途径。将财政监督工作绩效化,也是为了提高监督的可预见性,能够更方便地衡量监督的成效,有透明性强的优点。
1.2 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利用和流转的监管即为狭义的财政监督;广义的财政监督的涵盖面很广,既包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其他相关组织对财政收取和支用等有关内容进行监督,其监督主体广泛。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广义的财政监督有三种分类,它们分别是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执法机关的监督。
2 财政监督主体的职责
根据广义的财政监督的概念,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主体包括三种类别。
2.1 立法机关
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批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每年的人大都有审查表决预算议程。政府每年对财政资金支用做财政预算,人大审查政府的预算草案,监督资金的流动,督促政府恰当使用财政资金。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各级人大有审查和通过的职权,关于预算及决算的不合适的决定人大有权改变撤销;对于预算和决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常委会可以批准通过;如果国务院或省级机关制定出了同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的财政决定,人大和常委会有权撤销。对于预算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休会的时候,对于需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方案以及预算在执行期间所必须进行调整的相关方案,承担着认真处理及批准通过的重要义务。全国各级人大和非乡级的人大常委会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有责任对与财政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组织机构开展调查。
2.2 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机关即政府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将财政资金合理运用,既有宏观上的把握又有微观上的具体执行,严格按照权力机关批准通过的方案进行规划。
2.2.1 财政机关的监督职责
财政机关内设负责监察的部门,对其之外的部门的具体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对外财政部门在对资金进行分配时,有权按照规定对机关、单位或个人在关乎财务收取支用、国家利益和其他财政管控事项的客观、符合法规和效率高低进行监管、控制和处理。对于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所属的财政机关,在每年本级人大召开全体会议的一个月之前,必须将已经制定好的预算草案的内容和材料上交本级常委会提前进行审核。财政机关要向社会及时公开审议通过的预算决算或调整方案以及执行情况的义务,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后的二十天内必须公告;并且对某些特别事项例如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以及负责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必要解释。
2.2.2 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
审计部门审计本系统内部其他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和国有的财政金融机构和组织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机构对各级财政的收取支用进行审计,监督同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执行、资金管控和运转情况;审计署有权审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收支情况,有权审计国有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的资金投入、举债、损失和收益;对与经济社会存在重大损益关系的国有企业、享受国家财政资金分配较多或处于亏损较大期间的国有企业,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按计划定期审计;监督国家投资兴建工程执行预算的情况和决算;还对社会公共基金、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每年按时向所属中央或地方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内容,重点对预算审计监督的情况进行报告。审计部门在依职权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后,产生的审计工作报告按时向社会公告。
2.2.3 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责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的税务机构构成我国税务机关系统。主要担负征收税款和将所得税收归入国库的职能,通过立法,用法律来规制税收行为,避免税收过程的不当行为。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不征,多征或少征,私自决定实施税收优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已经征得的税收收入和罚款滞纳金要按时足额归库,禁止私自截取和挪用;按照规定步骤决定征收事项和办理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付代扣代缴的手续费,禁止强制要求他人代扣代缴税款。
3 完善财政监督中的职权和责任划分
3.1 财政监督中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落实到具体细节,各机关间职权划分不清晰,界限模糊,使具体的职权要么无机构实施要么几个机构争抢实施,越俎代庖的现象时有发生,机构间无法良好地衔接彼此工作。机构设置的冗杂导致职权的臃肿,难以发挥机构职权。有些职权流于形式,由于职权规定的不明确性,部门之间相互推脱,导致有职权存在却无具体实施的机构,职权被架空。由于各机构在职权划分上存在交叉,机构往往会选择趋利避害,彼此相互推诿,逃避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出现难以追责的现状。
3.2 完善财政监督职责划分的对策建议
第一,探索建立健全财政信息披露机制,促使监督方式信息化和范围全面化。
第二,进一步改进财政监督的执行程序,保证每个环节都落到实处。准备阶段,预先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等。制定检查方案,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调查和相关规范的查询,内容要具体且有逻辑的罗列;实施阶段,要保证监督组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条件。若监督机构人员与被监督者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及时回避。之后出具财政检查的报告
第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制度计入相应的年终考核和绩效评价。推动监督结果绩效化,根据最终的考核结果决定奖励和懲处;对于部门中的不合法行为,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惩,通过处分警示其他人员;通过定期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部门之间的人员,及时协调部门间的工作摩擦,保持工作良性运转,提高效率。
4 结语
我国的财政监督起步较晚,因此还有很多值得发觉和改善之处,各个机构的发展都充满了活力和潜力。新《预算法》专门用一章对监督进行了规定,将预算监督提到了新的高度,明确了职权和责任的划分和保障利益的方式,全国某些地区逐渐开始进行绩效预算改革。在未来,应该致力于探索建立财政信息披露制度的科学体系,明确财政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权利和义务、内容和范围、渠道和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机制等。通过不断扩展监督渠道,为财政服务于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蔡玉龙.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5.
[2] 张树剑.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
[3] 韩丽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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