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发明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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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是判断发明创造性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但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将发明构思上位化、扩大化而导致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错误,最终导致审查结论错误。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详细说明该如何准确把握发明构思,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判断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发明构思;上位化;创造性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9.21.174
1 发明构思的重要性
发明构思是申请文件针对特定技术问题而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方案,是基于具体技术方案进行的抽象概括,但不能将对申请文件的构思上位化、扩大化概括。确定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从说明书入手,沿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主线完整地理解发明,实现准确把握发明构思1。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展开审查,并通过渐进式进行检索获取现有技術作为证据,基于客观的证据来判断发明的创造性。
2 发明构思确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很多时候会由于自身不能完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了解不足、检索不充分,同时创造性要求过于严苛,将申请文件的发明构思上位化,采用仅公开部分技术特征的文献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将其他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粗暴地将具有创造性的发明扼杀。
3 具体案件的审查过程
权利要求:一种用氟钛母液生产氧化铁黑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铁片加入到氟钛母液中,加热至50~60℃,反应至溶液PH=4.0,抽滤掉沉淀Ti(OH)3得到氯化亚铁溶液;用氨中和氯化亚铁溶液生成氢氧化亚铁凝胶;将凝胶加热并加入氯酸钠氧化得到氧化铁黑浆料;将氧化铁黑浆料过滤、干燥、粉碎得氧化铁黑。说明书中记载目前还未有效方法对氟钛母液再利用。
(1)发明构思确定错误对审查带来的影响。审查员采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直接以亚铁盐为原料进行沉淀和氧化反应得到氧化铁黑产品,且氧化选用的是背景技术中提到的传统的氧气氧化方式。其评述思路在于,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中有一句提到了可以以生产钛白粉下脚料为原料制备氧化铁黑,因此面对同样富含铁离子的氟钛母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氧化铁黑的生产以回收铁。而针对氟钛母液中铁多以三价铁存在的情况,加入铁片通过置换反应将三价铁还原为成亚铁离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并将用氯酸钠进行氧化进行了常规评述。按照该评述思路,审查员拟驳回该申请。
(2)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这一评述过程,看起来逻辑通顺,实际上每一点都没有依据。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钛白粉下脚料作为亚铁盐的原料,但钛白粉下脚料与氟钛母液的成分大不相同,钛白粉下脚料中直接存在亚铁离子,而氟钛母液中是铁离子和四价钛离子,这种不同会导致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来处理氟钛母液时,存在没有动机和手段将铁离子转化为亚铁离子以及同时除去四价钛离子的困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来处理氟钛母液。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记载以氟钛母液为原料进行氧化铁黑回收的技术。因此,并没有氟钛母液为原料进行铁回收的动机基础,至于后续基于离子成分而添加单质铁、调节pH来实现钛离子水解沉淀也都不存在前提基础,审查员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这都是审查员在看到本申请后的事后诸葛的拼凑行为。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查员在分析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时,将发明构思片面的上位概括为亚铁盐为原料进行氧化铁黑的制备。而这种割裂地、上位地理解本申请的行为,则造成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不当,使得通知书的撰写片面苍白。
(3)再次分析申请中的发明构思。根据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再次具体全面解读,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向氟钛母液中加入单质铁,在废酸和铁离子的作用下得到氯化亚铁原料,同时将母液中存在的四价钛离子还原为三价钛离子后水解沉淀,从而得到氯化亚铁溶液并转化为氢氧化亚铁凝胶后,采用氯酸钠氧化的方式制备氧化铁黑。
事实上,申请人在背景技术部分就着重强调了对氟钛母液的回收处理,同时在实施例部分详细阐述了母液中离子成分以及除杂手段和原理,然后使用氯酸钠氧化制备氧化铁黑。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既能对氟钛母液进行回收,同时还能制备性能优异的氧化铁黑产品。即选择氟钛母液为原料并基于具体成分对其进行前处理除杂、铁离子转化与后续的中和氧化过程是一体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至少应含有对氟钛母液中铁的回收部分,再结合具体的亚铁制备氧化铁黑的对比文件,才能在整体上得到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恰恰相反,将最重要的构思丢弃,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基础上认为其他技术手段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即使选用现在的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那么至少需要有氟钛母液中加入单质铁且通过调整pH值实现钛离子与铁离子分离的证据。这都是在前期检索的过程中需要一步步求证的过程,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尽管审查员在对氧化铁黑的效果上进行比对,认为对比文件1中产品性质与本申请产品性质相近,但二者原料不同,处理过程不同,不考虑显而易见性而直接进行效果的比对是不符合三步法审查原则的。该案中由于对发明构思的上位化理解以及对显而易见的视而不见,直接忽略了说明书背景技术对发明构思整体的描述,割裂地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没有任何的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及手段,最终导致案件的走向错误。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理解发明构思的过程中应当从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方面综合考虑申请文件的发明构思,避免将发明构思上位化、割裂化,进而导致审查结论错误。只有全面准确把握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明确技术特征之间的因果联系,才能正确评价申请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曹丽冉,董占祥.广东化工[J].2018(16):132-135.
作者简介:杨艳波(1987-),女,湖南常德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
注:排名第二的作者对本文的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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