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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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生态环境提出了客观要求。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核心主体责任不明确,治理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治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進程。应合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提高村民乡村振兴与生态保护的意识,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应用,以促进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实现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 农村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2-0010-02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期通过对环境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承担着重要的国家商品粮供给任务,但同时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阻碍了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黑龙江省日益显著,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亟待提上日程,需要着重解决。
一、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治理核心主体责任不明确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是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个体、组织和机构。从区域的范围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政府作为核心主体,具有人民所赋予的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相比,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鲜明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对其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不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缺乏通畅的沟通渠道。
(二)治理社会力量不足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主要由政府进行,公众、非政府组织、基层组织等生态环境治理社会主体参与不足。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村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存在许多不良生产和生活习惯,例如随意处置畜禽排泄物,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等,这些行为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许多村民认为生态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与自身无关,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发挥主力军作用。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依法提出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然而,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在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此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应发挥独特的作用,但黑龙江省农村村民委员会未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三)治理效率不高
虽然黑龙江省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政府缺乏对资金的合理规划,盲目使用资金,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规模不经济,治理缺乏效率。在农村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监测经费不足以支撑农村生态环境监测样品的采集和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仪器缺乏,导致监测能力不强,对农村的水资源、土壤资源、生物资源等生态环境现状了解不足,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明显。在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排泄物等污染源的处理上,没有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设备水平落后,对污染源处理方式单一,无法对各种污染源进行无害化处理,整体治理效率比较低。
二、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机构职能划分不清
在全方位推进乡村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已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黑龙江省多个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环保部和农业部之间的责任有重叠之处,导致相关事项管理重复和缺位,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阻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进程。此外,在纵向垂直关系上,黑龙江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权责划分也不明确,各级政府对于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暂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级政府各行其是,治理工作无法高效进行。
(二)乡村振兴理念不深入
当前,黑龙江省缺乏相关的理念根基,乡村振兴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全民主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模式暂未形成。一方面,黑龙江省农村村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各方面素质较低,对国家实施的相关政策并不了解,大多数村民没有意识到乡村振兴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没有意识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对于建设新农村和追求健康美好生活的重要作用,更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作为主导者,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对公众在乡村振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将乡村振兴理念真正深入到农村中,各种相关教育活动局限于单方面的政府行为,公众只是被动的接受宣传。总体来说,黑龙江省农村乡村振兴理念不够深入,村民参与热情不高,限制着治理进程。
(三)治理技术相对落后
科技进步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动力,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有利于解决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日本大力推广沼气技术,将统一收集的稻壳、厨房垃圾、家禽粪便等废弃物投入专业发酵设备中,废弃物发酵后产生的甲烷气体用于发电,固态部分形成堆肥,液态部分经处理后无害排放,实现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和废弃物资源化,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明确,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农业农村污染攻坚战。然而,并没有把依靠科技放在应有的地位,没能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工作的发展,很多治理技术仍处于探索期,缺乏完备的技术体系。
三、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
在乡村振兴的新时代背景下,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应更好地发挥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首先,科学的理念是正确行为的先导。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认识到建立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关键。其次,以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形式将各级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明确化,避免政府责任缺失行为的产生。第三,建立各级政府农村生态责任追究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力以及利用职务影响妨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行为及造成后果实施责任追究,为加快治理进程,实现生态振兴提供保障。 (二)提高村民乡村振兴与生态保护的意识
农村生态环境与村民的生存与发展质量密切相关。村民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之一,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政府要培养公民的乡村振兴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变村民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使村民能积极参与到治理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应联合村民委员会,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平台等载体,大力宣传生态振兴的重要性,积极开展话剧、公益讲座等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村民认识到生态振兴事关自己能否过上健康美好的幸福生活,从而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生态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度。
(三)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应用
大数据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思想上的革命,是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法。大数据思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强调通过分析数据找出新的价值,从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最终解决问题。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树立开放的生态环境大数据思维,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助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和价值。将大数据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监管,利用大数据支撑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综合信息服务,建立便民高效的农村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大运营商的优势,建立相关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为农村生态环境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提供平台支撑,从而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提高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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