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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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鹏华
摘 要: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变化,法律武器却变成了不法分子用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款明确确立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全部的民事诉讼活动都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理所应当的,监督对象也应该是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行为。检察院所享有的检察监督权利能更为主动、客观、公正的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能够弥补司法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程序和本身的被动性所带来的缺陷,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民事诉讼
一、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件现状分析和特征
(一)民事虚假诉讼现状
民法将意思自治这一原则作为重要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是一些非法个体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提起诉讼,最终损害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并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可能产生非常很大的影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4期间,全国名级检察机关民于检察部门共办理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000余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4000余件,从看案件数来看是逐年递增。从案件来源看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占74%当事人申请和案外人控告的分别15%和11%。”[1]虚假诉讼的审判结果多以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大部分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也呈现出相同的特点。
(二)民事虚假诉讼成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提交截然不同的证据,但双方证据的证明力都无法否定对方的证据。由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据或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可该事实或证据。这也就使得自认规则的滥用。另一方面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法官更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不追求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的追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了获取利益,有很多非法分子不择手段,开始利用社会管理和法律的规制方式来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更被当作一条捷径,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近些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日益凸显。检察监督机关的优势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能够提供很好的帮助,司法机关的劣势也能通过检察监督机关来发挥其主动性的优势。
(二)受害人的救济方法有限
从纠正错误的救助方式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条款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有一定的救助措施,但是这一条款同样对第三人提出诉讼的标准变高,第三人要实现救济要充分了解案情,第三人在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审理结果已经接近发生效力。作为案件被侵害的一方设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提出了这么高的标准,反而增加了其诉讼难度,对受害的一方不公平,阻碍了其救济的实现。[2]
(三)检察机关解决虚假诉讼的优势
我们将检察机关介入虚假诉讼必然有其价值和目的,因此在引入检察机关的过程中,不仅要达到检察监督的目的,更要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对于我国法院不能完全处理虚假诉讼问题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弥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
三、检察监督机关对虚假民事监督的解决路径
(一)加强监督的范围
虚假诉讼难以发现有个重要原因就是线索的查找困难。一方面是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发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于存在的虚假诉讼在登记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主动积极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判,无法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证,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在这个方面,法院跟检察院应该加强合作,推进监督机制迁移。检察机关在法院立案登记及审理的阶段,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设立举报机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接受移送之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及时审查,尽快做出判断并做出处理结果。
(二)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更好地履行职能
在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中,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主要归法院所管,检察院依职权更多的集中在刑事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法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的只能。在这个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由于案件处理的需要,要相互支持,有效合作,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的运用法律,把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通过相互配合,起到预防和规制的作用,从而发挥各机关的最大优势。案件的处理在三机关的配合下,能够更好的完成,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
(三)加大惩戒力度,落实对虚假诉讼责任人的追究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體的责任人承担具体的责任,才能实现惩戒的效果,达到监督的目的。首先,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要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的审判,利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一方面对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追究,虚假诉讼隐蔽性极高,其中主要是由于存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真正的将结果处理得当才能够更好的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我们需要好好的对案件结果进行处罚,避免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新俭,吕洪涛,肖正磊,颜良伟.人民检察,2016(6).
[2]姜晓妍,周坤,刘望.中国检察官,2017(13).
作者简介:杜鹏华(1995-),男,汉族,山西临汾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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