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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 有效性及其提升措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徐杰 王敬

  【摘要】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校企合作,综观校企间产教融合过程,二者之间在逻辑和立场上均存在差异。高校注重的是以专业技能教育培训为前提的项目研究,而企业看重的则是通过人才培育以推动企业取得高效发展。校企间合作落入“同床异梦”的怪圈,长此以往校企合作将流于形式,甚至会出现中断危机。为构建良好的产教融合模式,提高校企间合作耦合度,在产教融合过程中需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校企间合作平台、营造良好合作文化生态,使校企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關键词】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20)05-0069-05
  【收稿日期】2019-10-26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于现代学徒制构建‘双主体、双核心、双标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项目编号为2017-GX-439
  【作者简介】徐杰(1981—),男,河北保定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教学;王敬(1983—),女,山东潍坊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教学。
  综观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直至今天校企合作仍立足于职业教育的主舞台,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焦点。但在聚光灯光照耀下,校企间合作产生的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因此,为构建良好产教融合模式,提高校企间合作耦合度,在产教融合过程中需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校企间合作平台,[1]营造良好合作文化生态,使校企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影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发挥的主要因素(一)欠缺周全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学校与企业处于不同领域范畴,为保障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2]要推动双方紧密合作,因而应在谋取共同支撑点、牵线搭桥构建双方和谐平台之外,对于平台下涉及的细节问题亦需考虑周全,不可忽略。目前,政府出台的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仍处于宏观调控阶段。其中涉及的与校企合作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风险划分、经费调配、资源优化等实则条例在实质性及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欠缺,致使双方合作缺乏良好有效的法制环境,在问题出现时可能会致使双方责任难以界定或因责任问题而影响两者进行合作的积极性。
  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职业教育法》缺乏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没有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教育行政法规;对于职业教育产融合校企合作的地方立法缺乏创制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没有专门适用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综合来说,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柔性条款居多,各方职责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优惠条款没有量化,惩处条规少而模糊,救济条款缺失等,这与法律制度应有的吸引力、强制性、操作性、政府性、行业性、地方性、长效性、监督性、针对性等要求相去甚远。
  2 责任分担机制不健全
  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学校、企业等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衔接难以通畅。
  首先,教育部门孤立前行的局面并未改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涉及教育、工信、财政、人社等多个部门,建立了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会议在组成、召集人担任、牵头单位、每年会议召开次数、改革和发展工作等方面均有工作安排,对发现重大问题并针对性出台政策予以规范均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承担着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职能,促进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合力的形成。但仍未走出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教育部门牵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思路。
  其次,各利益主体尚未形成合作共同体。究其根源在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切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亟待厘清的困境仍然存在。如:内在理论机理仍未破解,操作上缺乏科学理论与有效指导;激励机制欠缺,校企合作内驱力不足;校企间定位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深度融合难以实现;各参与主体对各自权责定位不够清晰。二是各主体利益诉求存在冲突。[3]①政府利益诉求。政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动因在于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进而实现教育现代化。如上所述,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相关财政拨付及奖励拨款制度待健全、相关税收与信贷优惠难以兑现等原因,使校企双方在合作开展上都心有余而力不足。②行业利益诉求。行业作为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起到了协调和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作用。但因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导致校企合作缺乏约束力,难以发挥预设的作用。③企业利益诉求。因校企合作政策存在失效危机、企业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欠缺、相关运行机制不通畅,导致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远低于高职院校的积极性。④高职院校利益诉求。高职院校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其利益诉求是寄望于政府、行业、企业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其忽略自我反思,即是否自身能满足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合理需要。
  3 缺乏有效监督评估机制
  目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监督评估从理论上来说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各级政府评估、行业组织评估、合作主体评估和社会舆论评估。其中,在各级政府的监督评估方面,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都未采取具体措施;在行业组织的监督评估方面,存在行业组织的权威性不足,力所不及等问题;合作主体的监督评估即参与各方的客观监督评估,从该层面来说其公允性与科学性难以服众;而在社会舆论的监督评估方面,由于重知轻技、重普高轻高职及现实中户籍、招工等方面对高职生的政策限制,使其监督评估受阻。
  4 合作制度不够精细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虽明确了校企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但仅是宏观上的强调,并无具体的可行方法。一是“应当”“鼓励”有余而“必须性”“权威性”不足;二是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整体缺乏精细精准的依据。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不高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制定之后就要看其成效。但现实却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原设计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具体表现:一是象征式执行,缺乏具体有效的实际行动;二是附加式执行,即执行部门与人员增加某些非文本条目后方才执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三是歪曲式执行,即偷梁换柱式地“执行”政策制定初衷的问题;四是机械式执行,即断章取义、生搬硬套地执行政策。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际情况与理想目标差距很大
  一是官方文件的反映。《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下称“方案”)中指出仍需进一步加快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指出,“由于受各方面原因的影响,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在人才结构、质量、水平等方面‘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政府官员的反映。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职业教育在办学理念与社会理念、教育教学、内容建设等方面均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教育部前职成司司长葛道凯也认为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偏低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三是重要媒体的披露。《人民日报》刊文指出:目前职业教育发展还面临着“社会认识存在偏差、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渠道窄、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不高”的挑战和难题。目前,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的社會评价有待提高
  尽管搭建了校企合作平台,促进了合作方式方法的多样化,进一步发挥了平台的有效作用,但也存在合作衔接不到位、长效机制缺乏、单一合作、低效合作、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毕业生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满意度划分来看,综合评价值为3.831。处于基本满意程度,其组成的三个一级指标:教师队伍、实训设置、合作企业的分值分别是3.81、3.933、3.776,可见毕业生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选择的企业的满意度最低。60.95%的人认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公众对相关政策执行监督的力度评价不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政策执行监督的力度一般或不力;此外,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低于相关政策要求、兼职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与相关要求也存在较大差距。在提高发展保障水平政策的成效上存在着教育经费投入、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及各地生源拨款差异显著等问题。总之,在校企合作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着企业内驱力不强、专业建设不可持续、产教融合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质量有效性的措施(一)完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1 完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强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强调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重视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等经验。正视国家校企合作法律过于宏观性、原则性,且停留于一般性倡导,缺乏实质性、操作性、奖惩性、强制性等不足。此外,还应关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与《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配套衔接不够,《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校企合作作出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全面性、体系性,以及《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对开展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尽合理等阻碍校企合作有效性开展的问题,精准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为提高我国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有效性提供刚性法律依据。
  (1)法律内容要完整。应依法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与重要位置,明确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权责。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明确投入责任、标准及力度;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增加法律责任条款,理顺管理体制, 全面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尊严。
  (2)立法风格要实用。制订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要“务实”“详尽”“刚性”“量化”“兜底”,全力避免使用“可以”“应当”“鼓励”等倡导性表述词语。
  (3)框架设计要合理。如可将相关立法框架按照如下设计:第一章总则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等组成;第二章主体由“管理主体”“合作主体”“协作主体” “实习学生”“教师”等组成;第三章工作机制由“职教集团”“校企合作管理平台”等组成;第四章运行机制由“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实习制度”“教师挂职”“企业教师” 等组成;第五章保障机制由“专项投入”“优惠政策” “准入机制”等组成;第六章监督与评价由“监督机构”“考核与评价”“表彰奖励”等组成;第七章法律责任由各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处罚后果组成;第八章法律救济与维权;第九章附则。
  (4)主体行为要规范。要厘清各实践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一是要明确政府与行业、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要明确行业与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要明确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是要明确学生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五是要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5)相关法律要衔接。要从细节上捋清校企合作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其逻辑关系,[4—5]并积极推动出台实施细则,对各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尽量进行量化描述,以突出相关法律应有的强制性、适用性、逻辑性和可行性等特征。不断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实施的清晰性、严谨性和通透性。
  2 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的有效性
  为改革职业教育并加快教育现代化,国家从顶层设计上印发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当中提到要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构建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考试评价制度,建立全过程、全方位人才培养质量反馈监控体系等等,都要求加强职业教育制度标准建设工作(《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因此,对于产教融合制度来说,首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构成要完整;其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层次应合理;最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标准要科学。   (二)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治理模式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动工作机制是推进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和广泛合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共建共享利益平台, 才能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长期存在企业积极性不足、“两张皮”现象突出以及合作层次较低等问题。
  1 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平台
  (1)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校企利益共同体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组成,是目标相同的互为依存、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共同出资(资金、技术、人员、设施、厂房、场所等)建设的第三方实体。是以提供合作信息、开展合作项目、供给优质资源、进行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发、招生就业对接的综合信息平台。
  (2)构建产教共同体联盟。政府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在制度设计上,要使职业院校真正成为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体,主动与职业院校进行深度融合。为此,政府须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发布各类产业技术发展指南,运用财政资助的方式推动基于项目的主动融合,最终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创新联盟。在操作层面上,发挥统筹与协调职能,构建多方协同育人组织载体,实现职教界与产业界协同育人的融合。产业应肩负社会责任同时结合自身的发展路径,明确与职业院校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共建校企培训中心、携手合作共同研发等途径,不断提升自身应对产业变革的能力。职业院校须明确校企合作非简单的相加与叠加,而是一种集成创新、系统创新、整体创新,从而实现人才培养方式、科研成果转化的根本性变革,进而推动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
  2 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组织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便于有效运作,各国均成立了相应管理机构,如德国有产业合作委员会,美国有合作教育协会等。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目前仅由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相关事宜。我国政府可借鉴富有相关经验的国家的成果,把成立专门机构的事宜提上日程,并由专人负责,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治氛围并制定利好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相关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
  (三)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要素协同联动机制
  只有建立政行企校协同联动机制,才能统筹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格局, 强化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1 建立互利共赢的需求动力机制
  互利共赢的需求动力机制由外部需求动力机制与内部需求动力机制两个部分组成。前者由法律规定、政策制度、公众认同、舆论氛围、市场需求等组成;后者基于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系最为紧密、最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求而产生。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前者为后者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撑和引领作用;后者则又反过来促进前者的积极发展。在具体措施上, 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制定引领、资源调配职能发挥、宏观统筹规划的特殊功能,引导各相关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化小企业合作机制,并促进其有序、高效运转。行业企业基于自身对人才需求的动力机制,应主动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而对于职业院校角度而言,则要利用师资力量、技术设备等各类学术研究资源,为企业解决市场生态链各个环节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2 建立经费投入的激励保障机制
  只有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经费投入激励机制,[6]才能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具有持续运行不竭的制度保障动力。一是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如德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经费支持政策,并设立了专项资金资助以加快其发展。根据《方案》精神,各级政府要将财政投入制度化,并综合考虑规模、成本、质量等问题。地方政府则要进一步明确经费标准。二是建立多元社会投资促进机制。从现实而言,资本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大量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成为可能,职业院校保值增值的品质优异也是社会资本关注的热点领域。这为政府吸引大量闲置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提供了可能,至少在某些项目上具有现实性。因此,应从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需求出发,寻求到利益交集点,有效对社会资本与职业教育融合的瓶颈加以破除,从而把“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政策落到实处。
  3 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
  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准予税收减免的条件不尽合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不够、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政策对企业办学不合理等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对职业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对社会力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适当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让校企感到“可行”;再者,要扩大税收优惠的减免范围和力度,让校企感到“心动”。
  4 构建企业成本分担及补偿机制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受其经济逻辑主导,在经济利益未达到可期成效时,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投机现象,导致校企合作流于形式。为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可构建成本分担及补偿机制,促使产教融合順利进行。具体措施包括:
  (1)构建成本分担机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提供的实习平台所涉及的设备、资源及误工费用由政府评估后按比例拨款补贴。
  (2)构建成本补偿机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因校企合作产生的无法通过风险分散、对冲及转移等措施解决的损失,政府可通过评估提供风险补偿金。
  (3)政府为服务项目买单。为刺激企业加大校企合作参与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有利于职业教育的服务项目,政府可通过合理评估后进行购买,以提高产教融合。
  (四)营造校企合作良好文化生态   职业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实现产教融合,符合教育发展逻辑的同时亦有利于产业的需求更迭。除此之外,校企间实现紧密合作有利于人才培育及推动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及社会发展,其影响正向且可持续。为推动校企合作发展,构建校企合作文化生态不可或缺,其深刻影响公众参与校企合作的意向取舍。为营造校企合作良好文化生态,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教育观念,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参与制度,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创新比赛刺激校企积极参与[7]等,打造良好文化生态,以实现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鹏,王辉.我国产教融合政策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话语分析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9,40(9):110—119.
  [2]霍丽娟.基于知识生产新模式的产教融合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10):38—44.
  [3]刘耀东.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逻辑和学校逻辑的冲突与调适[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10):45—50+95.
  [4]潘建华.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基础与基本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19(11):101—105.
  [5]郝天聪,石伟平.从松散联结到实体嵌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困境及其突破[J].教育研究,2019,40(7):102—110.
  [6]罗汝珍.“智造”需求导向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J].现代教育管理,2019(3):86—90.
  [7]谢印成,马建富,沈瑞艳,赵宜珍.技能大赛视角下“三才”校企协同培育策略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30):28—30.
  The Effectivenes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under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XU Jie1, WANG Jing2
  (1.Institute of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and Automotiv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Institute, Chongqing 401520;
  2.College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Throughout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logic and standpoint between the tw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cus on project research based on professional skill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while enterprises focus on promoting enterprises to achieve efficient development through talent cultivatio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falls into the strange circle of “different dreams in the same bed”. In the long ru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will become a mere formality, even a crisis of interrup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good integration model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and improve the cooperation coupling degree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ound operating mechanism, improve the cooperation platform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and create good cooperation culture ecology, and enabl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effectiveness
  (編辑/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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