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社会消防安全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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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远发
【摘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意义重大。目前,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面临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监督不力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增强社会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全力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同时要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优势,不断拓展消防执法辐射面。
【关键词】消防安全 “防火墙” 派出所
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国火灾形势稳定,公安部于2010年3月29日下发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同年4月2日,在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再次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维护火灾形势稳定。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也多次强调,要把预防重特大火灾作为衡量消防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笔者通过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工作实践,结合所在辖区实际工作情况,就进一步做好“防火墙”工程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面临的问题
地方政府领导认识有偏差,火灾隐患整改有难度。笔者所在的红花岗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辖区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19个(其中派出所管理消防重点单位333个)。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项目建设未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备案,项目建设先斩后奏,有的项目已经完工,才着手报批各种手续。城区建设主要靠招商引资,政府承诺包办各部门手续,完善各项审批程序,最终是项目建设无任何有关部门手续。所以开发商一来投资,政府就视之为“嘉宾”,对其所提要求满口答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打招呼,强调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忽视了消防法律;二是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不力,甚至踢皮球。因为大部分场所建筑物都修建于1998年以前,如果按照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去执行,势必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和部分经商老板利益,有的老板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说消防执法不人性化,甚至有的向政府上访。为了稳定大局,有些火灾隐患整改不得不放缓进展速度;三是经费投入相对少。每年区财政划拨给消防办公各项资金不到100万元,现消防执勤中队各种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较多,再加上安全保卫执勤和火灾事故处置,每年车辆油料一项就超过40万元,还有其他医疗、办公等所需费用,区财政划拨无法满足经费需求。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隐患普遍存在。红花岗区属于城乡结合部,辖区特点是流动人口多,进城务工人员多,小作坊、小门店、百货批发商贸集中,小娱乐场所多,在这些场所就业的人员受教育较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虽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但居民小火灾起数相对较多,老百姓对消防安全不重视和无意识。表现在:一是群众、学生谎报119;二是相当部分干部职工群众不懂初期火灾的扑救;三是消防部门发的一些宣传资料被当成废纸丢掉;四是对身边的火灾隐患熟视无睹,甚至违章操作。
派出所消防监督不力,失控漏管时有发生。辖区有17个派出所,一部分派出所对消防工作不重视,个别派出所领导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兼职消防民警消防业务知识不足,有的虽然经过消防部门培训,也只是懂得皮毛。有些民警今年接受了培训,明年又被调到别的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了。三是消防工作成了第三职业。每年年终考核时,消防工作所占全年考核比例只有10%。若要完成所内本身的业务工作,就势必把消防工作扔在一边。四是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了一边。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几点建议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关键是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增强社会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推动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是构筑“防火墙”工程的核心,也是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的前提。所以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加强协调,千方百计争取政府部门把消防工作摆上位置、落实到位。提请政府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层层签订责任状,量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要通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涉及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消防部门应拿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方案,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分行业、分类别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目标任务签定后能顺利完成,依托政府目标责任书能够收到实际效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瓶颈问题。年终由政府出面,消防牵头,部门联合进行考核。
坚持多策并举,全力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从统计数据看,近十年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可以说,抓住了社会单位,就抓住了防控大火的关键。要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必须在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上下功夫。一是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二是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三是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四是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抓住重点单位,突出关键环节,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每年,消防部门都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产品专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重大隐患集中围剿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并严格落实“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六个必查”、“六个一律”等规定来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加强社会单位火灾事故防控。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比,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还没有彻底整治,亟待解决。一是紧盯关键。要紧盯公共娱乐、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紧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冬春季节等重点时段;紧盯焰火燃放、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疏散通道、自动消防设施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二是严格执法。进一步深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采取超常规措施,依法整治,确保不留死角。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绝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来换取经济效益;三是舆论引导。要加大消防宣传和执法监督的力度,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消防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依靠群众的力量促进消防安全环境的不断优化。
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优势,不断拓展消防执法辐射面。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检查职能,是新修订《消防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派出所开展消防管理工作是基层每位民警共同的职责,不光是兼职民警一个人的工作。那么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全体民警业务范围,让民警人人都懂消防。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资源优势。一是警力资源优势。派出所遍布城乡,覆盖面广,再加上拥有为数不少的联防保安队伍,能够缓解当前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对辖区场所的情况比较熟悉,与乡镇、街办、村组、社区等关系密切,能迅速发动社会方方面面开展工作。三是行政执法资源优势。派出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其对辖区情况的熟悉还保证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留空白点,减少了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失控漏管。其次,要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职轮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再次,要将消防监督纳入年终考核奖惩范围。公安机关年初安排部署工作,要将派出所消防纳入其中。协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要尽量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整个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最后,要呼吁公安机关关心消防兼职民警的生活。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不仅要在生活上关心、扶持消防兼职民警,更要在消防办公经费上给予倾斜,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总之,消防工作,“防”为先,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大力构筑“防火墙”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将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工程”予以贯彻落实。此举是科学的、准确的,也是论证和实践“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会越来越多,我们只有立足实际,面对困难,勇于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筑牢消防监督这一社会安全“防火墙”。(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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