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与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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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 力
在过去的一个月,法院系统真可谓风风火火。4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一周以后就传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开博纳言的消息。当民众们还兴奋不已,津津乐道于这位发言人“坚持不说假话是底线”的说法之时,3天后又传出陕西省高院的破格之举。4月24日,陕西高院刑二庭在审理被告人何晓国、赵强抢劫上诉一案时,邀请5位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这种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
陕西高院此次庭审前已经遴选出了5名公民代表,有两位县人大代表、两位县政协委员和一名教师,经礼泉县人大、政协机关及其他单位的推荐产生。5名公民代表在庭审开始时拿到合议庭准备的包括案件审理情况、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内容、被告人上诉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内的材料,并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按部就班地进行。法庭辩论阶段一结束,审判长宣布“下面由公民代表发表意见”,接着审判长公布了公民代表身份,并经被告确认与公民代表无私人关系后,5名公民代表依次走上专门设置的公民代表发言席。在公民代表发言结束后,被告何晓国、赵强做了最后陈述。庭审四个阶段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5名公民代表代表均认为庭审客观公正,一审证据确凿、量刑准确。陕西高院刑二庭法官、该案代理审判员王琪轩对媒体称,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了解群众意见,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公平公正,促使被告认罪伏法”;依据是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8月发布的《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然而,该《试行规定》要求征询旁听公民的意见应当在休庭后、台议庭评议前采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民也可以提供书面意见,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当庭发表意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发现,将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纳入庭审程序,置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与《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不符。到底是什么促使陕西高院大张旗鼓地“创新”审判程序呢?
有媒体将这几位“公民代表”冠之以“人民陪审团”的“美誉”。事实上,陪审制度已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已经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且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公民代表的意见只能给合议庭作为参考,而真正的人民陪审员却对案件有表决权。但是,陕西高院的这一做法并非画蛇添足。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要求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能适用陪审制度,陕西高院的创新之处在于,在二审中引入了公民代表,征求他们对案件裁判的意见,试图达到与陪审制相似的效果。出发点也无可厚非,只不过高院将公民代表发表意见这一程序由《试行规定》中的休庭后挪到了本案的庭审中,在“创新”之时或是忘记或是忽略抑或是无视了《刑事诉讼法》。
有什么关系呢,法律都是人定的。违反法律与制度创新只不过是事后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刚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和创新”民意沟通机制,陕西高院就应景儿地推出“公民代表庭审发言”,尽管可以勉强追溯到前一年颁布的《试行规定》。有强大的“沟通民意”的政策背景,多走一步也无妨。
陪审制也好,公民代表也好,沟通民意也罢,出发点都是司法民主。与现在这法院争相亲民便民的场景相对的,是前些年“司法独立”的流行。在“司法独立”的呼声之下,法院大门难开、法律晦涩难懂,民众常常望“法”兴叹,结果法袍法槌是有了、司法神秘是有了,与民众生活的关系却越来越不相干。看来,任何政治过程都不能独立于民众,抽象的公平正义只能放在教科书里谈谈。
看明白这一点,在司法民主的价值导向下,陕西高院的此等创举既非空前、也非绝后,既然无损于民主、也无损于公正,何乐而不为呢?开博纳言、开门纳客,总比闭目塞听、闭门谢客、高高在上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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