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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福建省总工会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基本的、重要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劳动关系是和谐还是对抗,是合作还是对立,是协调还是矛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
  多年来,福建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尤其是在清理和防止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目前,福建省的劳动关系整体情况是好的,主流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雇主拒签或主观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据调查,福建省中小规模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60%左右,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建筑企业、服务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石板材加工业、旅店餐馆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30%。一些企业迫于外在压力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往往签完就把它束之高阁,根本就不履行合同。很多劳动合同内容千篇一律,缺乏企业特色,条款明显有失公允,规定的权利往往是企业的,而义务却多是针对职工的。这种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十分不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他们往往很难拿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进城务工人员肖某2004年10月进入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该公司以肖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最后一个月工资,肖申请仲裁,但未能举证说明,仲裁委员会最后认定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工资水平低,加班加点现象严重。
  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正常月收入只有600元左右,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难超过千元。福建省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多采用计件工资的工资形式,但计件的标准严重不利于职工一方,职工在8小时以内根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来获取应有的报酬。据了解,日工作时间在10―12小时的甚为普遍,且企业多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国家规定给付加班工资。工作时间长,工资水平低是近几年福建省部分地区出现招工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劳动条件较差,职业危害突出,工伤和职业病成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巨大威胁。
  现代工业生产本身就存在许多职业风险。工人在生产中既可能受到机械、物体打击和电击伤害,也可能遭受化学、生物等因素影响而导致职业病。进城务工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决定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所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强度大、危险与有害因素多。省卫生厅和省总工会的专项调查表明,福建省多数企业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不落实,特别是私营小企业、个体矿山、小型施工工地普遍不重视安全卫生投入,一些作业场所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又不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不按规定履行对职业危害与事故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使进城务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置身于缺乏劳动保护措施的恶劣劳动环境之中。调查显示,龙岩的小煤矿和沿海的制鞋小企业、非煤矿山尘毒危害依然突出,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时有发生,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2004年7月,闽侯一外资企业就发生一起11人的急性苯中毒事件。矿山、冶金、水泥、石板材、矿石、石雕、陶瓷等行业的尘肺病发病率近年又一次进入高峰期,鞋业“三苯”危害也未得到根本治理,冶金、蓄电池生产、仪表制造、工艺彩绘、家俱生产等行业的重金属污染也时时危害着进城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
  
  对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
  在福建省就业的300多万进城务工人员,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城务工人员对福建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认真分析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两个层面推动当前进城务工人员最关心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二、研究制定《福建省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在党和政府的关心重视下,近几年福建省各级各部门出台了许多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建议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完善,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福建省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三、切实解决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突出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劳动关系的宏观干预。切实推动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劳动领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破除身份、行业等非公平因素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影响,合理制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要大力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各种形式和期限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劳动争议处理与仲裁中,应当实行有利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举证责任。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的不规范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缺乏社会诚信的非法黑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力度。
  三是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要求企业建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在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切实解决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四是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使进城务工人员具备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对那些职业危害大或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与企业,必须强制其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从业人员一旦受到职业病或工伤危害时能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
  五是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人员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医疗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畴,积极探索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
  四、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目前,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部门很多,但基本上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建议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十六字方针,成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管理、权益保障等各项服务工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城务工人员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既要大力表彰和积极宣传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典型,宣传进城务工人员的作用,也要适时曝光恶劣侵权的典型事件,努力倡导社会公正、人道关怀和尊重劳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公平对待进城务工人员。
  五、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是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地方经济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通过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社会支柱作用,把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相处、互惠互利、互相协作、合作共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课题组组长:路平
  课题组成员:李东河聂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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