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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应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寒 啸

  【摘要】随着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兴起,知识产权壁垒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壁垒具有多样性、合法性、主动性等其他保护措施所没有的特点。我国应鼓励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加强企业间合作,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应用,采取有效的市场手段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 特征 表现形式 应对措施
  
  受金融风暴影响,发达国家为了缓解进出口压力、转嫁经济危机,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如知识产权壁垒,逐渐兴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出口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巨大。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及时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新特征
  
  所谓的知识产权壁垒,是指由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知识产权壁垒的这个定义,由两个重要方面所组成的。一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之下,政府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有限特权的范围,不合理的行使知识产权,打击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对手或者谋取垄断利润。由此可见,首先,知识产权壁垒核心是“不合理的行使权利”,并非表面上的“非法”行为,涉及的是不同国家地区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和价值观的相左。甚至在当今形势下,多数新知识产权壁垒就是在法律的名义下“合法”的建立起来。其次,知识产权壁垒建立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发达国家一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是因为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仅是手段,而目的则是掌握国际贸易的话语权,最终达到一系列诸如划分国际分工、维护本国行业发展、保护本国经济地位等高层次的目的。
  由次贷危机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然没有完全从衰退中摆脱出来。世界经济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壁垒,带有一些与以往贸易壁垒不同的新特点:
  第一,主体的多样性。对“壁垒”一词的界定,根据我国商务部颁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制》第三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设置“壁垒”的主体应当是外国(地区)政府,即官方采取一定措施或者支持某种做法。贸易壁垒的形成,传统认为是由官方作出的行为,或者至少是政府直接支持下的市场主体行为,是条约协定中的一方实施的具体违约行为。但是,知识产权壁垒的构筑,除官方因素外,还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壁垒是由市场主体或者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自主完成的。这样的知识产权壁垒有很多种,比较典型的有:占据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制定或者几家龙头企业联合制定产品标准,并在标准内容中捆绑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的行为;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国际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内进行“知识产权圈地”和“专利休眠”行为;数个国际企业之间为打压行业内新兴企业,采取的专利交叉许可行为等。
  第二,涉法性。知识产权壁垒与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密切联系。知识产权壁垒没有传统贸易壁垒所具有的那种明显违背国际条约协定的特征,其构筑必须以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为前提。换言之,知识产权壁垒是一种形式上“合法”的贸易壁垒。从法理的角度上讲,知识产权与一般商品不同,其客体不是实物而是权利,而权利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有法律进行规制。在国内,必须有法律确定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确定将何内容列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还要确定权利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这些权利并得到保护。在国际层面,实质就是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化,打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TRIPS协定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而确立的一个基本统一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此标准又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在目前的规则体制下,知识产权壁垒是可以“合法”存在的。TRIPS协定开篇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其中的具体条款给予权利人过高标准的保护,而对于能够促生知识产权壁垒的行为没有禁止甚至予以支持。如TRIPS协定对权利用尽原则未作规定、对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过于笼统即属于纵容促生知识产权壁垒的建立。
  第三,主动性。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壁垒是由知识产权或者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输出方主动采取的,这不但与传统贸易壁垒不同,也与其他技术性壁垒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壁垒除了具有阻止进口的功能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能够主动出击,成为维护输出方出口的有力武器。从TRIPS协定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TRIPS协定赋予了专利权利人进口排他权,同时由于TRIPS协定第六条关于知识产权国际用尽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占据了知识产权主导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大量的专利圈地活动。虽然其中大量的专利并没有实施的可行性、不具备商业价值,但跨国公司申请目的并非为了实施和利用,而是对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进行疯狂的专利围剿。
  
  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第一,利用强势国际地位,推动订立可转化为壁垒手段的国际条约。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表面是法律问题,其实质却是国与国之间的博弈结果,完全公平的制度从来就不存在。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利用TRIPS协定上下其手。一方面,在全球推行对上述优势项目进行高标准保护;另一方面,又对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平行进口问题主张适用各国国内法。
  第二,采取讹诈手段,迫使对方退出市场或者支付费用。所谓的讹诈手段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伊始就秉着故意的前提下,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作出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一、在明知对方不存在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以复杂的应诉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直接迫使对方屈服。在被称为“中国对外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的美国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领域巨头莱伏顿公司诉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公司一案中,莱伏顿公司将通领公司在美国不同地区的四家主要客户列为被告,并在各地方法院分别提起侵权之诉,纯粹是要借助诉讼压力和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排挤通领公司。高昂的应诉成本和冗长诉讼过程中因客户退单造成的产品积压常常会直接迫使中国企业屈服。二、恶意滥用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TRIPS协定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确定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原则为“非过失责任制”,这样宽松的处罚和救济规定很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三、故意创造可实施侵权诉讼的机会。例如中国的DVD行业,在市场尚处于开发状态时,掌握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并没有立即挥舞起专利侵权的大棒;而等到中国DVD行业成熟后、产品大量进军国际市场时,跨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结成专利联盟建立专利池,迫使中国DVD企业在停产和支付高额专利费用之间作出选择,从而直接获取了更多的利润。
  第三,捆绑技术性标准,迫使对方采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例如,Intel公司利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建立了迅驰标准,其他IT制造企业为了不至于被市场边缘化,也必须接受这个标准生产自己的产品,这样就要为涉及到Intel专利的部件生产销售向Intel公司支付专利费用。同时为向消费者表明其产品达到迅驰标准所采用的迅驰标识,权
  利也归于Intel公司。
  
  中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具体措施
  
  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壁垒,最根本的方法是鼓励创新、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短时间内实现核心技术的发展难度颇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囿于篇幅,笔者仅从具体当事人视角出发,提出一些可操作性措施。
  加强企业间联系,组建行业联盟。一方面能够增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力量,防止被各个击破或是被外国知识产权制度排斥出市场;另一方面,同行业内交叉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可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并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高墙。
  重视科技创新,更要重视管理服务工作。一方面要顺应本行业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做好专利检索工作,防止重复研究开发,规避已有权利,填补国内甚至国际空白;另一方面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做好防御,比如聘请专业人士评析专利是否侵权或者向法院提请作出不侵权裁定,在展会前向当地法院提交防御性声明等。
  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知识产权壁垒的内容属于法律技术范畴而非事实范畴。面对因知识产权壁垒产生的诉讼,放弃就等于败诉,而应诉至少能赢得时间寻求转机。
  通过市场方法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作为全球MP3播放器芯片最大提供商的中国炬力公司,其生产的7500系列MP3播放器芯片于2006年9月被ITC认定为侵犯矽玛特(SigmaTel)公司专利。裁定出台后炬力公司迅速调整市场战略,将7500系列产品出口转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而继续向美国客户提供另一种先行做好专利防御的产品。而与诉讼进行的同时,炬力就开始蚕食矽玛特原有的销售渠道,并制造收购矽玛特的宣传压力,显示炬力完全有能力收购矽玛特。在市场上节节败退的矽玛特,即使赢得了诉讼,却只能主动向炬力寻求妥协。(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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