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问案方式的发展规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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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怀生
摘要 在人类问案史上,大致有四种问案方式。问神式、问人式、问心式、问物式分别出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问案方式向保障人权的趋势不断发展。
关键词 法官问案 发展规律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在发展,法官问案方式也在发展,出现了与社会形态、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相适应的法官问案方式。本文意图沿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脉络考察法官问案方式与社会制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关系,探究其发展变化规律。
问神式。诉讼的产生是社会冲突的结果。从历史上看,诉讼的功能早在原始社会中就已经存在。有社会就会有纠纷,因为利益纷争引发的社会冲突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是普遍的,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平息、消饵冲突与纷争。冲突的频繁发生,使在社会中以某种形式存在着的权力及其支配者们,认识到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一味地通过暴力是不可取的,为此就有了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的必要。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小心谨慎的态度。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泛滥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恐惧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握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力量来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种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制度就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且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制度。
那时,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法官运用对神宣誓法、水审法、火审法、决斗法、卜筮法、十字形证明、天平测验、吞咽面包等方式获得神灵的意旨,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裁判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而已。法官的这种问案方式就是问神式。问神式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时期,是最原始的问案方式。
问人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纠问式。所谓纠问式又称审问式,是封建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制度。与弹劾式相比,纠问式诉讼的起动是以国家追诉为主。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地位极其强大,处于主导地位,既可举证,也可认证,集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既执行审判的职能,又执行控诉的职能。被告人只有被审问的义务,没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拷问(即刑讯逼供)是非常普遍的审讯方式。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主体地位,是诉讼客体。
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确立,与之相适应,出现了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对每一种证据不需要考虑证据本身的情况如何,而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它的可靠性和证明力,而这种证明力则完全由立法者按照证据的外部特征加以规定。无论是中国的封建社会或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都盛行刑讯逼供。这与其相对应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分不开的。应当说,较之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是人类在诉讼方面从愚昧逐渐走向文明的表现,但是,“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之上的”,只注重证据的外部特征而未能揭示出证据的本质属性,把一些带有偶然性的证明经验或想象中的证据及其证明力看作是普遍性的规律当作证据固定下来,这一证据制度有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当时的法律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证据的等级被预先确定下来。具体而言,作出判决必须有完整的证明,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下判;无论一个证言多么可靠,只能构成半个证明,必须寻求另外半个证明才能下判;被告人的口供,不论是否刑讯获得的,都是良好的半个证明。这样一来,法官好比一台“计算器”,其全部职责就是算定证据价值并予以加减。口供无可置疑地成了最可靠的证据,即“证据之王”。立法者告诉法官,如果你手中的证据已经构成半个证明,那么就应该使用刑讯获得口供。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展开,法官这样的问案方式即是问人式。
问心式。人类社会发展到18世纪,欧洲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社会化精神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物质生活制度等,进行了变革,社会关系有了新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摧毁了原有的封建领主法院,建立陪审法院,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制度,确立了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混合式诉讼制度是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混合,起诉方式是国家追诉为主,当事人起诉为辅;法官是消极的听证者,不能收集证据,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其诉讼权利受法律保障。
与混合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的直接否定物而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照理性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二是自由判断以达到内心确信。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内心确信”程度要求不同,刑事案件应达到超过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而民事案件则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并非伴随资产资产阶级司法制度一同产生。法官按照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查明案件事实的问案方式,就是问心式。
问物式。现代诉讼制度在不断的融合和发展,有的偏重于职权主义,有的偏重于当事人主义,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极之间寻找平衡点,其发展趋势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突出当事人的地位,更加重视保障人权。这种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的创制和法律制度的确立,为近代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其理念根基却是在这之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
和遵奉的自然法理念。而对于自然法理念的实质意义,按照博登海默的评价,是“在法律与自由及平等价值之间发现了某种联系,而这种联系至少表明,对人施以压制性的和专横的统治实与法律概念不相融合。”正是基于这些概念的导向作用,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矛头首先直接指向了审判者在诉讼中的恣意,罪刑法定、公开审判等一些司法基本原则开始确立,审判的透明度以及严格的程序性逐步开始得到保障,法官的恣意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同时,随着审判消极原则以及对抗式辩论原则在诉讼中的贯彻,审判者在诉讼中“过分积极”的角色开始淡化,从程序的主宰者位置上逐渐隐退下来,而将当事人推上了程序主导者的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范围由此扩大,其诉讼主体地位日渐得以提升。当事人的请求及他们之间在平等对抗基础上形成的辩论结果对判决的形成具有了实质性的约束力。在这种平等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下,审判者对纠纷平息的全面干预转为在当事人的申请与辩论范围内行事,其“有所作为”的领域得到应有的合理限制。而这种对抗式模式的直接来源是“正当程序”观念,“正当程序”概念本身据说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时代,原来这一语词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系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正当程序的核心在于强调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和自律性的前提下程序运作结果的正当性,以及非依正当程序人的正当利益的不可剥夺性。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得以显现,一切诉讼活动的展开都以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并赋予以公平对抗的机会和平等为前提。
现代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由注重言词证据转向注重实物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方式,由偏重于取得口供转向偏重于对实物的科学技术鉴定。法官的这种问案方式就是问物式。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由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发展到了物证证据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对物质世界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人类社会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是无止境的,证据制度的发展变化也是无止境的,与证据制度相适应的法官问案方式的发展变化也是无止境的,但不管如何发展变化,都朝着更加文明,更加公正,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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