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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国强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跨国研发和本国的技术进步都具有重要影响,但现有文献对该问题的认识仍存有争议。本文基于垄断势力视角,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研发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逻辑上得出与以往观点不同的结论,同时对相关争议给出了新的解释,具有特殊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垄断势力跨国研发技术进步
  中图分类号:F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3-0009-06
  
  引 言
  
  对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带来的技术外溢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各种影响跨国研发技术外溢的变量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尤为明显。因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何影响跨国企业研发投资和促进本国技术进步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从梳理的文献来看,理论和经验结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会降低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率,也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模仿率。原因是跨国企业可能会由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实施而保护了自己的技术所有权,从而形成技术垄断,丧失研发投资的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实施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提高而难以获得技术溢出,从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相关的文献是由Mansfield等人(1981)、Grossman和Helpman(1991),Glass和Saggi(2002)等人给出的。②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不确定。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或至少不会减少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总量,但却会改变创新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用途,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影响不确定。Mccalman(2004)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并不是线性相关的,适度的保护水平更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而赖明勇等人(2005)通过对中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既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跨国研发并未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在政策方面,学者们也没能给出一致的结论。③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本国技术进步的影响都不确定。Mansfield(1994,1995)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部门问的差异,不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心程度可能与技术特性、行业特征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吸收能力有关。例如,在所有的跨国企业的研发部门,只有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电气设备业、制药、化妆品、医疗保健品和化学制品等大约8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而在基础品市场和装配设备部门仅有3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Javorcik(2004)的分析结果与此一致。基于不同部门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差异,技术的外溢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促进作用也各不相同。
  应该说,以上文献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关系的多维度认识,但是无论在理论层次还是经验方面的争议都表明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事实上,对垄断势力因素的忽视有可能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尽管熊彼特和阿罗较早地对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论断,此后的研究围绕着双方的论断所做的大量经验证实也未能给出一致的结论,但是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都是企业进行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的激励因素,不仅有关熊彼特和阿罗的争议变得易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也不存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对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激励的区别在于前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外部化,后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内部化,这一差异造成了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类型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的技术外溢。因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是本文的初步尝试。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跨国研发
  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中,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最主要激励是能够获得和巩固技术的所有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这种优势得以维持的最重要保障。但是在跨国企业、发展中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三方的动态博弈中,垄断势力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不完全替代变量发挥着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的作用,而现有文献对垄断势力作用的忽视可能是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1.知识产权保护与垄断势力在跨国研发中的作用
  阿罗(1962)较早认识到企业进行研发或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存在正相关性。熊彼特(1942)认识到垄断势力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但他们都没能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实际上,在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下,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地排除技术外溢或被复制和被模仿等盗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跨国研发获得了完全的技术所有权。这种情形下,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创新无关。考虑更为现实的情形,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无法做到完备,只有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相关。垄断程度越高,跨国企业越有能力形成对竞争者的高进入壁垒,越能够获取接近于完备知识产权条件下的研发收益,跨国企业也才愿意进行更多的研发投资。更极端的情形是,即使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只要跨国企业的垄断程度足够高,能有效地阻止技术外溢,它仍然具有绝对的技术所有权优势与进行研发的动力,和完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接近。结论是: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研发正相关,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备性越差,正相关性就越显著。这一结论得到Shrieves(1978)的经验证实,他的研究发现垄断势力与R&D投资的关系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当技术所有权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增强时,垄断势力对R&D投资的影响减弱甚至无任何影响。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垄断势力的增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这便解释了为何即使发展中国家缺乏对跨国企业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时,跨国企业仍会进行R&D投资,只要其所具有的垄断势力能够保证技术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类型
  由以上的结论可知,发展中国家弱化对跨国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企业的研发溢出效应增强,垄断势力对研发创新的影响增加,相反的情形下这种影响减弱。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对跨国企业技术所有权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比如专利就是通过赋予研发者对创新技术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许可转让等权利的制度安排。但专利更多的是产品研发的结果,其保护强度取决于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特征等因素,与专利保护

相关的监督成本也因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监督成本低的产业,专利保护易于实现,而在监督成本较高的产业,实施专利保护则非常困难。此外,Levin等人(1985)认为贸易秘密、市场先行者优势、迅速下倾的学习曲线也是对技术所有权的保护机制。但这类形式的保护机制与跨国企业的过程创新紧密相关。尽管垄断势力的存在能够弥补专利保护在不同产业间的差异,但却改变了跨国研发的类型。在专利保护较弱的产业,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会选择非专利形式或过程创新的研发投资,以更好地拥有技术所有权。原因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情形下,产品创新大多以专利形式公开,而过程创新更多以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形式持有,前者比后者更容易被模仿。相反,专利保护程度高的产业,垄断势力的影响较小,企业会选择专利方面的研发投资。
  如果从基础和应用的角度区分跨国研发的类型,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垄断势力与研发类型是无关的,进行哪种类型的技术研发取决于跨国企业长短期竞争的战略权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弱化,垄断势力对研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为阻止技术外溢,跨国企业会更多地转向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研发,以尽快在现有的市场规模条件下占领市场,同时会采取垂直一体化并购等方式扩大垄断势力的影响,更为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技术模仿行为。由于“阿罗替代”效应的存在,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更多以自身固定投资和“沉没成本”为基础进行成本节约型的研发投资,不断减少基础型技术的研发。Gemski(1990)证实了这种情形的存在。
  3.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
  同样的分析逻辑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跨国企业行业的选择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提供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技术溢出现象,垄断势力不仅与跨国研发无关,而且与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无关,行业选择取决于其他因素比如行业的市场结构、技术特征、空间上的区位分布以及国有化程度等。由于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在垄断势力既定的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研发的技术外溢负相关。这样,随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弱化,跨国企业的研发在行业上的选择是:①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敏感度的产业比如商品批发、零售、快餐等行业会成为首选,尽管这些行业的研发最易于外溢或被模仿,但是其技术含量最低,企业的竞争主要与规模化及其经营战略相关。这可以从大多数首先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类型上得到证实。②那些尽管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但技术差距较大并且技术模仿上有较高难度的行业也会成为跨国研发的选择。笔者曾经撰文在理论模型上证明了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如果技术差距超过临界点,技术的被模仿机会变小甚至根本不可能发生。③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跨国企业一旦具备较强的垄断势力,有预防技术外溢的能力和承担相应成本的实力,它也会选择进入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的行业,只是在研发的类型上会选择与垄断势力影响相关的以过程创新为主不易遭受模仿和外溢的技术形式。
  在大量有关跨国进入或跨国研发行业选择的经验文献中,以上三种形式都得到过证实,但因为在相关计量模型的构建中仅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而忽视了垄断势力因素的影响,因而难以对以上各种情形给出相应的理论解释。如果从垄断势力的视角进行分析,以上情形则是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果。
  4.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动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垄断势力与不完全竞争相联系。一般认为,用企业数量、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等指标衡量的市场结构反映了一定企业的市场垄断势力。例如用集中度衡量市场结构状况时,集中度越高的市场结构往往垄断势力也越强。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提高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部分的经验事实也给予了证实,但是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这种创新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最终导致市场结构趋于寡头或垄断。然而,该前提是否成立在理论界仍存有争议,结论自然也不可靠。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如何影响市场结构?在垄断势力的视角中,得出的结论更为细致但却不确定。
  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备,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或技术创新无关,不同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都可以获得技术的所有权,不存在技术溢出或被模仿,市场结构的变动取决于哪种规模的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研发产生的先进技术可以使率先拥有和使用该技术的企业获得产品市场的绝对优势,继而扩大企业规模,影响市场结构。若是大企业首先研发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一定的市场规模条件下,技术垄断效应会导致产品市场的垄断,从而市场集中度趋于集中;相反,若是中小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则市场结构趋于竞争。当然,从研发的动态过程来看,市场结构的演变可能更复杂。
  在更为现实的世界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完备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低,跨国企业的跨国研发保障技术所有权所需要的垄断势力越大,企业规模越大,因此垄断势力较小的企业开始退出发展中国家市场,垄断势力强的企业不仅不会选择退出甚至规模更大,垄断势力更强的企业会选择进入。这些企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垄断势力,在技术研发上会采取过程创新或非产品创新的方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技术的优势促使市场趋向寡头结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逐渐变得不重要,因而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比前者要小。Hannan&Mcdowell(1990)利用跨国银行业采用ATM技术进行的经验分析表明,大银行的进入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集中。而相反,中小银行的进人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的分散。这实际上证实了企业进入规模的差异是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进入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规模的影响,我们的结论则更具有实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与发展中
  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就必须充分地利用外部技术资源,促进跨国研发机构在本国加大技术研发,以更好地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是要选择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是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选择合宜的R&D竞争或合作策略,使双方获得双赢的技术创新收益。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
  在垄断势力视角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导致对本国技术进步产生了不同影响,这构成发展中国家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1)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如前所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较为完备,不存在技术外溢和模仿现象,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成本,本国企业难以获得技术溢出的好处,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也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无关或弱相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跨国企业尽管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但通过选择进入那些技术不易被模仿的行业或通过增加自己的垄断势力有效地抑制技术溢出和排斥了竞争者模仿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却不利于技术在易于溢出和扩散的行业中进行。因而,“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促进技术扩散”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发展中的进步”的结论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成立。相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跨国企业进入的行业不再取决于技术外溢程度,而是诸如地理位置、优惠政策等因素,技术开始在更为广泛的行业应用,垄断势力的技术创新效应开始弱化至无关,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经历了由弱到强再到弱的倒“U”形发展过程,同样的影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轨迹。
  (2)跨国研发类型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提供程度低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够获取部分技术外溢的好处,但是,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跨国企业开始利用垄断势力预防技术溢出,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研发类型开始从程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的产品研发创新和专利申请转向过程创新和专有技术的持有,这反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与过程创新以及相应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相比,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给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模仿和自主创新提供了公开的知识,是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外溢的主要渠道。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其进步轨迹也是一个倒“U”形过程。
  (3)跨国进入引起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跨国进入及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紧密相关,在程度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技术模仿可能性最大,一般选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规模大、产品差异化程度高、技术较为先进,所具备的垄断势力足以主导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弥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的外部成本,仍然能够有效地预防技术外溢,因此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趋向于跨国企业主导的寡头垄断型,这样的市场结构被证明不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而且危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安全。但是,一旦这样的市场结构由发展中国家企业主导,其对技术创新的“熊彼特效应”却很明显。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作用较前者小,市场结构的变动尽管不确定,但却给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研发以及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成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政策调控的自由度。
  2.跨国研发与发展中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风险与技术溢出程度正相关。技术溢出越小,跨国研发的风险也越小,相反就越大。要实现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赢或多赢,发展中国家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与跨国企业的合作研发创新也是较为有效地策略。合作创新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使研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合作企业可以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提高研发效率;可以消除研发过程中的重复投资。
  有关企业的合作创新,现有的研究思路大都是在假定技术的不完全独占,即存在技术溢出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多阶段寡头模型来比较合作创新与非合作创新的绩效差异。这里的分析也仍以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寡头竞争与合作创新模型为基础。尽管决定企业之间进行研发竞争与合作的因素较多,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的重要性不容忽视。①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足够大,企业能够完全独占自己的技术创新,非合作创新相对更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溢出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每个企业的研发投入只降低了本企业的生产成本,其成本随着R&D投资水平的增加而下降,在各企业支付函数对称条件下,由于竞争效应的存在,各个企业非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明显大于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从而保证了一个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解。②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或根本不存在时,合作创新相对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研发外部性和溢出效应较为明显,每个企业研发投入除了降低本企业产品成本外,还将使其他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降低,企业间合作研发有效地规避了研发风险,在研发阶段企业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决策,协调投入成本,共同决定研究开发水平,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合作创新的研发投资水平和社会福利结果也明显高于非合作创新的情形。
  由以上推导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决定了技术溢出的程度,而技术溢出效应决定合作创新与非合作创新相比的优势。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而言,如果存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应进行竞争创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更应促进合作创新,以实现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赢或多赢。
  
  结 论
  
  基于垄断势力的视角,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和本国技术进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本文的结论并不支持现有文献对该问题的论断。从构建理论模型人手,着眼于多个角度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利于跨国研发和本国技术进步的,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有合理的效率边界,过于严格甚至接近于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全排除了技术模仿和技术外溢,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因此,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专利保护的严格程度、最优长度和宽度等)以有利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是笔者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此外,本文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提供力度较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困难时,合作创新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结果。
  
  (责任编辑:徐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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