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广西农垦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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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羽翔
[摘要]广西农垦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外围组织的支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合作组织本身有生存发展的必要性,也存在许多问题。农垦应在选择合作组织经营模式的同时,设法建设、支持、引导、发展、帮助完善这一新生事物,以共同增强广西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广西;农垦;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
[作者简介]甘羽翔,广西农垦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工商管理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F127;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045―04
与广西农垦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顽强生命力和蓬勃生机的新生事物。2003年纳入人大立法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1)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的、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多的东部地区。(2)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由企业、农技推广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社员股金组建成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3)专业协会包括协会和研究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协会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为主。由于社团组织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一些专业协会成立了销售公司。收购社员的农产品,统一运到外地销售。大多数专业协会不直接为社员销售产品。
这种契约化的联结方式,依托民主的土壤,承载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功能,借助可以使农民增收的效应,成为了国家、单位组织与分散的农民之间新的联系方式与渠道,形成一种有利于农民与市场对接的组织方式。近年实践证明,这一组织对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农业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组织的名称比较多而乱,结合广西农垦和农村的实际,笔者倾向于将其定位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十五”以来。广西农垦利用资源整合力强、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高的优势,狠抓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集团化管理,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带动,以生产基地为基础,整合区域农业资源,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做大做强了农垦农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除了形成8个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主导产业外,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以2007年为例:全年农垦管区产业带动周边农户近40万户,农村居民实现收入达20亿元,户均收入5000元。其中,蔗糖产业带动了农村种蔗87万亩,木薯生化产业带动了农民木薯种植30万亩,生猪产业带动了农民年出栏商品猪360万头。“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基本形成,但是在连接农村农户口的过程中,在某些目前尚不属于主导产业的产业带,与农村农民的合作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看来需要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
一、广西农垦建立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当前,在广西农垦农业产业化运作的具体实践中,出现了现有农业产业化本身无法摆平的许多新情况,在这些情况面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发展和完善值得深思。
(一)依托农村千家万户的方式遇到了挑战。广西农垦少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历经艰辛,建立了若干个农村基地,多年来也创造了较好的业绩。他们面对的是数百上千户的基地农户,长期以来,他们定期派出技术员到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或者组织科技下乡活动,或者组织农户座谈、现场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与推广,同时负责种苗等的提供,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基本设施的设计和疾病诊断等服务,实行保护价回收农户产品,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是,受技术人员数量和时间、精力的局限,其技术指导达到的频率、流量、深度与广度势必受到局限,相应地。龙头企业辐射带动的作用也就未能得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发挥。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呼声里,停留于“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的产业化遇到了挑战。
如果能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他们以“行业协会+基地+农户”的模式出现,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外围组织,代表分散的农村群众联系对接龙头企业,在龙头企业的统一部署和技术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生产和技术活动,应该可以解决以上这些问题。
(二)依托农垦农场的产业基地暴露出农场基地的局限性。果蔬业是广西农垦的一大产业,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北部的几个龙头型的产地农场组织生产和加工销售,产品时常供不应求。由于几个农场的土地面积都很有限,种植面积受到很大局限,由此引起优良品种无法扩大生产和销售,市场虽然好,但长期只拥有较小的市场份额;相邻的农村尽管受到了农场的辐射,水果质量也不错,却未能组织集中参与统一的加工销售,而是各自为政,分散出击,市场的扩大与效益的提高也因此受到很大限制。
如果能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他们以龙头企业为带动,以“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农场+市场+品牌+农村基地+农户”的模式将分散的农村种植户联结起来,必将在市场上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
(三)暂无龙头企业组织与带动的农产品亟待整合资源。这些农工和农户的农产品质量也不差,但长期处于农场和农村分散生产和经营的状况,单体生产经营、加工销售规模小,受交通、信息、技术、知识及服务体系等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根本谈不上统一规划组织、统一生产销售,更谈不上规模经营,同时造成专业化程度低,农产品科技含量低下,市场销售不畅,投入产出效益不高。客观结果是:广西农垦某些农工和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影响了农场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工、农民的增收,也体现不出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
如广西农垦帮助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他们以“行业协会+农场职工+农村农户”的模式将同类别的分散种植养殖户联结起来,借助技术与协作,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一起闯市场,必将能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农业发展、农村致富和农民增收问题。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弥补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不足。在农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导带动下,组织若干农民“小群体”联合经济
技术和信息服务,对接“大龙头”,走进“大市场”,正是广大的农场职工和成千上万的农民的迫切要求。应该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西农业、农村经济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迈进的重要纽带和根本途径。
二、适合广西农垦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模式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是多样的,具体到广西农垦,应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对待,权衡利弊,建议在以下范围选择:
一是龙头企业覆盖下的行业协会调控型。由广西农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所在的村组农民联合发起,围绕主导产业建立畜牧、水产等行业协会,构建“一家一户为基础、千家万户成规模、区域布局作基地、龙头企业拓市场”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由行业协会代表或组织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对接,龙头企业主要对行业协会负责,一般不直接面对千家万户。行业协会通过专业化分工、社会化服务,将不同经营主体组合起来,促进公司与农户、农户与基地及市场的紧密联系。
二是村组、农户、公司、市场、品牌联合型。由广西农垦国有农场引导,提供市场和品牌,村组集体牵头,吸收本村及周边从事同一产业的农民建立协会,通过组建协会,集聚农户和农村从事这一行业的小公司联手经营,协会通过“订单”方式与农户和农场确定固定的购销关系,由协会按相关规定和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农户生产、管理,并认定和收购农户手里的合格产品;然后又由协会将产品按“订单”约定统一销售给农场,农场收购时可设保底价。
三是大户群体扩张型。广西农垦扶持种、养、加、运、销和为农服务的农村大户,“以一带十”牵头组成专业协会,聚集在农场的周围,把广大农民的“着力点”和“兴奋点”引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四是院校基地合作型。广西农垦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可以支持农民发展主导产业,接受他们的挂、靠、联,确立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研机构和院校可以派驻专家对合作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
五是加工企业带动型。广西农垦或农村的加工企业,可以作为带动主体成立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和完善产业内部新型利益关系,改变农民单纯卖原料的传统经营方式,让其以土地、原料、进厂做工等形式参股分红,由单纯的买卖关系变为伙伴关系;农垦的龙头企业直接与专业合作社联系交易,采取保护价收购、预付定金、二次结算等办法,惠及加工企业,反哺基地及农户。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广西农垦源头农场等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搭建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按照广西农垦工委和农垦局的战略部署,其他农场和涉农事业单位也将逐步建立类似的组织。借鉴地方的经验教训,综合分析农垦管区的实际情况,在管区同农民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或者将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合作经济组织合作不规范,联接链条脆弱。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到行业协会,作为龙头企业的外围组织,必须肩负组织农户集中生产技术的学习培训、贯彻落实有关标准、分头指导生产和管理、组织田间运输、分散收购等具体工作;而行业协会又是相对松散的,协会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专职人员很少,会员之间主要又是利益关系却无明确合同约束。经济运行不规范,很难起到强有力的链条作用。
(二)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序管理。大部分合作组织都没有严密的运行章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健全,成员素质不高,只是凭经验、凭干劲办事,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不强,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组织化程度欠缺,服务水平不高。多数合作组织没有兴办实体。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提供加工、储运等配套服务能力较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强。
(四)缺乏来自国家、自治区政府层面的法律支持。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改革中再次以实践先于理论、先于政策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发展还缺乏良好的环境氛围。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客观上限制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广西农垦农业产业化的建议
培育、发展和壮大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以上存在问题,关键是要“抓中介、活流通、强服务、保增收”。
(一)加强扶持、培育和引导。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广西农垦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层次、广视角向农民推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及内涵,充分释放政策导向效应,通过对比,让农民消除“与己无关”思想,切实体会到参与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惠,扩大合作组织影响力;通过树典型,提高农户参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组织乡村和能人建立行业协会,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规范运行管理。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广西农垦和地方在具体操作上,要做到“两规范、一完善”。一是规范政府行为。坚持民营团体进位、行政管理退位的原则,经过初期一段时间直接扶持之后。逐渐转向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范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层层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发挥农民会员主体作用,增加农民会员的发言权,引人有管理经验的能人行家参与治理,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水平,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达到软件建设的“四有”即“有章程、有组织、有机构、有制度”;硬件建设的“五有”即“组有专业大户、村有专业队伍、乡(镇)有合作基地、县有合作企业(公司)、产业有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体系。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在合作组织初期,可以以订单农业等契约方式来使农户增加收益,逐步使行业协会或公司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后,获利应在留足组织发展资金后按会员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农户,力争农户的收益有更大的增长。
(三)加强立法支持,落实倾斜政策。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空白。以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农村组织和农民。帮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好各种矛盾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既不能钻法律空子,又要促进其健康发展。广西农垦应协调地方政府组织发改、民政、工商、土地、财政、金融、科技等部门在产业政策引导、领照办证、场地征用、融通资金和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尤其是民政部门更应看到该类组织“特别社团法人”的一面,允许其在章程范围内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最好借鉴美国“免税组织”规定,给其免税优惠。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支农资金扶持。要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信息、项目、技术、市场经济知识教育等方面创造条件。
(四)坚持多元合作,灵活参与方式。鉴于农民合作需求旺而合作能力弱、经济实力不强等矛
盾,广西农垦和地方应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组织资源。不限于“行业协会+市场+品牌+基地+农户”的模式,多元化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是龙头企业帮助技术经济部门领办。鼓励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发挥技术、资产、营销网络等优势,成立技术推广股份公司,鼓励科技人员人股创办实体,自建或联建水果、畜牧水产、经济林或用材林、中药材、蔬菜、剑麻等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二是龙头企业帮助能人带头创办。培植、引导大户和技术能手等成立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带动更多农户投入专业生产。形成技术、生产、市场、信息联盟。三是龙头企业帮助集体联办。以建立和发展产业协会、经纪人实体及农产品购销网络为重点,鼓励农民打破地域、行业限制,积极向宽领域、多层次拓展,扩大订单农业规模,创办集体与农户互利合作经济组织,发挥龙头企业外连市场、内连农户加基地的链条作用。
(五)强化信息引导,逐步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的组织层次。在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注重开展多层次、多角度信息服务。湖南省农科院、林科院、农大等科研院所就有成功的经验。他们建立技术协作联系,在协会与院校之间牵线搭桥,为农民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定期聘请专家,集中或分散对合作组织会员进行技术培训,向农民传播新的经营理念。2005年,共培训会员4.86万人次,以经济合作组织为载体引进培育新品种28个、新技术8项,建设高标准示范园区6个,从而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新技术的普及。
(六)完善组织领导。遵守市场规则。广西农垦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尊重民意”,“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采取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挂钩经济实体的办法,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资金等服务,做好协调指导。要明确农民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其生产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做到引导不包办、参与不干预,保证农民入退自由、互助合作,让农民真正参与二次分配、得到实惠。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合作组织要适应和推进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管理,按市场规律规则逐步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专业化经营格局。要协调会员间在生产、销售、技术指导以及品种改良等问题上的一致性,统一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行为和服务,在农产品的分级、整理、包装、品牌、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产品的无公害等方面执行规范统一的标准,从而适应市场需要,提高产品附加值。
[责任编辑:舒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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