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立体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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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俊文 王嫒萍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家庭、学校、社会、个体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四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
[关键词]学校;家庭;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胡俊文,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处长,法学专业副教授,律师;王嫒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理论部副教授,法学学士,湖南长沙410131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ll-0156-0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构建持久有效、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已成为法治社会背景下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复杂,以往的研究往往只从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找原因,而忽视了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缺乏辩证思考,所以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要从家庭、学校、社会、个体等方面综合分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动员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立体构建“四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一、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位一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必要性
在人生必经的未成年时期这一特定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长的矛盾与困惑特别突出,使得未成年人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因而存在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因此,要从分析家庭、学校、社会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着手,结合个体特征来论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位一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必要性。
(一)家庭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是其社会化的起点,而目前家庭结构的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父母行为不良、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过于贫困等,往往对未成年人的品德形成、性格特点等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有的甚至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错位的学校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思想道德和知识体系形成的主阵地。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缺陷和失误,如由于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等,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人的许多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他们所交的朋友处学来的。特别是随着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普及,各种传媒所传递的信息(包括正面的和反面的)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个性的形成和发展,而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个性正处于形成阶段,尚不具备足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免疫能力,这些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甚或色情泛滥的传媒及黄色制品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灵魂,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长的矛盾与困惑。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
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成长阶段,身体开始发育,心理矛盾突出,容易产生许多困惑。基于其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差、依赖性强和独立性差等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以及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等方面,稍不留意都会产生认识与实践的矛盾。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可见,未成年人不良个性倾向是大多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
综上所述,未成年犯罪原因涉及家庭、学校、社会、个体诸方面,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者结合的预防体系才是最有效的举措。
二、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位一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位一体的、富有成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家庭预防是基础,学校预防是关键,社会预防是保障,个体预防是根本。四者具有目标一致性、内容相融性、资源整合性、预防途径多样性等特征,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必须深刻把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个体“四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在时空上的紧密衔接,发挥四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方法、途径上的各自优势和不同特色,发掘和利用一切有形无形、有声无声的资源,形成一支多功能、全方位、网络化、社会化的预防犯罪队伍,创设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实现以德育人的目标,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远离犯罪。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职能作用,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基础防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并对其思想品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气氛环境,能够培养未成年人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人生观和道德观,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体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因此:
1.父母要为未成年人作出表率。俗话说:“家教之道贵以德。”法国作家福楼拜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父母手里。”父母的品德是奠定未成年人品德的基础,父母的政治观点、思想觉悟、道德情操、言行举止很容易使他们受到熏陶,逐步形成善与恶、真与假、好与坏、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学会如何对待周围的人和事,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这些是决定未成年人成为什么样人的重要基础。
2.应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家长要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个体的心理和生理发展都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不断发展的过程,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顺序性,在教育
过程中应遵循发展规律,既不要超越阶段、操之过急,也不要一味等待,坐失良机。同时,家长要认识到未成年人都有其个体差异,应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好对未成年人的目标期望值和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家长要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在言行中流露出的不良倾向,要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这样发展下去的严重后果,逐渐教会未成年人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
3.不断提升家长的心理健康水平。家长不良的心理状况和不健康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都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父母对未成年人在学习上的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使得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压力,从而陷入不良情绪。同样未成年人的不良情绪反过来作用于父母并诱发父母的不良情绪,从而又进一步影响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相反,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期望适当、情绪稳定、性格开朗、家庭气氛和谐,会使未成年人开朗活泼、自信乐观、交往能力强。所以,只有积极开展家庭心理健康,真正提高父母乃至整个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水平,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
4.应加强家庭法制教育。邓小平同志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做起。”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家庭法制教育是培养子女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的基础工程。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已成为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法制教育应成为家庭教育的必修课程。
5.建立以家庭帮教工作为基础的帮教工作机制。被判处缓刑、管制刑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判刑后仍然放在社会上。因此,家庭的帮教是至关重要的。家长要负责管教自己的孩子,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出任何问题,更不能重新犯罪;要安排好其日常生活,继续上学的,要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表现;失学失业在家的,要严格约束其行为,为其制订学习计划,控制其与社会上人员的交往,不得让其在外过夜,尽量不让他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还要经常与其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疏导解决。另外,对子女被判处实刑的,其家长也要经常到少管所看望他们,给他们家庭的温暖,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改造情况,鼓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鼓励他们好好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管理模式,构筑坚实、关键的校园防线
1.突出德育的首要地位,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一要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网络;二要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规划和发展的首要地位,加强管理;三要突出加强队伍建设这一重点,讲求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四要认真贯彻行为规范,强化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努力培养锻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法制意识。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做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教育、指导,完善以家庭和学校为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防范体系。
3.抓好社会化教育。部分未成年人从小骄生惯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性差。学校应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心身的社会实践活动,着重培养和锻炼意识、品德,训练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独立生活和应付各种困难的能力,增强适应纷繁复杂社会的能力。
4.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随时随地解决未成年人在学习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心理问题和困惑,使其在快乐中学习和成长。
5.建立以学校帮教工作为重心的帮教工作机制。改革现有考评机制,最大限度地接纳违法犯罪学生。目前,由于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学生只要发生刑事案件,该学校就不能被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为此有些学校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律予以开除。这样做往往会导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学生产生心理阴影,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学校应为缓刑少年犯创造好的学习环境,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刑的未成年学生,应最大限度地接纳他们重新回到校园,防止他们因为没有学上而与社会上的人交往,重新犯罪。
(三)社会各部门应群策群力,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保障防线
1.要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精神环境。积极倡导全社会都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对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打击与制裁,对社会宣传加以正确的引导。
2.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在组织、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权力。多年来司法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在受理、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羁押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受到较好的效果。如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审判庭”专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中尚有不足之处,如至今未能形成专门受理、处置、审查、羁押少年犯的组织和制度,而且缺乏法律上的制约条款,特别是在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3.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这项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情况。
4.树立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工作观念,变事后管教为事前预防,实施爱心“帮教”工程。一是有关部门提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的阶段性预测报告,特别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指定帮教对象,认真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分类帮教;同时,也为心理咨询、青少年热线等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有益的科学参考依据;二是根据未成年人各自的性格特点、爱好、日常习惯,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及个别帮扶、心理疏导;三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组织其参加各种培训班、技能学校,进行公益活动,让他们学有所用,用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充实其生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
5.营造社区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闲暇和就业都离不开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难点问题,通过社区这个全方位、多功能、多层面、多角度的“变压器”,一般也比较容易平息和化解。因此,在净化转型期社会大环境的背景下,通过营造优良的社区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充分发挥社区的教育功能,引
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的活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保障。
6.建立以社区帮教矫正为中心的帮教工作机制。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矫正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治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负责对矫治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教育学习、组织开展公益劳动等。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公益劳动,定期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矫治中心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服从矫治中心和监督管理等。
(四)加强未成年人适应与自我管理教育。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防线
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由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因此,应当发挥未成年人自身的积极性,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犯罪预防意识、防受害意识以及掌握有关的方法和技能,加强未成年人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适者生存”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人是社会的人,个体不仅要适应自然环境,更重要的是适应社会环境;人有意识,因此人不仅要适应外部环境,与外部世界取得平衡,而且要取得内部心理世界的平衡,实现良好的自我适应。自我适应与适应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共同构成了人类个体适应的丰富内涵。良好的自我适应表现为个体自我觉察的敏锐性、自我评价的恰当性和情感体验的积极性,即个体对自己内部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有清楚的觉察,对自己的各个方面有恰当的评价,以及对自己有积极的情感体验,能肯定自己,悦纳自己,包括坦然承认自己的局限和缺陷,并对自己的发展有成功的信心。个体如果能对自己有比较恰当的评价,对人与环境的关系有比较辩证的观点,则常能对个体与环境关系的性质作出恰当判断,而且能有效地调控个体的心理与行为,在个体与环境之间取得平衡。自我管理是一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个人个性的表现,是人通过自我认知,调整和修养自己的心理,并使自己的外部行为与社会环境相适应。主要内容有:自我监督、自我批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组织等内容。
笔者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其适应与自我管理能力: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预防的基本条件。其次,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这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提高修养以及识别不良现象的能力,从根本上拒绝各类影响,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发生,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的主观条件。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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