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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法财产理念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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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源于生活经验和司法理性的考虑,美国财产法的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大背景的变化和思想文化模式的变迁而变迁,顺应了社会进步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产法思想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每个时期都是共存的。它们之间决非绝对排斥、一方独白,而是妥协共存、双方对话。
  关键词:财产法;个人与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7-01
  
   作为控制社会的主要手段,财产法对人的生活的影响最大也最深刻,美国的财产法也正是对不同历史时期美国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描述。借用施瓦茨的话,“我们都是法律的用户”。法律随着它所调整的那个社会运动的主流向前发展,每一个社会都有它自己想通过法律秩序来力图实现的价值观念,美国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强调的法律价值观念有所不同,以下本文就不同时期的美国法律价值观念的转变做简要分析。
  
  一、美国财产法发展的主要时期
  
  (1)建国时期的美国财产法。大法官斯托里说:“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应该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个新国家不仅被要求保护每个人的已得利益,还被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的固有的权利范围。财产本身被认为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法律的作用仅限于使市场不受束缚地发挥作用。这与东方法律相比,美国财产法最初在性质上是扩张性的而不是防御性的,立法者们要求,在这片没有太多历史禁锢和尚未被驯服的大陆上,法律的作用就是把人的天赋才能释放出来的,这种释放的方式形成了一种企图满足人们自由的利己欲念的财产观。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如果要对一个人评价,要依据他的财富成就而不是社会地位,因为此时的法律鼓励个人去获得财富成就。
  (2)形成时期的美国财产法。契约法绝对统治时期的开始到来。对契约的重视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意在维护社会现状的制度,转变成了为个人能在最大限度内自由设定权利提供保证的制度。这种现状如此鲜明地构成了下一世纪美国财产法发展的特征。财产法确定的契约自由是他们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手段,它给私人决策者开发资源和能源提供所需的法律上的自主权,财产法所体现的个人自由精神也是对当时美国社会需要的直接反映。在法律形成时期,契约法对私法的征服可以明显的从财产法对土地法的胜利中看出。随着自由持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正式形式的建立,全部的土地租佃权都变成了对土地自主性的私有权,现在,土地实际上与其他类别的财产一样,可以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进行交易了。
  (3)镀金时代的美国财产法。这个时期的美国财产保护得到极大的发展,财产权像契约权一样,达到了发展的顶点。首席法官休斯说:“宪法没有提到契约自南,它提到了自由和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自由。”然而,到上个世纪结束的时候,有关财产的契约自由已被明确的包括在宪法保护的“自由”之中。虽然不得不承认,财产永远是以政府的权力为基础的,不受国家保护的财产,只是学究上的空谈。但是,当时还是有论述财产和主权的关系文章说到:“我们的财产法将主权授予了我们”,当时的法律仅仅根据所有者的意志来确认和对待财产,一个人取得、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使他自己达到最高和最佳境界的权力,而私有财产则是自由的实现。财产变成了自由的一种必然结果,没有它,法律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从这种观点出发,法律的基本目标成了“维护私有财产权”。
  (4)福利国家时期的美国财产法。20世纪,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就是不要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了,个人意志在社会上的优先地位仍然得到承认,但是,人们开始对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史代表社会进步的唯一途径的观念提出异议。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加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福利国家的出现也使得梅因格言的效力大减。财产所有权暗含着社会义务的观点,在土地法封建时代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财产法律的变化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维护法律所要促进的不同社会利益的手段。随着美国财产法理念由强调个人财产权绝对化向个人财产权的相对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这种平衡也就从一种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向更占优势的社会利益转变。
  (5)现当代时期的美国财产法。发展中的法律正以满足社会需要作为自己的口号,抽象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至上作为价值尺度,已经被取代,法律的任务被视为协调彼此冲突,以便以最小的浪费和最小的矛盾去获取文明的价值。法律创立之初,其目的就是维护安宁,法律走向成熟时,要有更为广泛的目标,进入20世纪后,美国社会形态经历的巨大转变,表现在法律上需要淡化个人主义色彩,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及社会弱者的利益。
  现代美国财产法理念变迁的主线于是成了财产所有人社会责任的增加和个人权利相应地减少。因此,当前个人利益和更占优势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构成了现代美国财产法理念的核心。美国财产法理念中更加关注财产权的社会价值,个人的发展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不断进化的社会价值观的责任。
  
  二、结束语
  
  在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发展史上,虽然在历史发展的每个时期会有所偏重,但其基本趋势则是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实质上也反映了人的自我主张本能和社会本能,利己本能和合作本能之间的冲突和妥协,而文明的标志真是在这两种本能之间维持均衡。“财产法的基本问题总的来说无非就是决定个人和社会关于资源的使用和开发的关系问题。个人方面和社会方面,这两者是必然在一起的。展望法律的未来,对法律作用期望值的提高,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法律的社会作用,对法律的要求从而复归到法律确定持续早期的法律目标,就是维持安宁,和谐,众望之。而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更多的想到,能否看到更多借鉴的东西。
  
  参考文献:
  [1]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2]参见王铁雄:“域外古代土地产权制度比较研究”,载何勤华主编:《法律文化史研究》(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7-318页
  [3]欧内斯特.E.斯密斯:《财产法:案例与材料》,齐东祥、陈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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