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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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军
摘要: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中小龙头企业发展却面临着规模偏小、与农户联结松散、资金短缺、科技含量低、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等困境。通过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合理的联结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科技含量,狠抓标准化生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中小龙头企业可望真正找到出路。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中小龙头企业;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5)11-0032-03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除了培植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农业企业外,还要放手扶持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小龙头企业,推进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速缩小我国农业在效益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1.企业规模偏小,竞争力、牵动力不够强
在现有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仅占龙头企业总数的4.3%,中小企业和组织居多,大部分是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农产品加工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规模小,层次低,未能真正带动一批基地、牵动一个产业,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差。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者较多,从事精深加工者较少。总的来看,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只有45%,而发达国家高达80%;我国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仅为0.6∶1,而发达国家高达3∶1。这一方面与企业实力、技术和管理因素的制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内消费市场需求拉动不强有直接关系。
2.企业与农户之间联结比较简单、松散,多数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多数的中小龙头企业与基地、与农户的联结还停留在以产品买卖为基础的低层次产销合作上,公司独立经营,农户分散生产,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是一些中小龙头企业实力不强,抵制不了市场波动或企图独享深加工带来的利润,单方面违约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损害了农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多数农户信誉观念较差,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则违约将农产品出售给其它收购者,使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受到影响,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又要求龙头企业按保护价收购。中小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能形成稳定合理的风险利益机制,将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影响龙头企业自身的稳定发展。
3.发展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
我国目前农业投融资体系造成财政、信贷等多方面对农业投资不足,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国家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不足。另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投入长期不足。近些年,我国农业贷款约占总贷款金额的5%,乡镇企业贷款约占6%,加上收购农产品的贷款,合计占17%左右。同时,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县域金融萎缩。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金融渠道包括邮政储蓄农村外流的资金总额约有8000亿元,到2001年8月,全国邮政储蓄余额累计已达5300多亿元,其中64%来自县及县以下。与此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在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都在加快撤并和收缩进城。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贷款权。而土生土长的农村信用社又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极小。中小龙头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面临着发展资金短缺的约束,不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产品科技含量低,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意识不强
国际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国际食品市场,实际上是农产品加工产品市场。与竞争对手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严重滞后,总体上比发达国家落后二三十年,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只有5%左右达到目前国际先进水平。一方面我国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严重脱节。我国每年约有六七千项农业科技成果面世,但其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大面积推广应用的还不到20%。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薄弱。在全国第一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自己拥有研究开发机构的只占1/3,更多的中小龙头企业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技术研发力量。许多中小龙头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简单的农产品初加工,如清洗、分类、宰杀、脱水、榨汁等。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科技竞争力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完善。
5.企业发展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1年11月,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宣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获得银行信贷,财政支持和配股融资支持。但是,国家支持的龙头企业不足全国龙头企业总数的5%,绝大多数中小龙头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扶持,而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也一直没有很大提高。各地政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落实颇难。不少地方税收优惠很难落实,财政扶持比较分散,金融服务多不到位。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的出路
1.以资本运营为手段,推动中小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壮大龙头企业实力
发展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关键,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基础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这点,才可能真正加大发展龙头企业的力度,使其做大做强,鼓励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在组建过程中,必须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手段,重组规模小、经营困难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扩大规模,进行低成本扩张,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同时,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规律和农民、被兼并企业的意愿,防止有些地方政府急于求成,仅仅追求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形式,不顾龙头企业、中介组织有没有实力,不顾农民是否自愿,对龙头企业和农户“拉郎配”,人为地将若干中小型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凑合在一起,导致重新组建后的企业貌合神离,内耗增加。
2.建立科学合理的联结方式,正确处理中小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利益和风险机制问题,要建立稳定的联结方式,必须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各自的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的回报,通过利益这根纽带,保证龙头企业与农户效益的提高。目前,中小龙头企业自身面临发展壮大的任务,在企业利润的分割时往往更注重资本积累,
但从长远发展看,应逐步做到拿出部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返还农民,不断增加农民收入。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要严格按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防范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损失,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以农产品收购为主的商品契约联结方式的基础上,中小龙头企业还可采取联营制、代理制、返利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调动双方积极性,使企业与农户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力。
3.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中小龙头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融资不足,必须实施融资创新,为企业发展筹集必要的资金。筹集资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增加负债,比如向银行借贷,发行企业债券等;另一种是通过引入股权投资,使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实力强大、发展前景良好的龙头企业可以谋求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融资是公司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股本融资而言,债券融资的成本较小,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我国民营银行正蓬勃发展,相对传统的商业银行而言,民营银行更注重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一般中小龙头企业要积极寻求民营银行的资金支持;国际经验表明,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制是“种子项目”发展的催化剂,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拥有优秀发展项目的中小龙头企业,要力争吸引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支持。
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最终取决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基地的技术进步。农业产业化中小龙头企业要积极开发高、新、精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品档次。要大力引进农产品加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改造嫁接传统产品,开发新产品,搞好农产品的精深细加工和系列化加工,改变初级产品上市和产品过于单一的局面。要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姻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保鲜、运输等环节的应用与转化。要注重对人才资源的引进与开发,不拘一格引进聘用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5.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狠抓标准化生产
质量是农产品竞争力的核心,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就没有效益。农业产业化中小龙头企业要立足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卫生。企业不管大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主动把质量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农艺要求引入农户,带动农户和基地的标准化生产,创造一大批优质农产品和名牌产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要争取通过国际相关组织的质量认证、安全卫生认证,以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和国外消费者的信任。企业要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卫生检疫等进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尽快推行标明农产品产地、质量、等级的标识,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
6.加大对中小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其健康发展
发展龙头企业,既有市场行为,也有政府行为,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加速发展阶段,龙头企业要做大做强更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中各类龙头企业,不管规模大小,在政策扶持方面都应一视同仁。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财政资金、金融信贷、土地使用等方面。如:在税收优惠方面,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政府应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用于龙头企业的启动资金,帮助龙头企业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企业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经营,提高企业科技水平,帮助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对银行资信好、有抵押能力、潜力发展较大而又急需资金的龙头企业,政府可以通过贷款限额协议帮龙头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龙头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在土地使用方面,对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
责任编辑: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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