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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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 健
摘要: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缺少一般性条款,在具体条款的规定上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修改本法可以借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先进做法。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provisions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general,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re are also imperfections. Modify this law can learn from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WIPO and the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advanced practice.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具体条款
Key word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general terms and specific terms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由违法性、损害性和扰乱性三要素构成。违法性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未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性包括已造成、可能造成或必将造成的对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扰乱性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可分为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毁誉行为、误导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权力经商和地方封锁、搭售、亏损性经营、贿赂和串通投标。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中,不仅包括了巴黎公约中列举的可能导致对竞争者的企业、产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混淆行为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的性能、制造方法、特点、适用范围或质量发生误解的标志或声明的误导行为,也包括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和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和着作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分别对专利、商标和着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那么对属于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规定之外的其它正当权益,就没有禁止请求权,势必影响到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和着作权人真正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体
在美国,将被视为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因此适用于这类侵权活动的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建立商标所有者的公众对保护优先的原则。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对象的保护,是工业和商业事务,诚实竞争与惯例一致。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3.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的关系
用权利要求来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世界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点。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不是机械地从字面上解释权利要求,而是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主题来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一准则仍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在缺乏明确的专门法规定的情况下,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欺骗”、“禁止不当得到”的公正原则来解释专利权,使专利权有一个合理的、符合发明创造人所作贡献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专利产品 的现象存在,就有可能制止这种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对于自己专利受到了冒充专利的侵扰和损害.也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一点仅按专利法是不能实现的。
3.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标的是“企业对购买者的吸引力”,是企业或经营者的“信誉、声望”。这种信誉或声望体现在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中,消费者就是通过商标来确认某一特定商品的来源,信赖其具有特定的质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也就侵犯了别人的经济利益。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所以任何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可直接援引上述规定,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非诚实地销售会对竞争者造成伤害的产品,不只限于侵犯者的商标,而是禁止使用任何可能与竞争者的产品或企业行为可能造成混淆的标记,甚至可无产品范围的限制或无产地名称的限制。禁止经营者从他人的“信誉”或“声望”中不当得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也不保护作品的题目和作品中人物的姓名。当有人借助成功原着的书名或人物姓名作为自己作品的书名或姓名时,就有可能取得一定成功,不仅侵害原作者的利益,也可能欺骗广大读者。制裁这种带有欺骗性的作品,用著作权法远不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
3.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禁止垄断法的关系
禁止垄断法是有关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当的交易限制和禁止不公平交易方法,确保公平交易和竞争自由的法律。禁止垄断法通过排除对工商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以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垄断,促进公正、自由竞争的发展,从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垄断法具有维护自由和公正竞争秩序的职能,但二者的侧重面不同。禁止垄断法立足于维护“竞争的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则在维护“竞争的公正”。另外,二种法律规范的性质也不相同,虽然禁止垄断法中有作为民事责任的无过失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在许多国家,其法律责任是根据政府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来构成排除措施的命令的,所以,它属于行政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营业者为中心的民法作为法律补充的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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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宗灵. 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J]. 北京大学法律系. 1994. 01
[3] 王晓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 [J].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99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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