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刍议:困境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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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 磊
摘要:当我们总结与回顾司法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面临复杂困境。这显然与司法改革的应然主体错位、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偏失以及司法改革的外部条件限制有关,这就需要确定司法改革所要依循的主导方向,以期持之以恒地推进司法改革。
Abstract: With modern condition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uilding automation,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on the building made more stringent quality requirements,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need to identify the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blems common to prescribe the right medicine to solve the problem.
关键词:司法改革 改革困境 主导方向
Keywords: Building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Quality Measures
作者简介:赵磊(1986―),男,山东东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公法学。
如果说当代中国法治肇始于70年代末的话,那么中国司法改革则起步于90年代。然而历史是一出没有结局的戏,当我们总结与回顾司法改革的历程时,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面临复杂困境。而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究竟向何处去?需要理性、客观、审慎地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试图确定司法改革所要依循的主导方向,以期持之以恒地推进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
司法改革是为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深层现实矛盾而启动的。因此,在逻辑前提上必须以分析司法改革所面临现实的困境作为始点。中国司法改革是在各方合力作用中进行的。一是学术界对于司法改革问题的关注,对域外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引介与研究、对先进司法理念的阐述、对理想司法模式的型构,为司法改革注入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二是司法实务部门的现实需要与自身利益推动司法改革的实际展开,将学界的许多理论付诸于实践;三是国家和中央的决策定位着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可能的路径,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政治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三者之间的努力目标、改革取向、价值理念却存在差异。学界多理想化,常以域外制度为参照,主张全面、激进地改革;司法实务部门旨在加强自身权威与独立性的举措,但在改革的全面性、彻底性方面与学界主张不尽相同;中央和国家的决策则更多考虑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要求司法改革采取稳妥性、渐进性的改革进路。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以上原因使得司法改革呈现出错综复杂、相互抵牾的局面。概而述之,可以将其中的困境和问题加以归纳。
(一)司法改革的应然主体错位
司法改革作为一场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应当将其作为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项共同的责任。“从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专业思维并非不能与民众的常识相沟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评价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2]但是,作为改革对象的“司法”自身却成为推动改革的主导力量,社会民众却不能发挥充分的影响力。这是一种改革主体的错位,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各种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行为。使得司法机关对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求与利益反映不能及时反馈,结果是民众既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从能够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出发来回应改革,也不能参与到改革方案的具体讨论、规划与实施之中,民众的要求与整个司法改革的方向渐渐远行。
(二)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偏失
改革理念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与未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可行性。然而,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却有着偏失之处。贺卫方教授指出:“司法改革不仅仅涉及到法院或司法机构它还涉及到社会调整以及国家治理模式的改变涉及到社会意识的改变甚至是人们思想方式的改变。”[3]司法改革实践中,偏重域外经验,忽视本土资源;偏重权力本位,忽视当事人权利;强调对司法权的独立性、权威性与权力制衡性,对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关注度不够;过于注重学界的理论践行,忽视民众实际改革诉求。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应然主体理性归位
“司法改革”的本意应该是“改革司法”。换言之,司法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制度,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应当是社会民众,而不是仅由司法机关自身推动。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3]因此,司法改革在推动机制上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每一位公民能够成为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构建主体。积极参与,对于司法制度的内容、司法程序的选择、司法价值的取向均由民众直接或间接决定,由民众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二)司法改革指导理念的正确定位
应该将本土语境与域外经验兼顾,司法改革始终坚持开放包容,在适合本土司法传统与语境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设计。立足于我国具体语境基础上,选择性地吸收域外先进的司法制度经验。重视学者的理论对策同时,也更重视民众的实际诉求。改革对策应符合广大民众的诉求,应该在吸收学者建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体现合理的民众诉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当事人立场出发,便利公民提起诉讼,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总之,司法改革应该目标明确、长期规划、中西结合、古今并用。
司法改革是一项面广、度深的庞大系统工程。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应确立全局式、整体性的改革思路,不能偏执一端。司法改革路漫漫其修远兮,仍将上下而求索,这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与努力。使司法改革惠泽于民,真正做到“司法代表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构筑起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 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法制日报.2002-11-7
[2] 贺卫方.司法改革与社会改革.人民法院报.2002-10-18
[3]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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