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出“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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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乔夫
近两年来,我国的一些城市开始推行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这一政策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幸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项新政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所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就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不会因为企业歇业、破产而受到损害,规避了企业的风险,并通过社区建设的不断完善提高生活质量,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一组数据,2004年年末全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为93.2%,比上年末提高8.7个百分点。2004年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初步已有2166万人。
目前,上海、辽宁、北京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分别达到95.7%、87%和83.3%。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财处的数据显示,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60%至80%的省份有11个,浙江省则达到了95%,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则已经达到55%。
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介绍,从2005年开始,杭州市近23万企业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区管理。到2005年底,杭州市将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今后,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进入社区,养老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实行社会统筹,管理服务工作由街道和社区承担。退休人员的待遇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享受的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高。
按杭州的模式,有杭州市区户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将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而协缴、个体(灵活就业)劳动者,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相关文件的描述,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待遇不会受到影响。省市规定的部分统筹外项目,由企业一次性缴清费用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对退休人员增加发放生活补贴,目前是每人每月25元,统一从2005年7月开始计算,退休人员档案进入社区的下一个月发(补)给。
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要求企业继续支付养老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对没有实行代发的统筹外项目费用,由企业继续支付,企业不能够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然而,所有的新生事物,即便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在推行之初,都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 “短腿”现象。
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让退休人员感到不安
2005年8月27日上午,在杭州市朝晖街道大木桥社区召开的管理人员与退休人员的见面会上,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问题,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意见并非全部一致。
这要从去年杭州土特产公司、杭州果品公司、杭州物资回收公司3家企业,分别与朝晖街道签订的这张《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并将所属71名退休人员的名册和档案,一起移交到街道社区开始说起。
据对杭州土特产公司、杭州果品公司、杭州物资回收公司3家企业了解,3家企业共有1400余名退休人员,从去年8月20日起,这些退休人员将陆续由“企业人”真正转为“社会人”。
在此之前,政府以文件形式作出保证,退休人员的待遇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享受的服务质量也将进一步提高。
看上去显得非常年轻的杭州市土特产公司退休职工陈中华女士显得比较担心。她拿着一份《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个一般退休人员意想不到、让人无法一下子回答清楚的问题。
她说:“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了专项用于为退休人员服务的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20元。除了我们每年每个退休人员确实能够拿到手的节日慰问费70元以外,其余的50元我们就无从知道它的去路了,因为该经费开支的范围除了节日慰问是硬性的以外,其它如大病住院看望、花圈费和丧葬费、困难补助费、文娱健身费等看上去都是软性或者是隐性的,甚至是无法控制的。”
陈女士认为,尽管文件规定,社区要如实向街道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将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在社区公布。但她觉得这种操作方法是单方面的想象或者是空话,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截留、挤占甚至被挪用、贪污的可能。她认为根本原因是,没有机会和办法让退休人员亲自对这些经费进行管理。
政策无着落、不统一引发的尴尬
“杭州市出台了一个6号文件,但这个文件,好多地方我们是弄不明白的。”住在采荷社区的虞兴隆老人说起这个文件如何落实,疑问很大。
老人说的6号文件是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2004年6月17日下发的(200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街道社区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有8个方面: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在采访中,许多老人表示,他们并不担心这前3方面的工作,而是对后面5项工作内容是否能落实感到不安。
这5项让老人们感到不安的工作包括: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费、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落实和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住在杭州望江门直街的退休职工老沈说:“倒不是这5项工作本身有什么地方侵害他们的权益,而是这5项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当中实在是太过繁琐和复杂了。”老人们是对这个小小的、面积不足15平方米、正式工作人员只有三四名且还兼着各种其他职务的劳动保障站,是否有能力完成这样艰巨的任务缺乏信心。
杭州果品公司退休的童如章老人做了一个假设。他说,某一天,他去社区咨询一项政策,如果遭到服务人员拒绝或者不热心服务,或者态度恶劣,或者不负责任地提供了一个不真实的信息,从而导致他遭受精神、身体、金钱方面的损害或者伤害,他应该到哪里去获得帮助?“受到损害我应该找谁?社区管理的好处体现在哪里?谁来考核、评定、监督他们?”老人提出一连串的问号。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松青说,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些老人连救济途径也不存在,因为这些问题根本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
另外,老人们对6号文件中第四条关于“区、县(市)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时,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建立企业退休干部基本情况信息库”的规定,也让老人们感到迷惑。“企业领导也是企业成员,其退休后也并非再是领导了,为什么他们的档案就可以不移交给街道社区?是否意味着社区管理跟不上‘领导’的需要,他们的福利待遇是否和一般的退休人员不一样?”在见面会上,许多老人提出了这样的看法。
也难怪这些老人们担心,就是朝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詹伟勤站长也有同样的看法:“这让我们很尴尬,因为我确实无法向老人们解释这条规定的含义。”
同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和詹站长一样无法解释该条的含义。他们只是知道,“上头”也是这样规定的。
这条规定,似乎让许多退休人员,对社区服务管理跟不上的担心,上升为另一层面的担忧。
文件的可操作性让管理者感到有点难处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的第六条,也是老人们议论较多的一个条款。第六条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这第六条显得更为宽泛和不具操作性,使得很多问题凸显出来了。”已有比较丰富社区管理服务经验的詹站长说。
詹站长认为,按照理解,这个条款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尚有一些不在统筹之内的福利待遇需要其兑现,或者说要继续发放这些待遇。而这些待遇是不能因为这些退休人员脱离了企业而中断的。这些待遇应当包括:春节慰问费、书报费等等之类的软性的、各个单位由于效益不一,而不太一样的各种福利。
“比如原来企业一直在发放的书报费,是否还继续发放?到了春节,类似于春节慰问费之类的矛盾也就马上出来了。” 詹站长表达了她的忧虑。
这些问题,显然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拿出一个可行的方案来。显得有些失望和焦虑的詹站长,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为了第六条的问题在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她的问题很简单,即企业不得随意减少的福利,具体是哪些?它们包含了几个项目?
社会化管理急待立法规范
调查中,杭州土特产公司退休的喻四福老人对记者说了他的担心。他说,如果在某一天,原来定期上门慰问或者定期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突然没有了,那他应该去找谁?如果找社区,社区没有改善怎么办?如果找企业,企业说已经把他移交给社区了又怎么办?而如果碰到企业克扣或者减少统筹外的、原来一直享有的福利待遇又应当找谁交涉?
喻四福老人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学博士邓子滨对此的看法是,协议双方是街道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并非是协议的一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企业继续支付或者要求社区赔偿。
邓博士认为,由于退休人员并非协议的一方,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侵犯的似乎都是对方的权益,不是社区就是企业,但是,实际损害的却是退休人员的利益。因此,一旦老人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老人因为诉讼的主体问题不能告社区(社区只是向企业进行了承诺);而由于企业已经按照政策将服务关系移交给了社区,其服务义务也发生了移交,已经没有再为老人服务的义务了,老人同样不能要求企业恢复这样的服务。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造成的。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不可能站出来说,你社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给老人各种服务,我企业要告你违约。就是真的不伦不类地出来说了,也是白搭。因为在这个协议当中,根本没有违约责任的条款。社区就是有朝一日停止所有的服务,也不会受到追究。更何况,即使受到追究,又由谁来追究?老人们受到的实际上的损害又由谁来进行赔偿?
对此,童松青律师认为,对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制度,可以用地方性法规,加以立法规范,让老人有一条有效救济途径。
对于这些问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人员认为,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就像一些效益非常好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可能因此而丧失一些福利,但是,反过来想想,如果这家效益很好的企业突然倒闭了呢?如果你已经纳入了社会化管理,不就可以完全不必理会这样的风险了吗?
该相关人员认为,企业退休人员不必担心国家的政策,至于一些退休人员提出来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不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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