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 推进城乡二元经济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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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股份合作公司成长迅速。然而,囿于集体经济的制度逻辑,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均面临制度性阻碍。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深圳,股份合作公司具有向股份公司转变的客观经济社会条件。以深圳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对象,探索其向股份公司转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为城乡融合下的城乡二元经济并轨提供新思路。
一、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面临的制度性问题
深圳农村城市化始于1992年。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特区内实现农村城市化。2004年,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至此,深圳成为内地首个没有农村的城市。伴随着农村变城市、农民变居民的巨大转变,深圳原有农村股份合作公司全部转变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13年,《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增资扩股、股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然而,改革的长远目标和实施路径还没有明确答案。
当前,深圳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面临如下难题:
股权流转不顺畅,公司股权结构难以优化。股份合作公司兼具合作制和股份制双重属性,体现出劳动者联合、兼顾社区成员利益、股东资格不向社会开放等特点。公司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的等额股份和部分募集股份共同构成。当前股权改革仍以集体内部利益分配为重点,股民没有股份处置权。集体股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有,股东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产权模糊难题依然存在。
股权分配不灵活,公司经营效率难以提高。根据《条例》规定,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村民之间平等分配;可以转让和抵押并可由员工认购的募集股不超过股份总额的30%。股份平均分配引发了股民搭便车和索取分红等短视行为。募集股的总额限制导致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多数为户籍居民,公司管理层的专业知识匮乏。同时,受到地域、户籍、福利、观念等因素影响,外来人才引进往往遭到普遍反对。
经营能力不充分,公司快速发展难以持续。当前,不足深圳全市企业数量1‰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擁有全市1/3的土地,占全市人口2%的近30万股民是全市85%人口的房东。然而,大部分公司的业务单一,租金收入占总收入的80%,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强。因现代管理能力缺失,土地和物业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功能定位不清晰,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剥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担着传统上“企业办社会”职责,具有党支部、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多重身份。从社区的环卫、治安、教育,到基础设施,再到居委会行政经费,均由其承担,企业负担过重。公司和社区之间具有高度利益相关性,公司仍作为社区居民的就业解决手段,难以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环境。
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正当权利难以保障。随着股民诉求从分红向知情权和监督权转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前,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限,“以政代企”导致人事任免、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失范,为公司负责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对城乡二元经济并轨的意义
深圳的城中村已经转变为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区域,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较为相近。因此,将股份合作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将农民转变为市民,不仅有利于公司股权流转、公司资产盘活、居民利益保障,更有助于实现城乡二元经济最终并轨。其意义具体表现为:
适应社会变迁。城市化初始阶段,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担部分社区职能具有可行性。但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社区包含了大量外来人口,在部分社区数量上已经远超出原村民数量。此时,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继续承担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再具有合理性。
促进城乡融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有利于在保留集体经济制度的条件下发展城市经济,但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深度城市化。实践中,股份合作公司众多,导致土地分割、物业零散、产出不高等问题。此外,用地比例失衡、用地布局混乱、建筑密度过高等现象也较为普遍。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有利于促进公司间兼并重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更好促进城乡融合。
提高企业效率。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由单一物业租赁向房地产开发、金融等领域拓展,需要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股份合作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有利于将人才、管理、资本等要素纳入股份制框架。通过市场化运作,有助于企业从过度分红、解决就业和公共服务等负担中解放出来。
保障居民福祉。随着深圳城市化水平的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共支出负担日益繁重,保障居民福利所面临的难度也不断增大。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有利于将公共服务职责从股份合作公司转移至政府,有利于保障原居民公共服务利益不受削减,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最终将股权的内涵拓展至自由流转和自主处分上来。
化解股权争议。长期以来,股权结构不稳定所引发的纠纷给基层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随着股权分红的提高,农转非、新生儿、娶媳招婿、移民出国等各类人群的股权分配争议日益增多。股权回收、赠与、继承等股权流转问题仍存较大分歧。因此,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有利于彻底解决长期存在的股权争议问题。
三、城乡二元经济并轨下的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路径
现代企业以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市场竞争、科学管理为主要特征。目前,深圳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分配、股权流转、组织机构、利益分配、职能定位等方面均与其相违背。因此,实现从集体经济向城市经济的完整转变,要求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应当围绕股权配置不基于成员权、股权流动不具有封闭性、公司治理现代化等目标来进行。
第一步,释放股权权能,为公司改革奠定良好基础。逐步取消集体股,将集体股转化为合作股和募集股。扩大募集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重,为吸引外部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竞争能力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步,实施股民确权,转变以户籍配股权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权分配条件。确定股权固化时间,在过渡期内实行合作股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和“入不增出不减”;妥善处理固化时间之前的农转非、出生死亡、出嫁入赘等遗留股权问题。在明晰产权、量化产权之后,股权确权结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步,资产按份共有,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根据公司经营能力和政府财政实力,支持城市化程度较高区域的股份合作公司先行一步。实施集体资产按份共有,股民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份合作公司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股份公司。完善股权自主转让、职业经理人、员工业绩考核和管理层股权激励等制度。推进公司之间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打破原有的区域间界线,优化股权结构,实现公司资本扩张。
第四步,扩大政府职责,理清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在公司改革后,应当彻底剥离原股份合作公司的各项公共服务职责,由政府取代股份公司进行公共服务供给。各层级地方财政应合理分摊治安、环卫、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费用。随着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居民的各项公共福利待遇由政府予以保障,原村民的社保费用由政府留出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第五步,完善社区机构,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正确处理股份公司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区分股份公司与基层公共机构在组织、人员、职能、经费上的差异,保障股份公司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股份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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