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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投资与外汇管理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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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和金融创新发展,证券投资衍生的新金融工具越来越多,跨境证券投资业务和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总体上,我国跨境证券投资改革呈现“先流入,后流出”、机构为主和先二级市场再一级市场的管理特点,自2002年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制度以来,经过近16年的发展,QD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和债券通等制度陆续推出,我国跨境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取得了重大进展。自此,我国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关键词】跨境证券投资
  外汇管理
  改革
  一、我国跨境证券投资管理框架
  (一)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管理框架
  一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制度。2002年和2011年,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分别推出了QFII和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的投资额度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QFII资格准入与投资额度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证监会核准QFII资格,并规定QFII的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相关要求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和汇出入进行管理。RQFII管理则涉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负责RQFII的资格准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对RQFII的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进行规定或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对RQFII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和汇出入进行管理。截至2018年7月30日,QFII已获审批投资额度为1004.59亿美元,RQFII已获审批投资额度为6220.72亿美元。
  二是境外机构境内发债联合管理机制。200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委推出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的债券制度,即“熊猫债”,明确国际开发机构可以在境内发债,同时也有部分外国政府和商业机构经批准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熊猫债”执行发行当地审批机制,境外发行人需由境内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三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2015年和2016年陆续开放允许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外汇登记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
  (二)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管理框架
  一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制度。2006年和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制度,允许满足资质的中国内地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允许除银行类、信托类、证券基金类和保险类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在取得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后,均可申请QDII额度开展境外投资。简化和放宽外汇管理,扩大资金来源,取消币种限制,统一余额管理的要求,取消除额度审批外所有审批手续。截至2018年7月30日,已获审批投资额度为1032.33亿美元。
  二是境外上市联合管理制度。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证监会对境外上市范围进行了界定,初步形成了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体系。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上市登记备案管理,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放宽了对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的限制。2014年,取消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整合外汇账户,放宽开户限制,便利企业资金运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进一步便利境外上市业务开展。
  二、跨境证券投资的发展趋势
  一是投资种类方面。我国跨境证券投资总体保持净流入状态,但波动较大,2006年我国跨境证券投资净额达到历史低值,净流出676亿美元;2014年达到历史顶峰,净流入824亿美元。从种类上看,一方面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以股本证券为主,2000~2017年累计投资净额为3041亿美元,在2014年达到历史顶峰净流人519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对外证券投资以债务证券投资为主,2000~2017年累计投资净额为-2745亿美元,2006年达到历史顶峰净流出1090亿美元。
  二是投资渠道方面。一方面,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将成为境外对我国债务证券投资主要渠道。随着跨境人民币不断发展,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显著扩大,已成为境外对我国的债务证券投资主要途径。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债券通”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2018年QFII、RQFII改革新政(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的出台,显著提高了境外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我国债务证券投资便利度。另一方面,我国股票市场将成为境外对我国股本证券投资主要渠道。随着2018年5月1号后沪深港通下“沪股通”和“深股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从130亿上升到520亿人民币)的政策出台以及QFII、RQFII投资股票市场便利度的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股票市场的热情明显提高。同时,随着2018年6月A股正式纳入MSCI,预计未来对我国股票市场投资流入也将显著上升。此外,QDII和RQDII将成为未来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主要渠道。
  三、政策建议
  (一)评估QFII、QDII等过渡性制度政策效果
  一是评估QFII、QDII等过渡性制度政策效果,继续完善跨境证券投资改革,引入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机构投资者,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投资额度,引导国内投资者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股市和债市,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二是加快资本项下可兑换进程,适时启动“沪伦通”,加强中英资本市场合作,推动非居民境内买卖股票项目可兑换,扩大跨境证券对内开放程度和便利度。三是完善RQDII外汇管理制度,开展对QDIl2的研究,扩大跨境证券对外开放,推动个人项下跨境资本开放,实现境内居民境外买卖股票和买卖债券两个项目的完全可兑换。
  (二)完善全口径跨境证券投资资金数据采集和监测体系
  一是运用长臂监管理念,建立全面的投资主体信息、数据报送主体信息、投资证券信息等数据采集制度,从数据可读性、延展性、全面性角度创建一套成熟的数据采集体系,完善全口径通道数据统计监测。二是关注证券投资结售汇金额和结购汇意愿变化情况,及时识别市场主体预期和投资情绪。三是关注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变化情况,重点对大额、高频交易进行早期识别,防范投机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结束语:因此,大力推进我国跨境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完善数据全口径采集和监测体系,完善投资环境动态评估机制,建立跨境证券投资资本流动早期风险识别、宏观审慎调控和逆周期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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