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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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1978年提出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使我国人口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调整,但是人口基数大这一问题仍然存在。随着时间推移,我国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不平衡、劳动力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十三五”计划中明确表明要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此来改变我国现状。在此政策实施之后,又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新问题,人们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关键词:全面二孩;女职工;劳动权益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一)女性的生理差异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1. 男性女性存在生理差异
性别不同所形成的的生理差异是无法改变的,妇女因为特殊的生理构造比男性多一个功能,就是生育孩子。生孩子导致女性在工作当中的精力就要少于男性,无法与男性一样保持稳定的工作狀态。生育二孩的生理阶段中,体力和精力的缺乏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育后女性注意力会分散到孩子和家庭中,本来已经生过一次孩子,工作停滞过一段时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又使女职工分散精力不能专注工作,甚至之后也无法恢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正是因为这样,女职工有效率的职业寿命比男性的要短,用人单位雇佣女员工时自然会有所顾虑。
2. 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影响
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下,维持数千年的男性至上思想,但从历史角度来看,歧视妇女的思想还没有消失,它仍在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发挥着消极作用,就业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现象就是这一思想观念在现实中的体现。
在传统社会,外出工作是男性的专属事情,而女性则应该在家里相夫教子,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只需要繁衍下一代照顾家庭就可以了。在那个时代,妇女自身的价值不包括参与社会劳动带来的价值,社会也不会承认妇女在社会劳动中所带来的价值和效益,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固有的劳动分工模式,几百年来没有改变。而时代虽然到了今天,科技发展了,思想进步了,可是旧的腐朽的观念还是没有完全消除,女性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家庭,承担了双份的重任,男性则不然,而社会觉得这样并没有什么不对。男性和女性假设精力相同,女性照顾家庭必然要分担一部分精力,那么在工作中所剩的精力必然少于男性,不利于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取得成就,限制了女性的发展。从女性能力上来讲,女性从小受教育的机会可能会小于男性,那么这就导致女性能力上可能也比男性稍弱,这些问题都导致女性发展受到限制。
(二)女性就业的“性别亏损”
1. 女性的显性支出
即使现在我国推行了全面二孩,也就是全国实行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政策,但是这个责任由选择和雇用女职工单位承担,除了家庭支出,选拔单位和“性别”单位外,并产生了许多明确和隐含的成本。
2. 女性的隐性支出
女性在哺乳期的带薪体假权带给用人单位的额外经济付出和因女性生理期免于从事某些工作而迫使用人单位另行投入的人力成本,此外,由于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早,其工作年龄将比男性短,单位选择雇用妇女显得“亏了”,单位的成本感觉增加了,“成本效益”就显得自然降低了,这是隐性的支出。
(三)相关律法内容存在漏洞
1. 制度的假性平等
在全面二孩背景下,我国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是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这些法规都在倡导男女平等,男女的权力也平等,同时又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因为女性生理构造与男性不同。这种观点下的法律法规看似很客观,并没有对任何一方偏颇,但其实并非平等,只是等同,所以也是有问题的。
现在我国认为的平等是享有相同的权利,男职工可以做的事,女职工也可以做。这个表达看起来是中性的理智的,其实并不平等,这只是站在一个男人的角度来谈的,这是男女用相同的标准,而并非平等,因为男性和女性之间本来就是存在差异的,生理和心理都不一样,那么如果用相同的、完全一模一样的标准来要求男性和女性,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平等,是需要男性牺牲一部分权利或者多做些什么,女性多做些什么或者牺牲下什么,来达到二者的相同水平,而不是把相同当作平等。
2. 对象和范围存在问题
在我国的新的生育法出台的背景下,女性生育当然是一个焦点,也是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一个重点,属于特殊保护,然而过分注重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就会忽略男性在家庭中的重要性,生育了孩子难道只与孩子的母亲有关吗?男性在家庭中的责任,照顾子女的责任被那些焦点给遮住了,从而遗漏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男性也应考虑在内,男性要分担父母教育子女的责任,所以男性包括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内。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对策建议
(一)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进程
1. 法律先行
法制原则是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制度需要遵守。社会上大部分人认为生育仅仅是女性的事情,这种想法是错误,想要彻底的扭转人们的这种刻板印象,需要有监督机制和相关的惩罚措施等,需要对个人和企业的责任进行划分,用法律来保障制度的实施,从而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明确权益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规定损害了女职工的劳动者权益,应当作出相应赔偿,但是对于损害的标准,如何赔偿,赔偿标准等具体执行问题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责任的不分明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无视对女性职工的就业权益保护,因此,法律规定不健全,惩罚力度不足也是女性职工就业权益得不到良好保障的一大障碍,明确侵权标准、明确处罚力度成为当下有待解决的问题。此外,针对当下很多企业与地方政法对女性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意识淡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查与监督机构,积极预防、查处和惩罚侵害女职工正当权益的行为,与现有的妇联工会等组织联合起来,系统规范的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3. 扩展权益保护内容
建立安全有效的、从根本上确保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能得到维护良好的机制。能够将女员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与现代公司准则、民主准则和监督系统联系起来,深层次多方面的维护好女员工的劳作就业权益,做到有章可循,使得侵略女员工权益的公司无处生计,从根本上杜绝危害。
4. 生育假期合理化
人们倾向于男性职工在配偶处于生育期或哺乳期时,也应适当的带薪假期。一是为了分担配偶照顾孩子的负担,有利于配偶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和谐。二是有利于满足男性想要照顾家庭的愿望。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假期必须是带薪的,否则普通收入家庭的父亲很可能会放弃休假。
5. 明确政府企业责任
为了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应该将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分开来。企业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因企业承担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政府也应该有相应的政策,来减少这部分损失。双方均有责任,相辅相成。
6. 夫妻双方责任共担
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因为选择多生所带来的工作压力增加、生活压力增加、经济压力增加,而导致有部分家庭不大愿意多生。尤其是女性认为育儿压力大也是不愿意多生的原因之一,认为男性也应该承担生育责任,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政策中,也应提及关于男性在配偶生育期或育儿期的权益保护,这才有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有利于家庭幸福,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
(二)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执法力度
1. 明确侵犯劳动权益的法律后果
扩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关于女职工在劳动过程可能遭到性骚扰的现实问题,具体规定关于性骚扰的认定标准、维权路径和惩治办法,将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与刑法联系起来,关于损害女职工人身权益的做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2. 提供有效维权途径
简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设多种处理路径,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变革,给维权女职工权益更多自在公正的挑选空间。推进公益诉讼准则的发展,将其引入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证的维权路径中来,为维权女职工权益供给专业有用的法律援助,保护社会公正。
3. 加大监管制度
要是政府所制定的监管制度更有效更有力,不仅需要制度本身恰当,在执行上还需要整个人社会的支持,社会上所有人一同来进行监管,做到政府与百姓同心合作,同时如果企业和其他单位表现优秀,也应适当给予奖励。这样才能全方位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三)增加用人单位对女性保护激励
1. 企业承担合理责任
女性生育成本较高,在产假期间不能上班,有些会直接选择辞职,用人单位又要招聘新人来顶替岗位,而新人工作仍需磨合,也有可能没有原职工完成的出色,用人单位也会因此受损。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一部分生育成本,有适度的福利和假期,则能够减少损失,也有利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另外,男性职工的配偶属于生育期或哺乳期时,也应适当的福利和假期,这更有利于分担压力,有利于促进就业平等,社会和谐。
2.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权益保护制度
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不仅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应该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护女性劳动权益。
3. 奖励优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积极响应政府的新政策而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损失,有些企业会选择知难而退,这时就需要政府提出適当的奖励机制,对于能很好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四)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宣传
1. 注重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
在《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背景下,要加强对普法的宣传教育必定要做到从职工自身做起,加强女职工自身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支持女性独立自强爱岗敬业奉献精神
在加强对普法的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性别意识,营造全社会的良好氛围,照顾女性职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女工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充分利用时间学习专业技能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水平和素质,在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目标。
3. 注意女性心理健康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想要保障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需要注意女职工在怀孕时期和哺乳期的经济压力是否过大,心理上没有太大负担,就不会出现由于心理问题导致的生理问题,但要注意缩小生育女性生育期间的待遇差距,维护怀孕女职工和其他女职工之间的公平,更加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三、结语
全面二孩背景下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既关乎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乎社会的稳定与谐和。孕育子孙作为女人特殊的社会责任,这决定了女人在工作时相较男性处于弱势的位置,但是立法的不足和人们思想的错误使得女人工作难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全面二孩政策所带来的人口红利将为全社会同享,国家就不应当让女人独自在社会中承担不合理的责任,而应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从立法源头上对轻视女人工作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过完善劳动权益保护政策追求个人、单位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共同使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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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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