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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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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带一路对于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国际争端逐渐增多,这为国际私法体系建设带来了诸多挑战。本文首先对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我国国际私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发展思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法 司法体系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逐渐表现为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合作不断深化。在该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指引下,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源建设等均将取得显著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规模超过万亿美元。2016年我国主导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截至2017年5月,成员国已经达到83个。在一带一路宏观战略发展大背景下,国际私法体系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在开展双边贸易或者多边贸易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私法挑战,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国际私法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
  1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现状
  1.1中国国际私法体系发展现状
  基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相对来说我国的国际私法创制较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随着中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国际私法不断进行交流和沟通,中国的国际私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国际私法立法条文越来越丰富,国际私法所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完善,在多个方面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虽然近些年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国际私法体系的使用和可操作性。
  1.2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理论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加,国际私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国内专家学者关于国际私法体系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工作,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各个领域的国际私法理论等各个方面。整体来说中国国际私法逐渐走向成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以及开展国际私法领域合作等方式,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国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这对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理日益复杂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在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国际私法体系建设一定要充分考虑国内的政治经济优势,充分发挥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的作用,在国际法律竞争中争取更大的主动权。
  2中国国际私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滞后于理论研究
  我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便开始开展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在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相对来说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明显滞后,我国《民法通则》只是关于一些单行法规中出现国际私法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在没有实质性发展。
  2.2国际私法立法内容较为陈旧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和国际合作越来越密切,同时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污染、环境、气候、贸易体制以及人权保护等。以气候问题为例,气候问题的治疗需要各个国家之间彼此协助,因此传统的国际私法气候问题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如今日益复杂气候问题解决的需求,需要对国际气候私法体系进行优化和调整。此外,在国际贸易方面,为了应对更加复杂多样的贸易冲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比如我国相关部门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9月和2016年5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这些对于解决日益严峻的贸易冲突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件沒有落实到具体的立法上,导致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贸易争端问题。
  2.3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遵守规则以及遵循法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国际问题解决的需求。此外,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机关在立法思想上相对来说存在态度消极以及立法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国际私法在部分领域存在国际私法立法前后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问题解决效率。
  2.4国际私法对私法解释过度依赖
  目前由于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存在较多的不足,导致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存在明显的力不能及现象。在我国实践过程中,对于国际私法体系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通常采用私法解释进行弥补,进而导致国际私法对于私法解释的依赖性过高。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体制、法律规范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跨区域、跨文化的合作纠纷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依赖司法解释,而不去从根本上分析这些问题的规律性,将会进一步限制我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完善。
  3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发展新思路
  3.1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私法法治协同
  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对外来经济体系风险的抵御能力,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利益共同体以及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这些概念的思想高度契合了共同体法治建设的理念。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虽然主要面向沿线的65个国家,但是其本着开放、包容和普惠的发展理念,同时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因此在一带一路发展契机下,沿线国家纷纷签订了双边或者多边的贸易协定,这为不同国家之间开展贸易合作创造了良好了法律环境。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的12个国家签订了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以及多变贸易协定多达1000多项,涵盖了交通运输、投资经贸以及文化科学等多个方面,这对于我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3.2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私法研究新领域的探索
  不同于传统的区域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形式更加开放,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不设立准入机制,不以单一的组织形式作为建设目标,其本质是一个普惠体系,更好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开展合作发展。二是机制更加包容,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注重合作平台的建设,鼓励提倡国家之间应该通过现有的双边以及多边合作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开展平台之间对接机制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合作机制体系。三是内容更加多元,一带一路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互联互通,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政策、设施、贸易、资金以及民心的互联互通,促进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程度和融合程度,最终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突破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区域性壁垒,有效促进了区域法治与全球法治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解决全球性法治不足以及区域性法治过剩启动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3.3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私法一体化发展
  目前在區域经济发展过程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五种形式,分别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经济一体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贸易协定签订以及消除制度壁垒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进程。必须意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由于具有明显的制度差异、经济差异以及文化差异,因此如果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将难以取得共同繁荣,这也意味着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协调发展的重要性。一带一路倡议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提出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互联互通,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类型的国际私法问题出现,这便要求国际私法体系的一体化发展,梳理各个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机制和相关法治资源,将国际私法全面融入现有的国际规则体系中。
  3.4一带一路建设催生公正、高效的国际私法新产品
  市场驱动以及制度驱动是开展区域合作的核心动力,其中制度驱动属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以及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因此国际法律问题也将更加新颖化和复杂化。为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保重各个国建之间的利用,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的国际法治规则,采用更加贴切的国际私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合理解决。这就要求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私法体系。同时由于在跨国合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以及多项机制,这就要求必须创新更加合理、专业、高效的国际私法产品,更好的为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发展服务。除此之外还应该形成公平公正的裁断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标准,为国际问题争端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氛围环境。
  4结束语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在国际私法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就要求我国应该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体系,更好促进一带一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金枝.“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意义[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113-116.
  [2]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5):125-135.
  作者简介:国旭,女,1990年1月出生,籍贯:北京,学历: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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