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苏扬
摘要:我国众筹的发展相比国外较晚,但经过最近几年迅速发展,,国内类似的众筹网站也大量出现,为中国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企业融资,随着国内众筹融资模式不断完善,在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进提供资金的支持的同时,这其中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平台;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股权投资
众筹的意思是大众筹资,它的模式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为了目标项目或者企业,向众人进行融资。股权众筹是所有众筹模式中比较常见,投资人在向众筹平台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支持企业发展,包括国内深圳出现的众筹律师事务所,北京的“3W”咖啡馆,近几年,各类众筹活动,发展较为迅速。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从近两年的众筹发展特点来看,科技类方面均遥遥领先其他类别,甚至出现了千万元级别以上的项目。虽然投资者为普通大众,资金有限。但是一个众筹项目人的如果出现了千万人投资,规模将会很可观。大众的钱有投资渠道,获取收益。201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加以确立。弥补监管空白的局面,但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为主,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
二、股权众筹的运行主体
(一)融资者
传统的融资模式的弊端在于,它是以据企业信用基础,通过民间借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手段的金融活动。这些模式对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产生了较高的融资成本,需要融资的企业不仅仅向承销商、借款人、银行、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支付巨额的服务费用、借款利息。对企业经营的审批较为严格,这些对初创企业显然不利,出现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企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新的众筹模式的出现,这些都为扩宽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模式。
(二)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作为纽带,为融资者与投資者提供了股权众筹提供了平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众筹办法》“第五条【平台定义】对股权众筹平台作出了定义,作为一个中间机构,众筹平台起着穿针引线的撮合作用,对投融资双方起到了监管,支持等一系列活动。所以股权众筹的特点之一就是技术要求高。承担法律风险大。
(三)投资者
相比较新三板的适格投资者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对众筹模式下的适格投资者的条件,并没有做出要求,一般而言,只要是众筹平台审查通过,社会上的大众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投资者没有限制,这就提高了众筹项目的成功概率。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对投资者没有限制,也会面临众多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众筹商业模式面对的难题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股权众筹这种模式,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第一、具有发展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不多。如果筹资方在筹集资金投入的目标企业,最好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否则投资方的利益很难保障。第二、很多众筹项目估值价格,现实生活中很难确定,一般一个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要有一个领投人对项目进行估值,实践中,对项目估价较难等问题。第三、众筹项目开展过程中,第四、众筹项目作为一种股权投资方式,股权的流动性不好。股权流动性较差。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目前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对经济发展十分有益。尽管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发展前景十分良好。
四、互联网众筹商业模式运行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众筹在为中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中,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推动产业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这种模式依然存在着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机制缺失诱发法律风险
各方主体相互信任,是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众筹模式是在互联网平台下操作的,所以各方之间的信任度尤其重要。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差异性,当跟投者处分财产之后,融资者便将该财产占为己有或者融资者虽无占有的故意,但其根本不具有妥善经营目标企业或项目的能力,最终使得“草根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融资活动的居间者,即使在制度上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能,但是,其仍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破坏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金监管不到位可能引发风险
众筹项目的资金的使用者是融资者自我管控,在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前提下,融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监控。虽然有一些行业规定,在投资者零散分布,主体多,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风险。存在很多非法集资的现象,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度,投资者资金进入融资账户。往往会发生资金挪用等潜在的风险,还会面临监管层面的处罚。由于项目发起人从发起项目到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所筹集的资金是储存在众筹平台上的,这样一来就会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刑事法律风险
在一个众筹平台的项目中,如果对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容易涉及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如果项目发起人进行集资诈骗活动,投资平台公司也获得了相应的利润,该平台就面临着刑事法律的风险。在产品众筹模式上。往往会存在非法集资现象,一旦筹资项目存在虚假信息,很容易踩到“红线”演化为非法集资。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对股票债券以及非法集资法律通告中,都对非法集资做出了严格的管控。
(四)民事法律风险
由于参与者众多。易发生资金跑路、或者投资项目亏损,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纠纷,另外目前众筹平台透明度不高,大众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资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受制于项目发起人的能力限制,很难有效的保障投资方利益。由于众筹网上筹资人数较多,参股人也较多。
五、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法律控制与完善
(一)众筹平台法律风险控制
当前法律法规对众筹平台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当属于一片空白。首先要加强对平台的规范,其次,要接受来自各方监督,明确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避免发对投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最后由于众筹的相关制度很缺乏,应该加强和完善众筹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于众筹中采取以股权、债券等方式回报投资者的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以鼓励和正确引导,同时还要承认其合法性。
(二)对融资者法律风险控制
在互联网股权众筹活动中,对领投人缺乏监督,甚至出现了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的现象,行业协会与各方应当加强监督。由于互联网下的股权众筹项目,投资者是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由于社会公众很少有人具有专业的投资经验,并且多数是资金较少的个人或小企业,众筹往往是通过以信用为担保为手段,但众筹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在这些保障措施下,这样的信用担保无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六、结语
因此目前我国应该适当的改进相关的监管体制,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确认其合法地位,放开股权制众筹,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去参与众筹项目中,补充传统银行融资的不足,使得众筹更大众化。参考国外先进经验,要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为中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进行融资活动,提供坚强法律后盾。
参考文献:
[1]张灵犀.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7(06).
[2]宋建君.股权众筹法律风险与监管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6).
[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01).
[4]娄鹤.商业模式中的法律风险以奖励制众筹模式为例[J].中国风险投资,2012(12).
[5]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成琳,吕宁斯.中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规范化路径——以“大家投”为例[J].金融法苑,2014(0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0175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