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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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迅速的今天,我国的失业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重要功能,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而我国目前的就业指导未能正确评估新的失业形势,就业指导也存在形式主义等问题。本文强调失业保险制度中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澄清目前存在的诸种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 就业指导 再就业
就业情况是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关系的直接体现,也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失业率过高意味着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处于想就业而不得的状态。这不仅意味着有大量劳动力剩余,还意味着有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其基本收入难以维持。长此以往,必然会引发社会不安等问题。失业率过高是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一问题自西方第一次经济大萧条后,就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其中,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失业保险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补贴失业人员的部分生活开支;一是以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促进就业对于失业保险的意义
完善、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应该只是单纯扮演时候救助的角色。光有失业保险金制度还远远不够。失业保险金虽然可以暂时缓和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但可也能助长部分人员的消极情绪,使之不愿意再次投入劳动,也就是俗称的“养懒汉”。同时,由于失业周期过长,技能退化,个人意志消沉,失业人员只会越来越难以投入再就业。其次,失业保险金毕竟有限,未必能帮助失业人员达到对生活质量的期许,也不能给予其自立自强的幸福感。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失业保险金相当于“授人以鱼”,而帮助完成再就业就相当于“授人以渔”,是更积极和更根本的解决之道。
从失业者的角度来看,失业保险制度要能够帮助未能及时就业的适龄青年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这可以缓解失业保险金单方面的支出压力,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适龄青年在适当的领域获得更好的收入和实现自我。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相关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未尝不是在培养更适应社会和市场变化的人才,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起到了调节劳动力分配的作用。而从社会发展之全局而言,促进就业既意味着各个产业部门发展情况良好,具有活力;也能够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实现“就业-消费-发展-扩大就业”的良好循环。因此,失业保险制度要特别重视失业者的再就业情况。这有利于社会费用的合理分配,能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维持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虽已取得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成效不尽人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能够与时俱进,不能对症下药。失业主要包括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四种。[ 参考吕学静:《各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10月,第4-8页。]而随着我国现实发展情况的转变,失业在具体环境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首先,就结构性失业而言,由于我国第一、第二产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和信息技术产业比重上升,原先务工务农人员面临转业挑战。就技术性失业而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取缔了很多人工岗位。而失业保险中的就业指导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存在信息滞后、工种滞后等问题。季节性失业主要体现在特定的行业中,如农业、航运、旅游业等。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季节性失业问题严重,譬如旅游旺季与旅游淡季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劳动人员在淡季的失业問题未能考虑入内。
此外,由于各种新的、自由的行业越来越多,有关“失业”的界定模糊,有关“就业”的意识也过于狭隘。失业保险更多地适用于城镇人员,因其就业与失业都有较为清晰的制度规定和界限。而农村人员若是赋闲在家,或是进城务工不得,则较少纳入考虑范围。因季节性原因失业的人员,其季节性失业问题也未被纳入失业保险的领域。而就再就业来说,就业指导也主要关注传统意义上的“找工作”,对于一些新兴谋生形式,如自媒体等,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
在再就业培训指导的实际过程中,培训形式化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再就业指导部门不能跟紧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变迁,不能提供即时的、有效的信息和建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没有可以依靠的具体的政策规定。专业培训人员欠缺,培训责任意识淡薄,培训内容缺乏内容上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三、促进就业视域下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首先要充分重视就业问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尤其是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今天,新兴职业不断涌现,就业拥有更多的可能性。要建设更为专业的失业保险制度,要能看清我国目前主要的失业问题和就业形势,与时俱进。要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再就业指导中将农村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稳定企业部门内的隐性失业员工和季节性失业人员纳入考虑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失业问题。
建立再就业培训服务中心,要形成“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三位一体的信息网络。职业介绍要全面,要能够针对每位求职者的特色和预期。就业培训要专业,提高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同时要关注新兴产业,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劳动力。这也意味着要适当增加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完善监督体制。监察机构一方面要监督失业保险金的分配与使用,另一方面要追踪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看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提高立法层次。首先要结合现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失业”和“就业”的意涵。同时要以明确立法的形式对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制度进行规范,能够真正加强相关人员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并且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变革时期,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技术变更带来的技术性失业矛盾正在不断加深,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在解决就业问题时,要将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利用结合起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是以行政手段来直接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市场规律,尤其是结合产业结构变动和劳动力市场的规律,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信息和就业培训。同时,也可以有选择地借鉴西方国家在失业保险和就业指导方面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吕学静:各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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