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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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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影视行业优质资源稀缺和明星效应凸显,使其在并购过程中高溢价现象频繁发生。为了维护并购方的利益和发挥对被并购方的激励作用,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引入对赌协议相关概念。本文以华谊兄弟为案例,探讨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收入所得税后续处理问题,分析是采用分别税务还是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为对赌协议业绩补偿后续税务处理中可能产生的税收争议提出措施。
   关键词:并购活动;对赌协议;业绩补偿;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1月14日
   一、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体制的逐渐完善,企业通过并购活动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影视行业优质资源稀缺和明星效应凸显,其并购活动尤为频繁。对赌协议价格发现和估值调整的功能逐渐受到关注,影视行业开始在并购中使用对赌协议。它一般是并购交易的双方,因不确定被并购方未来经营业绩,对被并购方不确定的事项作出的一种未来的约定。如果并购方实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被并购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权利;相反,被购方则需采取现金或者股权补偿的方式来弥补并购方的损失。对赌协议存在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调整交易金额,以此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但同时使用对赌协议也存在着多重风险:法律相关配套制度未完善、过分高估企业的盈利能力、缺少信息交流专项平台等。所以,对赌协议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极易引发税收争议。
   二、案例介绍
   2015年11月19日,华谊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投资控股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告》。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主营业务是影视剧项目的投资、制作、策划等,大股东冯小刚拥有99%的股权,陆国强拥有1%的股权。并购内容是华谊兄弟以10.5亿元的价格收购东阳美拉70%的股权,30%股权由老股东冯小刚持有,并在并购的过程中运用了对赌协议这一工具。按照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内容,东阳美拉需在自股权转让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要完成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的目标,以后年度比上年增长15%。(表1)
   从并购交易本质来看,彼时东阳美拉仅成立两个月,尚无任何一部影视作品完成,也没有开展任何一笔业务投资,是一个净资产为-5,500万元公司。因此华谊兄弟其实是对一个净资产为负值的公司的并购,其背后正是看中了冯小刚电影创作能力和明星效应。从被并购方最大股东冯小刚的角度来看,相当于以转卖70%股权收入的形式获得10.5亿元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适用税率为20%;假定在未来期间内冯小刚可以获得10.5亿元的片酬收入,那么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高达45%。比较两种不同形式获得的收入,二者所需缴纳税款的税负相差甚远,冯小刚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
   三、税务处理方式
   实务中存在形式多样、具有高风险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条件类型,因缺乏相关部门统一监管和相应税务政策支持,所以需根据对赌协议实际情况和涉及当事方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分析。现阶段,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大致有分别税务处理和合并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分别税务处理一般按照“形式课税”原则,将最初交易的事项和补偿事项分别作为单独的交易事项进行处理。合并税务处理则认同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最初的交易价格加上业绩补偿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因此应当将最初交易事项和补偿事项合并处理。按照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受到并购交易估值及业绩补偿的初始计量和确认的影响。
   (一)分别税务处理。类型:并购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若被并购公司业绩未达标,被并购公司向并购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处理原则:并购公司原股东的捐赠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被并购公司按接受捐赠确认收入。在本案例中,2018年东阳美拉未完成当年的业绩承诺,需要以现金方式补偿华谊兄弟6,821.15万元差额,基于“形式课税”的原则,东阳美拉这笔业绩补偿应当作为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并缴纳税款;而华谊兄弟对于收到的业绩补偿收入应视为捐赠利得,按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需要缴纳1,705.29万元税款。
   (二)合并税务处理。类型:并购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若被并购公司业绩未达标,被并购公司向并购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处理原则:被并购公司原股东追溯调减转让收入;并购公司调减计税基础。
   按合并处理方式,基于“实质课税”和“税收法定”原则,对赌协议应当作为并购合同的一部分,将最初的交易事项和业绩补偿事项合并处理。2018年东阳美拉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支出的补偿款需要追溯调整转让收入,即华谊兄弟并购东阳美拉10.5亿元估值不能全部作为计税基础;相应地,华谊兄弟以对赌协议约定的价格行权所获得的补偿款6,821.15万元,应当直接调减当初投资成本。
   比较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并购双方所需要缴纳税款的税负有较大的差别,主要的涉税风险在于重复计税的问题上。若按照分别税务处理的原则,那么东阳美拉的现金补偿将视作捐赠支出,将这笔补偿视作一笔独立的交易;东阳美拉按捐赠支出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华谊兄弟按接受捐赠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同一笔业务多次纳税。按照合并税务处理原则,理论上是符合交易实质的。因为对赌协议是并购双方在对目标公司未来预期的估值不能达成一致,通过对目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约定,消除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最初支付的对价加上业绩补偿之和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但是,在合并税务处理过程中,一般会涉及所得税的退还问题,我国缺少相关税务政策的界定且监督部门在理论研究和管理模式上概念模糊,所以在实务中税务处理差异大,容易产生税收争议。
   四、对赌协议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建议
   (一)完善对赌协议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规范,业绩补偿的后续税收处理也未能有一个清晰的归属,所以对赌协议从签订到执行阶段仍然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为保持并购交易的完整性,降低对赌协议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交易估值与业绩补偿款所得税额确认的形式保持统一。有关部门应当对对赌协议业绩处理方式理论部分进行系统研究和规范,尊重对赌协议补偿业务经济实质,完善与业绩承诺相关的评估机制,加强对被并购方业务管理监督活动,提高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意识,并将这些内容制定成相关的会计准则用于在实务中规范会计行为。
   (二)建立公允合理的资产评估机制,合理预测企业盈利能力。本案例中一旦对赌失败,大量的并购成本使得企业资本结构不稳定,进而使得并购公司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所以影视行业在并购活动中建立一个公允合理的资产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還应考虑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近几年被并购方盈利状况以及合理估算交易的金额。但是,在资本市场中由于隐藏信息的存在,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环境不确定条件下完成对企业的并购业务公允和合理的评估并非易事。因此,在制定业绩目标时可以采用多重标准,如果第一阶段业绩目标实现并不理想,可以提前终止协议,避免并购的任何一方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相反,如果超额实现业绩目标,可以继续签订下一阶段对赌协议。
   (三)税务机关设立对赌协议信息交流专项平台。在对业绩补偿的归属没有明确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显得极为重要。大数据背景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对赌协议信息交流专项平台,摸索和研究对赌协议负面清单信息,严格网上信息披露和格式制度,做到协议签订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化。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信息交流平台了解最新的税务处理政策,以便为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及后续处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掌握企业对赌协议补偿与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间接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此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收集到的信息,满足纳税人不同层次的需求,推动税收管理智能化发展。
   (指导老师:胡庆十)
  主要参考文献:
  [1]闫秀丽.对赌协议中的涉税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7(47).
  [2]高金平.对赌协议或有对价之所得税探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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