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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个税改革的影响及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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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为了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收入分配格局,需要进行税制结构优化,推进个税改革,逐步建立全面、完善的个税制度,由此拉动内需、刺激创新,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新个税改革实施以来对国家及人民生活的影响入手,分析了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中国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新个税改革的影响 存在的问题 对策分析
  一、新个税改革的现状及影响
  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此次个税改革是减税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一次改革,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有三大举措,即起征点的上调、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和税率结构的调整。
  (一)起征点的上调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根据下表可见,自2005年起,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伴随着1980年至2018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应趋势稳步提升。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
  除了合理提高个税起征点,本次改革还首次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目前,赡养老人的医疗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家庭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居民必要开支设置为特别费用扣除项目的个税改革应运而生,为缓解居民看病就医难、买房住房难、上学读书难做出了巨大贡献。另外,社会力量的主力军年龄集中在35-55岁,他们普遍存在上有老、下有小、房有贷的情况,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针对性的缓解他们赡养父母、养育子女、分期还贷的压力。
  以201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医疗保健、教育和住房支出为例,假设一般家庭夫妻两人需要赡养父母四人,抚养未成年子女一人,属于四个老人、夫妻二人和一个子女的传统家庭模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费用为2011元,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费用2974元,个人住房贷款利息901元,2018年夫妻共同负担赡养老人支出=2011元*4人=8044元,夫妻共同负担孩子教育支出=2974元,夫妻个人承担住房贷款利息支出901元。综上所述,经过估算,2018年上述传统家庭模式夫妻各自负担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房贷利息费用=8044/2+2974
  /2+901=6410元。根据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规定,赡养老人可按照每人最多2000元的标准扣除,子女教育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扣除,通过计算,每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房贷利息费用方面可以扣除的最大金额为4000元,与人均支出的金额比较接近。
  (三)新个税改革的影响
  我国年均个税约在1.4万亿元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今年前三季度减税降费数据,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4426亿元,同期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29.7%,累计人均减税1764元,足见减税规模之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改革前中国的个税纳税人约在2亿人左右,受个税减税影响,今年上半年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58%的纳税人不用缴纳个税,这部分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减少,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反映居民消费活力的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增长16.2%,互联网批发和零售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6.8%,对保障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个税流失严重,个税收入占比大幅度低于国际上发展中国家
  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的个税收入一般占国家税收收入的15%左右,但在我国,根据下表可见,我国个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虽然从2014年的6.2%稳步增长到8.9%,但是距离同类发展中国家水平仍有很大差距,这与我国迅猛发展的经济和高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不相称。从而引发我国个税流失的思考,如何合理、公平地增加个税收入成为当务之急。
  同国际上先进的、已有百年个税征收历史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缺乏诚信、隐瞒收入的现象普遍,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增强征收的监管力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利用信用机制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惩,对偷逃税额较大的纳税人通过公示其相关信息的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新个税改革对调节社会资源的作用不明显
  当前个税收入的80%仍来自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而高收入者对个税收入的贡献仅占20%,造成了个税沦为工薪阶层税,而高收入群体、高收入项目却表现出无能为力的窘境,这大大违背了税收调节社会资源、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目的。新个税改革实施前,我国整体收入水平能超过原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仅为30%,低收入人群却占到70%,个税改革并没有对低收入人群起到较好的减负作用。至于高收入群体,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优良的资源,将工资薪金转化成股息红利,或者通过设立公司等手段实现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向经营所得的转化,依靠这种税率由高变低的转化来避重就轻,实现收益最大化,这说明新个税改革对于高收入者税负的增加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随着物价上涨、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目前我国工薪阶级面对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国家應该在普遍实施附加扣除的基础上,针对低收入者实行某些方面的个税减免。但是既然半数以上均为低收入人群,无论怎样对他们进行减免可能效果都是一样的,即不需要缴纳个税,那么就应该对高收入群体予以特殊关注。通常他们的收入来源途径广泛,收入方式灵活多样,但现有的个税征收方式制度简单,无法准确展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源头控制,利用源头代扣代缴可以有效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同时对源头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一定的奖罚措施,制止他们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   (三)征收模式的改变亟待解决
  我国个税使用的是分类征收方法,即将收入分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但当纳税人的总收入相同但所得来源不同时,就可能会出现各项收入应纳税总和不同的情况,即总收入相同但交税不同。造成这种不公的原因是不同所得来源适用税率不同、扣除标准不同,而计算出来的个税也會不同,没有体现出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
  新个税改革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起征点提高多少,而是在于个税征收模式的改变。我国从1980年到现在将近40年间,个税一直属于分类征收模式,新个税改革将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飞跃。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个税改革对经济平稳增长、调节经济结构、改善中国收入分配格局,都具有显著重要的意义。因此中国需要优化税制结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最终形成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混合征收制。
  (四)新个税自主申报后续核实工作有待加强
  个税扣除申报实行在手机App、电脑端等多种办税渠道自主申报,申报人对扣除政策的了解不够充分,自主操作信息录入难免有误,经常会造成税务系统中的申报信息与经企业统计的员工App申报情况不符,导致错误扣除。比如教育费用专项扣除只限于正常教育支出,不包括课外辅导费、选校择校费、子女的继续教育费用等额外非正常教育支出;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中,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需要人均分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人均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专项扣除虽然只有六项,但是权威汇总的填报问题多达200条,纳税人需要对这些填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足够的了解才能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审核,提升问题反馈时效,加强进一步后续核实工作,认真做好个税申报全程控制、数据纠错以及数据评估,全流程细致梳理查找问题,避免引发风险,确保个税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参考文献:
  [1]鲍海娜.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分析[J].财会学习,2019(13):162-164.
  [2]郭睿. 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7):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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