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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中的法理学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何晓宇

  摘 要:网络作为一种相对于传统媒介形态而言的新型媒介形态出现,当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事件被传播到互联网上之后,网民会以很快的速度聚集发表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网络舆论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改变该热点事件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舆情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如何监控和防范网络舆情等方面,也有学者进行研究。以“大连男孩杀人案”为例,以传播学和法理学的视角对这一系列事件所引发的网络舆情进行思考和探究。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理学;传播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1.080
  1 背景及分析目的
  我们所有人都存在于一个充满矛盾联系以及不断发展的社会之中。该社会的一部分是现代性矛盾显著,正面临着社会转型的现实社会;另一部分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基于互联网的特征而构成的网络社会。相较于现实社会而言,网络社会当中各种情绪相互交织、法律法规较不健全、网民整体权利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这也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被广泛的认为是“不法之地”,人们随意的进行传播,肆意的进行表达,对整个社会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网络也渐渐的成为人们情绪宣泄的窗口,往往很多暗含着现代性矛盾的事件借助于网络以及普遍的网络情绪,可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变成为公众所广泛关注的“热点”。各种各样的舆论随之建构起一个纷繁复杂的舆论场,最终演化成为一个个舆情事件,比如2016年4月的“于欢案”、2017年12月的“江歌案”、2018年6月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以及前不久轰动全国的未成年人案件“大连男孩杀人案”。在这些舆情事件中,网络情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构建的充要条件,网络情绪对各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着“未审先判”“以情代法”的行为或思想。法律,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文章将以“大连男孩杀人案”为例,从法理学和传播学的角度分析网络舆情事件中人权和法律的缺位并力求为发展健全舆情事件中的法律规范提出几点浅薄的建议和意见。
  2 事件概述
  2019年10月24日,年仅十岁的被害人小华(化名),于当晚在被害人小华家门口不远处被人发现其尸体,且下身裸露,尸体上有数个刀具造成的伤口。警方在接到报警通知后,当即走访排查,当晚便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询问后薛某某承认了其所犯的罪行。其杀害原由是其自放学途中对小华进行了性侵害,且事后害怕小华告密,便将其残忍杀害。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被抓获后,一脸的茫然,但是看上去显得很平静,似乎对自己的行凶案很麻木。薛某某曾在自己同学的微信群里说“他们开始怀疑我了,因为有我的血迹和指纹”,同时他也在同学群里强调说他虚岁14岁。根据当时办案民警披露,其沒有丝毫悔过表示,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没有任何愧疚的表情。
  10月24日,大连警方发布情况通报说,因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不满14岁,按照相关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薛某某的父母已经没有能力教育和管理薛某某,所以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决定对薛某某进行收容教养。
  此处理通报一出,立刻引爆网络,引起广大网民的讨论。许多网友表示出了愤恨以及不满的情绪,认为“杀人者应当偿命”或者是突破刑法限制让凶手受到刑法处罚。网络舆情涌动,对凶手的信息不断地进行披露,不仅无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信息保护的规定,其对当事人的生活更是产生了巨大的波澜,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家被人用油漆写上了“杀人犯”三字,有14岁少年因为长相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似被人在学校嘲笑是杀人犯等。
  3 舆情事件中的情绪表达与法的缺失
  3.1 网络舆情及其发展阶段
  舆情的本意即群情、民情,是指民众的意见和态度的集合。网络舆情是现实生活中的舆情基于网络的新型呈现,是民众关于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观点、态度、意见和情绪在互联网空间的综合表达。
  目前,按照我国学者的归纳,任何一个网络舆情热点的萌芽形成和爆发过程都是一个不断更迭发展的过程,每一个舆论热点都具备四个阶段。
  第一是发生阶段,或称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一些极具矛盾性的网络话题开始出现,一般表现为某一事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了,并且以文字、视频等形式呈现于网络,该事件引起了部分网民的关注,开始在微信、QQ群或论坛传播,引发相关网络话题。
  第二个阶段被称为发展阶段。在该阶段“流量领袖”开始发布或者转载该消息。因为“流量领袖”相较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号召力,发布的事件会被更多人所知道,这时的舆情开始发酵,并且通过该“流量领袖”的粉丝或者读者等受众更加快速的传播出去。
  第三个阶段被称为网络舆情的爆发阶段。该阶段有更多的“流量领袖”参与进来,转发该事件,或者发表自己的看法,亦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参与进该事件的传播,最后更多的信息受众通过点赞、转发、参与话题讨论等方式使该事件的热度在网络上达到顶峰。
  第四个阶段是网络舆情的消退阶段。在该阶段,事实已经弄清楚,事理已经辩明了,当事者或有关的机构部门进行了较为妥帖的应答、处置,网民的利益诉求获得回应,情感获得发泄或安抚,注意力逐渐减弱并发生转移,网络意见领袖不再就此话题发声,网络媒体对事件的相关报道也迅速减少,网络舆情逐步减退乃至隐没。
  3.2 法律规章的先天性不足
  就“大连男孩杀人案”而言,在这一系列的舆情事件爆发之初,无论是针对网络上的立法或是针对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的。网络舆情的扩大,往往会导致大众对于法律的期待成了一案一变,甚至于司法审判机关有时也需抛开专业化的素养以作出配合民意的裁判。但是现在看来民意在网络上是极其容易被营销炒作起来的。法律本身是具备稳定性的,不可能朝令夕改。某些网友因为法律不能满足其一般社会观念上的审判结果时,便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担任道德的法官,去恶意在网络上传播当事人的私密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确实是错误且应当受到谴责的。   但是,从立法的总体情况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依旧存在着法律位阶低下、法律法规滞后犯罪打击力度小以及网络法规内容不完善等问题。
  在一系列的社会热点案件,以及“大连男孩杀人”事件出现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完备的保障个人信息、名誉,以及其它相关权利的法律,对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等危害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为没有明文的规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大连男孩”的个人信息的被公开和广泛传播,实际上也是一种法的精神的缺失。当然,除此之外,公安部门在事件发生之前并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内容齐全的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处分制度,也没有争取到相关制度的解释权限,这也是该舆情事件发生的一个内在原因。
  3.3 情感爆发中的法律思想缺失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一定的社会意识,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阶段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固化、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压力使得人们长期压抑在现实社会当中。与此同时,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表达渠道,互联网竭力的构造了“人人都是传播者”这样的传播现象,传播的权力由传统的主流媒体下放到普通受众,传受关系日渐模糊。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压力,极端的民族主义、民粹主义、新自由主义、新左派等情绪在网民当中自发产生,键盘侠、“五毛党”“自干五毛”等群体不断出现。网络社会成为了一个群情激昂的地方,正如传播学当中提及的“后真相时代”一般,在现代的网络社会当中,往往是情绪先行,当一个舆情事件出现之后,绝大多数的网民会不约而同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不顾及任何法律、权利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当然,也不乏一些网民将其视作为互联网上全民的狂欢。
  “大连男孩”事件爆发之后,互联网上相关的视频、新闻便被网民转发至各自的社交空间,甚至存在一些网民大费周章的获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把当事人的照片不断传播等。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们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普法力度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权利义务的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很少乃至不会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当这些人进入到网络空间,各种各样的情绪在网民的意识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被愤怒、同情等一系列的情绪所支配,关于本案中未成年人“大连男孩”一系列的应当被法律保护的信息平铺直叙般的呈现在网络社会当中。与此同时,那些拥有着网络“大V”称号的人在事件爆发的过程中,毫无法律意识的对该类舆论事件进行报道,传播观点。
  在群体性的情感爆发中,媒体组织也是法律意识缺失的。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他们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肖像和声音进行处理,而当他们对“大连男孩杀人”事件进行报道时,当事人的声音、肖像等只经过非常粗糙的处理。除此之外,当规范性更弱的自媒体对该类事件进行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更为明显,有的微信公众号直接使用“让他偿命,未成年人杀人犯!”类似的题目进行传播。
  “大连男孩杀人案”方面在该事件爆发之后,迫于网络和现实中的各种情绪带来的压力,在对事件进行通报时,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隐私化处理也欠缺应有的力度,也忽视了对于事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4 舆情事件后的冷静思考
  4.1 解压社会情绪——话语权的回归
  当网络舆情事件最初出现在网上时,网民间达到一种情绪共鸣,从而会不自主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弱者”进行保护,这种保护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超过了原本应有的界限。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实不服刑事责任,如果存在相应的问题,应当交由立法者去完善,但是由于网民在现实生活中的情绪积压,网民们在网络上便对其进行了“道德审判”,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后期有关部门的审判裁量。
  所以,社会情绪的解压是处理这一系列网络舆情事件的重点所在。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频繁发生的现代性问题,一个合理的意见表达途径往往至关重要。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民意见的表达渠道,使之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的得到表达并让之觉得有希望解决其遇到的问题。当公民的诉求得到表达,话语权得到回归,其社会情绪便能够很好的得到宣泄和化解,再遇到网络事件的时候,他们便会更加的冷静、客观,观点的表达等也会更合乎法律的规范。
  同时,应运用法律作为社会情绪的解压器,推进普法工作,使得法律关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法律也成为公民诉求实现的一个有效途径。
  4.2 构建公正价值体系,维护实质公平
  诚然根据通报对于本案的薛某某收容教养三年,在情理层面确实存在一定的轻判,有失公允,但是公正作为宪法所规定的法的价值中,对于其定义不仅仅应当包括“公平”,更是应当包括“正义”这一价值属性!法的正义应当依法办事,依照法律这一准绳,断案判案。虽然法的价值判断或许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以背离社会大众意愿的方式出现,但是并不能否认其规定背后关于法理方面的思考与价值。如本案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在普遍范围内确实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未发育成熟的心智而设定的阻却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如果收到网络大众舆情影响,作出背离法律明文的审判,那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该案则会沦为一纸空文,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也会受到大众的冲击。
  5 总结
  舆情事件的爆发有其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内外动因,所以,让舆情事件的发展过程更加符合法律规范,让个体网民更加具有法律精神,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都必须加以法律化的改造和调整。在各种各样的网络舆情事件当中,执法部门更应当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在一次又一次的执法实践中反馈意见,使得所适用之法确为良法,执法應当考虑情绪,但是远不能被情绪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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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何晓宇(1997-),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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