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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要与管理职能分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指出,必须明确区分管理与执行职能。政府采购工作有两大职能:一是管理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处理投诉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等。二是执行职能,主要通过公开招标开展集中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来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置,从法律上解决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体制问题。
  肖捷指出,必须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政府既要有适度集中采购,强化对大宗支出项目的监管,体现政府采购的强制性和效益原则,又要有分散采购,体现单位的自主和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机地结合起来。
  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程序规范、透明。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化,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应有作用。《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已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肖捷说,《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是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指南。为了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采购范围、方式及程序、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质疑和投诉等。
  要完善监督机制,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肖捷说,《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最迟应于今年一季度完成分离。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至于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因地制宜,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
  今年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有大的突破,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尤其是要增加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规模要在去年基础上增长50%,达到1500亿元。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力度。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争取占到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0%。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同时,要在制度和管理上作好充分准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很多,首先要从购买国货开始。纳入各级政府2003年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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