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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 菲

  [摘 要]自20世纪末以来,民生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二元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尖锐问题的出现,对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本文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做了简单介绍,阐述了其在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民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0-02
  
  1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帮助其公民克服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而面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作为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性支出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也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 社会保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实现了从以单位福利为主的劳动保险到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障的转变,实现了从主要保障城镇职工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仍是不均衡的甚至在某些部分是相对落后的,人口、区域经济、收入差距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发展层次不均衡,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发展一直是不平衡的发展。据统计,占我国人口30%多的城镇居民占有我国社会保障的近89%,而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则仅占我国社会保障的11%。这种明显的福利分配不合理,不单是因为经济水平不同,与政府政策导向、居民自身对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都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未来五年要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加和经济发展同步;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政府政策的制定,为我们的改革任务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国家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同步发展普通居民的利益,这就对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执行、解决纠纷等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2)整体覆盖范围不广,部分保障水平较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是覆盖面最广、所占比例最大的一个项目,但是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保人员仍然是城市居民,城镇参保人员较少,农村人口则基本没有。例如,企业的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个人的缴费率也达到了工资总额的10%左右,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不愿承担如此高额的保障金,想尽办法来躲避缴费,这样一来,国家虽然对社会保障有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但为保证各项保险金的正常发放,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费率越高,愿意缴费的人越少,资金越短缺。
  (3)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及部门制度。缺乏统一的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都和社会保障相关,各部门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降低了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特别是当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直接负责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相互扯皮、互相推诿。
  (4)群众对社会保障缺乏信心,缺乏参与保障意识。群众缺乏社会保障意识,对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不清,不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企业偷逃保险金,个人不愿为未来生活提前付费,认为最低保障是社会主义的义务等短视思想,都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城市和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差距过大,甚至很多农民认为社保是城市人的,不懂得为自身谋取应享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城市生活多年的农民工,他们生活在消费水平非常高的城市,却不能享受到与普通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这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3 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
  
  (1)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参保人员的资料在全国各地的流动性,建立统一的社保账户,保证参保人员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够取得社保金。这样一来,不但能够增加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积极参与到社保之中,为社会保障筹集大量资金,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流通,增加人们的消费欲望,刺激内需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发展。在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应定期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及群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障的基本信息,同时也增加了群众的未来保障的信心,从而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中来。
  (2)建立统一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法律,统一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同时增加会计、审计和监察等工作,确保我国社保及资金运营的规范化、透明化,树立人们对社保的信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而在提请决议的草案就明确提出要在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
  (3)多渠道筹集保险金,建立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保障资金的正常发放、灵活分配制度,根据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来决定其保险金的发放数额,保证社保的公平性。同时严格对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标准,避免“养闲人”的状况出现,筹建公益性职业教育,鼓励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正如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所提,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是一个实验性很强的举措,养老保险金是我国覆盖率最广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成功,对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医疗等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对中小城镇及农村的教师、医护人员等劳动力的培养和分配力度,从源头上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这样才能解决好“三农”问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唐均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路:“基础―整合”[J].财经政法资讯,2009(5).
  [2]王冬梅.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和谐[J].蚌埠党校学报,2008(1).
  
  [作者简介]吴菲(1989―),女,达斡尔族,内蒙古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7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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