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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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伟为
摘要: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使人民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的可能性。
关键词:执行和解;程序;制度
一、当前法院执行和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低下。和解协议既然称之为协议,应该理解为是一种民事合同。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违约的一方将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和解协议的违约,只产生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和解协议连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都没有。由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很弱,导致涉案当事人在和解问题上态度不严肃,经常把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拖延执行的一种手 段。
(2)双方当事人翻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明显失衡。民诉法第211条第2款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债务人翻悔了,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债权人翻悔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对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申请恢复执行,试想债务人怎么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执行呢?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造成大量的执行案件难以和解结案。
(3)和解翻悔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较难把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按照目前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的统一规定,其初次申请执行时已经经过的期间要扣除,剩余的期限是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这样的规定客观上造成每个和解案件都有不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有的甚至几乎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和解
(1)实行预后告知,防止当事人因对和解制度的不了解而造成权益的丧失。告知债权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过了时效而导致执行权的丧失;告知债权人翻悔的法律后果,即除非债务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不再继续执行;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三项内容的告知情况必须记录在案。
(2)注意控制财产,防止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时间或转移资产。执行和解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该查封的查封,该扣押的扣押,确保日后复执的顺利进行。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是拖延执行时间的案件,不能批准和解协议,而应果断地采取执行措施,再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中止、终结或继续执行的决 定。
(3)严格和解条件,有效控制执行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率。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低下,致使有些被执行人不能认真对待,为躲过一时的强制执行往往签订一些不切实际的和解协议。如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与申请执行人签订2个月偿还1000万元债务的和解协议,显然是无法履行。这些俗称“空调案件”的复执率几乎百分之百。为防止和减少“空调案件”的发生,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在初次和解时必须到位一定比例的资金,从而降低了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率。
三、执行和解和审判调解的区别
(1)对象不同,执行和解的对象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法院调解的对象则是诉讼争议。
(2)主持人不同。调解需要第三者主持、说服、劝导,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和解则不需要,它是由当事人直接地、自愿地达成的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院一般不参与。
(3)效力不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和解协议则没有。但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方法和时间的一种变更,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立即恢复执行。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王洪军.执行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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