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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教学的三个层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正峰

  摘要: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教学中要注意三个层次:首先,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核心范畴即实践为起点,科学把握实践的内涵;其次,要厘清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理论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最后,要全面阐述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论意义、方法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践观;认识;真理;价值;教学;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212-0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第二章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主要介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而实践的观点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教学中,笔者认为要讲清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要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核心范畴即实践为起点,科学把握实践的内涵;第二层次,要厘清实践、认识、真理和价值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就是要阐述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论意义、方法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把握实践的科学内涵
  
  关于实践内涵的界定,不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有涉及。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第一次对实践范畴作出了科学的规定,揭示了实践的本质内涵。然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实践范畴的论述散见于众多的经典著作中,人们对它的理解和把握也是见仁见智,不一而足。现在高校普遍采用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中,对实践界定为“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定义虽指出了主体客体间的认识和实践关系,但没有进一步揭示出实践是一种什么性质、怎样的相互作用,因而显得有些宽泛了。
  要准确把握实践的内涵,还要从马克思主义的文本中来找根据。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 在这里,马克思批评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理解感性世界的片面性,主张既从人的、主体的方面,又从物的、客体的方面来把握感性世界,强调主体与客体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一方面主体具有积极、能动地反映客体本质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要受客体本质与规律的规定或制约。这不仅是作为实践活动主体即人的能动性的重要表现,也是客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客体主体化的表现,这就克服了费尔巴哈只是以“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客体的不足。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改造,马克思认为,一方面主体要受到客体本质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主体在实践中具有积极能动改造客体的功能。这不仅是主体人的能动作用的突出表现,也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主体客体化的表现,这就克服了黑格尔神化或“抽象地发展”主体“能动的方面”的缺失。
  基于上面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范畴的内涵可概括为人的自觉自为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也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和对对象化扬弃的活动过程[2]。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就是主体人能够自觉地把外部对象作为他所需要的对象、作为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来加以改造,根据自己的主观要求和价值目标,使客体由自在之物不断地转化成为我之物。实践是人对对象化扬弃的活动,就是说,人在实践中改造外部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身。“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它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3]人不仅构造对象世界,也现实地塑造自身,“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4]总而言之,实践作为人的感性对象性的活动,一方面否定并超越着人和世界的既定状态,另一方面则为人在世界中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可能。通过实践,人与世界形成全面的“为我”关系,人成为“自为”的存在物。可见,实践不仅是人现实地把握世界的方式,还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是人的一种独特的存在方式。
  
  二、厘清实践、认识、真理、价值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在讲这对关系时,可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在认识问题上的不同回答入手,导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认识本质的科学回答,即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一方面,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人的认识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并为实践服务,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受实践的检验。可见,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另一方面,认识特别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对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实践和真理的关系。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人类的认识活动从总体上讲是为了获得真理,并用真理指导实践,以取得实践的成功。在讲这一对关系时,可先阐明真理是什么,什么样的认识才是真理,说明真理的本质特征及其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突出只有实践才能发现真理、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当然,人们在实践中也必须遵循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用真理来指导人们更好地实践。这就是实践的真理尺度。
  实践和价值的关系。讲述这对关系时,首先要分辨哲学上的价值概念与其他学科所讲的价值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概括出哲学上价值概念的内涵及特性。然后分析价值评价的特点和功能,最后引申出实践和价值关系的三层意思:一是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价值的形成离不开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等基本要素,而这些基本要素无一不是实践造就的。二是实践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只有改造客观世界的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才包含有价值,创造价值的源泉只能是社会实践。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于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的劳动。”[4] 三是实践的价值尺度,即人们在实践中必须要遵循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价值目标。
  真理和价值的关系。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基础上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须是既遵循真理尺度即按科学规律办事,又符合价值尺度即满足人的需要,并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是以坚持真理为前提的,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人们对实现价值的追求,构成了实践的动因,但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对相关真理的正确把握为前提。总之,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真理的发展促进价值的实现,而价值的实现又推动真理不断的发展。
  
  三、全面阐述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论意义、方法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论意义。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在批判继承前人认识论成果的基础上,一方面把实践观点引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科学地规定了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认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是一种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关系。就是说,主体是为了实现一定认识目的而自觉地、主动地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反映世界的,人们对世界的反映能力也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是一个认识主体能动地创造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把辩证法运用于反映论,科学揭示了认识过程的辩证性质,把认识看成一个由不知到知、由浅入深的充满矛盾的能动的认识过程,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认识就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从而创立了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认识的产生和发展规律问题,实现了人类认识史的伟大变革,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方法论意义。首先,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使哲学思维方式由黑格尔思辨思维方式经费尔巴哈人本思维方式向实践思维方式转变,这是对一切旧哲学根本思维方式的变革,是人类思维把握存在的根本方式合规律性发展的伟大成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次,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将传统哲学的抽象辩证法改造为实践的主客体辩证法,从而最终克服了唯心主义非决定论原则和旧唯物主义机械决定论原则的局限,建立了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的辩证决定论的方法,为哲学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再次,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克服了旧唯物主义把自然界和历史之间对立的缺陷,既从历史考察自然,也从自然考察历史,确立了“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的唯物史观,实现了自然观和历史观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来源于实践,也指导实践,它要求人们不把理论当教条,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理论。正是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党的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走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这无疑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尤其是当代大学生,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要想成为“四有”新人,成为对祖国、对社会有用的人,就必须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工具,牢固树立实践的观点,在学习和工作中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积极改造主观世界,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只有这样,青年大学生才能有所作为,才能肩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
  [2]张曙光.如何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M].北京:教学与研究,1996,(2):2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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