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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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意新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贡献GDP、增加就业、扩大贸易出口、加快科技进步等重要作用,但其融资困境依旧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家政府所采取的方法,同时,论证了我国政府也有必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扶持,并提出了相关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政府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63-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危及全球,世界实体经济备受拖累,特别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进入了“寒冬”期。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日前发布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底,沿海地区6.8万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大量的员工失业,给中国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其中,对中小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由于现金流紧张、融资困难,导致企业陷入危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并以国家立法、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扶持,创造中小企业融资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始终是推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也是解决就业压力的重要载体,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有必要在适当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扶持,这也是有据可循的。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
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尽管具有发达、完善的经济金融市场和交易制度,仍然十分重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过程中的作用。
美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法》,设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种服务。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小企业管理局(SBA)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SBA主要任务是促进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包括制定针对小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计划、建立贷款担保二级市场、制定优先向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融资提供履约担保服务、通过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注入股本投资和建立“天使资金”电子网络,吸引民间资本向小企业融资。无论是在债务融资中充当担保,还是在资本融资中实施监管,SBA一般不直接对小企业融资,而是为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创造必要条件,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
德国通过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清算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与各州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通过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使中小企业与其往来银行形成原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建立起来的信贷契约关系,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此外,德国政府还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提高中小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和设备折旧率、下调所得税税率等。
意大利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首先,从法律上为中小企业融资予以支持,制定了《中小企业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其次,成立了专门为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如国民银行、合作银行、互助银行等,这些银行对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发放长期低息为主的直接贷款。政府建立了为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手工业和行业公会以及国家银行联合构成,并由政府提供一部分必要基金,对担保对象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另外,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依据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所实行一些专门针对私营中小企业的上市公司市场交易方法,通过规定不同等级的自由资金便于其进入证券发行市场,并且对于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予以减税优惠。
新加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在新加坡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并对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予以帮助。此外,还制定了许多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计划,如本地企业资助计划(LEFS)、政府协助发展计划(GDAPs)等。新加坡政府还开辟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板块,为达不到交易市场上市公司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机会。
日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中小企业厅,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支持。其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及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等。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包括三家: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这些公库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长期资金,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或由政府担保发债。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等。日本政府还颁布《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据此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各地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是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的机构,类似的还有创业基金和投资基金。
韩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协同法》、《中小企业产品购买促进法》等数部法规,并把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基金会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金融支持系统。此外,采取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形式,以直接支持为主。直接支持包括减免税、扣除所得和扣除税额、延长纳税期限等政策;间接支持包括准备金制度等。政府还从财政预算中拨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官助民办或官办民营等形式的中小企业团体,如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协同组合等,协助行政部门贯彻和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政策,扶植、指导中小企业。
中国台湾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中心以及其他融资辅导机构。台湾地区的《银行法》规定:“供给中小企业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是由台湾地区各级行政及金融机构共同拨款捐助设立而成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生产事业、一般事业、小规模商业、创业青年和自创品牌企业;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中心则由台湾省7家银行共同出资组建。此外,台湾当局于1997年又成立了“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推进各项辅导及互助保证贷款。
根据对上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当局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所设立的融资服务体系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积极组织参与。既发挥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有效地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2.政府制定有配套且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3.融资服务体系强调的是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融资功能,政府一般不直接对中小企业融资,而是鼓励、扶持和监督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
4.政府通过多元化的金融制度安排,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政府作用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尚且极其重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更何况是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尚欠完善的中国。诚然,政府扶持必须有限度,必须选择符合向市场经济过渡、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政策和方法。以下是经分析验证所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政府对一些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要予以倾斜,支持其发展;对那些信誉度差、随意拖欠债务的中小企业,除做好思想工作外,要辅以严厉的法律制裁,规范金融市场。
2.政府适当参与贷款补贴
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补贴;二是向银行等发放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发放利息补贴,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当然,必须明确政府补贴不是长久之计,补贴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原本不容易建立的银企关系,并使融资走上商业化的正常轨道。因而政府在对补贴对象的选择上必须有所限制,可以选择有一定的行业、地区、规模、前景的代表性。
3.在政府参与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中小企业方面的道德风险
一方面,可以实行地区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定期审计,一旦发现欺瞒行为,根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严刑峻法进行惩处,最大限度地杜绝一部分中小企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记录公司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并在征信共享体系内实现共享,使得往后的贷款者对此公司和个人有所警觉,增加他们的“预期违约成本”。
4.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制度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公平地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政府应对那些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税收方面给予扶持,按照一定发放贷款的比例给予税收优惠。例如,政府可以在年终对各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额度进行评比,公开表扬那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并适当减免税收。当政府在向金融机构划拨款项时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全力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另外,可以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实行诸如冲销坏账和补贴资本金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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