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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性质及特征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立群

  提要 中西方社会的根本差异在于各自的社会属性,本文从分析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入手,通过对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文化领域的特征分析,展现了宗法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各领域的具体表现。最终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论证得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框架是以非正式制度为核心的。
  关键词:宗法社会;宗法制度;非正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091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法社会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指出:“在最初二者是同时产生的。宗法制度是用以维持封建制度的产物,封建制度必依赖宗法制度以维持其存在。”西周末年随着诸侯间的兼并、货币经济的出现、土地制度的变革,典型的“封建制度”伴随西周王朝的覆灭而崩溃了。而宗法制度却借助于“礼制”的庇护在意识形态领域残存下来,长期笼罩着中国传统社会。以至“秦以来宗法社会的色彩多,而封建社会的色彩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古代中国社会称为宗法社会是贴切的。
  中国宗法社会是指中国自周朝开始四千多年的历史中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家国同构、礼法并举的社会形态。
  
  二、宗法制度历史形态的演变
  
  宗法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联系,略具雏形于商代末期,确立完善于西周时期。春秋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开始松动瓦解。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开展的变法运动都主张削弱宗族势力。秦汉以后,政权体系逐渐脱离了与血缘关系的扭结,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法性豪强势力崛起,逐渐形成了宗法性门阀世族。隋唐两代以庶族地主为统治基础,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排挤豪强门阀的政治措施,宗法性豪强势力迅速衰落。唐末黄巢起义军的扫荡最终使宗法性豪强势力销声匿迹。
  自北宋开始重建的宗族组织,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宗族兆同体。在宗族共同体内,逐渐形成以族长权力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族田为手段的宗族制度。宋明以后,宗族制度日趋完善,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很明显,宗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断代,恢复重建之后的宗法制度也发生了很多变化。首先,在制度的推行上。西周的宗法制是由上而下推行的,由天子大宗及至诸侯小宗,庶人百姓中并无严格的宗法制度,所谓“礼不下庶人”。而自宋代重建的宗法制度,是率先发自民间的。这使得宗法制被扩大到整个社会。其次,在制度的功能上。以嫡庶为核心的西周典型宗法制度是为了维护王室内的秩序。但宋代以降的宗法制,则成了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日益倚重家族的力量,注意培养宗法家族的力量,最终导致宗法制度功能的转变。最后,在宗法组织的性质上。西周宗族组织是政权组织的细胞,是政权与族权合一、全族同居共财的政治经济共同体。宋以后族权与政权已完全分离,宗族组织蜕变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群体,其运行并不完全依赖于封建政权的力量。
  这些变化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反映了统治者为维护国家的权力系统而进行的主观努力。但宗法制度所体现出的维护统治秩序的目标始终没有改变。最终,宗法制度成为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宗族组织就是士绅地主以血缘伦理关系约束族众的社会组织,祠堂、宗谱、公产等均是为族权系统服务的组织设施。涣散的血缘关系被宗族组织所强化,并加以伦理化,成为维护尊卑长幼之序的血缘伦理制度,以实现农业宗法社会晚期社会经济与专制王权对宗族组织的功能要求。”
  
  三、宗法社会主要特征研究
  
  (一)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西周是我国历史上典型的宗法制国家政权,其在建立之初,依照宗法关系实行封邦建国,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秦汉以后形成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突破了宗法血缘关系的纽带,使国家完全取得了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然而,它并没有根本否定宗法制度,相反是把宗法制度与君主专制制度结合了起来,使得宗法制最终成为秦汉以后国家政治文化的精神内核。
  
  (二)礼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宗法原则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鲜明特征。中国传统社会“礼法合流”的特征使中华法系充满人治色彩,也导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是简单拘泥于法律形式,而更注重去遵守正式制度中所蕴含的精神实质,甚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还往往会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另外,由于宗法精神既是国家法律的指导原则,更是家法族规的制定依据,本质上的统一使它们在内容、效力上也达成了互补。国家法律体系认可家法族规,甚至为了节约统治成本,主动让渡部分基层领域的司法权力给家法族规,从而使家法族规不仅在形式上,更在内容上、实施上成为对国法的实际补充。
  
  (三)重义轻利的经济体系。随着商业经济的兴起,统治者们逐渐意识到经济力量是危害封建等级秩序的因素。如果放纵人们去自发地追求富贵利达,势必就会引起社会纷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整体关系的和谐。宗法等级制以等级名分制为原则指导经济分配活动,引导人们合法合理地谋位取财;用长幼尊卑的道德关系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有效地掩盖和调和了社会经济制度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因此,中国历代王朝在政策制定上都采取轻重不等的“辱商”政策,推行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
  
  (四)注重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交往体系。按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国人其实是自我本位的,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一定亲缘关系向外推,从而形成涟漪一般的层层向外的关系网。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区别出亲疏远近就显得特别必要。英语中的“uncle”、“aunt”,在汉语中被严格区分为叔、伯、舅、姑父、姨父,及婶、伯母、舅母、姑、姨,复杂但却不容疏忽。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宗法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灵魂制度。它在人们活动的各个领域内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维护等级制的统治秩序。它被升华提炼为整个统治制度的内核。作为一种内在的平衡调节装置,它从整体上维护了整个制度体系的平衡,使得整个系统在复杂的干扰环境中通过自身及相关领域的调节,维持制度体系的整体平衡,进而维持制度整体的持久性。
  在宗法社会,礼制所划分的尊卑贵贱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同。人们不但认同了这种不平等的阶级划分――礼制,还接受了它对不同阶级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礼仪。礼成为涵盖宗法社会各领域的整体性制度安排,礼制、礼仪成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信念”。同时,宗法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的温情面纱极大地弱化了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竞争关系,将它扭转成一种在礼制原则指导下的合作关系。在这种统一的意识形态的指导下,人们自觉遵守礼的规范,自觉实践礼的要求,同时也相信交往中的其他人都会遵守这些规范。然而,如果社会交往仅局限在血缘关系之内,终将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当制度体系不断面临冲破血缘关系开展社会交往的挑战时,它会在礼制原则的指导下做出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是创新性的,但同时也是维护性的。其创新性在于它确实使人们的社会交往不再受血缘关系的局限;其维护性在于人们扩大了的社会交往仍然遵循礼制原则的制约。具体表现为:人们将社会活动拓展至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直至拟血缘关系,不论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怎样外推,礼制、礼仪都是最终指导原则。由此也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制度体系中以非正式制度为主的构造特征。
  宗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之久足以证明它在当时社会环境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在近代中国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的冲击下,宗法制体系终于轰然崩塌。虽然它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仍会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产生影响。认清历史才能把握未来,客观、准确地认识宗法制度,历史、全面地理解宗法社会,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创新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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