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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技道德到科技立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郗芙蓉 贺雪涛

  提要科技伦理是对科学技术的研发、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相应科技道德规范的学科。随着高科技对人类生活影响的日益深入,科技在生产、生活中的正反两面性也越来越大,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科技工作者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并完善科技立法,是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科学技术;科技伦理;科技立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自科技革命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科学技术的探索,在过去的几百年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迅速发展,尤其是人类步入21世纪后,科技发展水平以前所未有的时速突飞猛进。因此,人类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上世纪的西方,科技伦理产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目前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并形成了许多分支学科,如网络伦理、生态伦理、基因伦理等。但是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应用中,科技工作者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还不够,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道德和科技法律作为防止科技异化的两道控制线,备受关注”。科技立法“是繁荣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重要措施”,所以,科技立法问题尤显突出。
  
  一、科技道德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科技道德和科技立法两个名词中都含有“科技”一词,说明它们与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运用等过程有关,那么首先来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二者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统治阶级总是将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法律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统治阶级的道德。首先,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其次,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执法的质量;再次,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之不足。总之,“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起源不同,道德是在人类早期的劳动和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是随着经济、私有制、国家、文字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之中,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多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反应内容不同,道德侧重于人们的义务,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前者的实施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后者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五是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不仅包括属于法律调整的人的现实行为,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等。
  (二)科技道德与科技立法。在科技伦理发展初期,人们更多的是针对科技工作者在研究制造过程中的行为进行道德理论的论述、阐明科学技术和道德的互动关系、新技术革命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和挑战、伦理学在新技术革命影响下新发展等问题。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科技道德的主体不仅包括科学家,还包括科技成果的使用者;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科技共同体的内部道德规范,还包括科学研究者、使用者的社会责任。如此广泛的主体和关系范围,仅仅通过道德,以内心信仰、社会舆论来进行调整和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科技成果一旦开始应用于生产领域,种种新的社会关系就会相继出现,法律问题也就接踵而至。科技立法就是在这一前提下应运而生的。比如,人们对克隆技术的担忧远远超过它所能带来的利益,国际上呼吁建立完善克隆技术的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生物技术、核技术、环境保护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经济、科技之迅猛发展,科技工作者面对的诱惑和干扰也是空前的,当其不能坚守内心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时,那么“科技之恶”便不足以防范,只有将科技道德的底线上升为法律,才足以强制、惩戒这些对人类社会有损的行为。
  
  二、我国科技立法现状
  
  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不仅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作指导,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从1985年的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颁布了20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有关科技立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并有几点基础作用:第一,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二,保障科技工作的稳定发展;第三,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管理;第四;推广及普及了科学技术的应用。
  (二)关于技术合同的法律。1987年6月23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该法对我国技术商品化和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之后,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该法并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中,使之规定更为准确、详尽。
  (三)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一些发明、技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奖励。
  (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科技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有关森林、草原、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均已出台,为实施经济发展观的转变,依法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速并完善科技立法
  
  虽然我国已有许多科技法律规范出台,但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能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对许多建立在最新科学成就基础之上的、与最新学科革命趋势一致的尖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规制,传统的道德规范已不能加以控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指引科技向有利于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方向发展。因此,要加强对我国科技立法的建设。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法》这一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实施以来,对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导和约束功能,不过同时该法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地为我国科技立法服务,就必须对其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科技法律关系中的后果责任问题。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法律后果是法律对个人和组织的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评价和处理,规定法律后果的目的是通过制裁确保法律得到遵守与执行。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62条,其中大多数是鼓励性、倡导性条款,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利于对科技行为进行监督及制裁。2008年7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此条为新增的禁止性条款,与上部法相比已有相当程度的进步;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较以前之规定内容更为丰富、详尽,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过,对于违反了该二十九条应如何承担责任,该法还是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完善配套的科技立法、加强专门性的科技立法,是下一步要做的重要工作,使整个法律体系成为和谐一致、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立法。迄至20世纪四十年代之前,能得到科学家们普遍关注的科学伦理问题基本上局限于科学圈子里的不道德现象。即弄虚作假、争夺优先发现权、恶性竞争、窃取抄袭等。事实上,上述科学道德规范只适用于科学技术组织尚缺乏高度社会化和灾难性破坏力的历史阶段。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技术在更广泛领域的表现把它同社会问题联系在了一起。高新技术扩大了技术的二重性,如当今有关变性人的争议、试管婴儿的功过、安乐死的评判等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道理,这正反应了科技道德价值取向的主观性。生物技术就是很典型的二重性表现,如转基因技术,1999年5月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研究指出,“能杀死玉米螟害中的改良玉米的花粉将落到临近的马利筋属植物上去,它会杀死大王蝶的毛虫”。在1999年7月,美国的Monsanto公司研制出一种重组牛生长素,用于提高牛奶产量。而兽医认为该激素对牛有很多副作用――残疾、生育问题及遗传病。患病不仅导致牛的痛苦,而且需要用抗生素治疗,这些抗生素进入牛奶并最终进入人体内,从而担心对人类“导致产生过敏性反应和抗生素抗性”。

  在不久的将来,这类转基因问题也会出现在我国,其他高新技术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我们不能等事情出了再想办法,如我国出现的“毒奶粉”事件,亡羊补牢固然是一种补救的办法,而提前预防更是一种良策。我们应借鉴国外类似事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预防高新技术危害性发生的法律、法规,明确主体、权利和责任,不至于放任发展和在不利后果到来时一片混乱。
  (三)与国际科技立法相接轨。现今,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对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影响与后果,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5月13日的世界卫生组织年会上,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反对克隆人的决议,因为克隆技术的发展会产生史无前例的道德后果,并呼吁医生和研究员“自觉自愿地避免参加克隆人类的活动”。不过这个决议只是从道德角度指出人们应该干什么、不应做什么。之后,欧盟19国1998年1月12日签署了一项禁止克隆人的国际条约,为禁止克隆提供了法律支持,对此我国也表示了赞同。
  在国际环境保护中,道德的约束功能尤显软弱,各国认同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运用指定的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重要性。为此,各国召开了一系列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会议,签订了众多条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等。我国应积极参与到世界环保行动中来,加入国际性条约,并将其移植或借鉴入我国的环保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四、结束语
  
  从古代的科技与道德“同一论”,即知识就是美德、科学就是道德;到现代的科技与道德“统一论”,实现了从“是”到“应当”的过度,达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科技行为仅用道德来约束是不能够保证其发展方向的,必须加上法律这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道德来约束人的内心、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科技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促进了社会伦理规范的落实,这种双轨的调整机制对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必要,希望这两者的配合,能使科技成为永远为人类服务的动力。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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