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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海滨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这种小规模的农户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面临生产规模过小、机械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信息和科技取得与使用能力差等问题。针对这种需求,国内农业参与者尝试了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并找出其制度上的原因,进而为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找到合适的道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所经历的阶段
  
  从各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以及理论进展看,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分散经营阶段)。在初始阶段,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单对多的映射关系,众多农户处于分散的无序竞争状态,并面临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收入低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结构和层次单一,还依赖于“双层经营体制”的集体层次,但这种组织大多名存实亡。虽然这种组织模式在我国改革初期,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现有条件下,农户没有实力和动力进行技术创新,也没有条件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民收益始终无法根本改变,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无法提高,而来自农产品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大部分。
  (二)成长阶段(公司+农户)。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虽然龙头企业处于签约考虑会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和初始阶段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同样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过程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增加企业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层次得以丰富,产业链相对延长。因此,不论从产品丰富程度还是农产品加工程度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
  “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并在早期对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丰富农产品品种等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进一步组织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但是,这一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因为农户处于弱势地位,结果往往是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成熟阶段(专业市场+公司+初级合作社+农户)。在这一阶段,已经产生合作组织,不同的合作组织与农户产生联系。一般而言,这一阶段专业商品市场已经比较发达,不同的企业都在专业市场中竞争,合作组织可以选择不同的龙头企业。专业商品市场和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新阶段的两个重要标志。合作组织的出现使得农户的经济实力和谈判实力都大大增强;专业市场的出现使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也出现竞争对手,对于一个区域的农户来说,企业的增加有利于使价格达到一个均衡的位置。因此,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的出现使得农民(或合作组织)和企业在谈判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合作组织的出现,企业面临的交易费用大大下降。其原因:一是企业和农户的合约可以由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合约替代,从而省去了和每一个农户签约的繁琐手续以及谈判费用;二是对生产和质量监督费用的节约。而且从系统角度看,由于专业市场的出现使得龙头企业竞争加强,因此产品创新和质量提高成为必然,而产品创新和质量提高的结果又使得专业市场更加繁荣。因此,市场与龙头企业呈一种相互促长的态势――已经开始形成自我完善的系统。
  (四)完善阶段(统一的农业合作组织阶段)。完善阶段与成熟阶段相比最典型的差异在于更高级的合作组织的出现。高级合作组织与下一级合作组织取得联系,并且与专业商品市场、龙头企业以及一般的商品市场也有联系。相对于成熟阶段,完善阶段的产业组织结构更加合理:从上级合作组织到初级合作组织,再到农户、龙头企业,进而专业商品市场、一般商品市场,是一个更大范围的循环整体。在成熟阶段,各个地区的合作组织是分散的、各自为政,替代农户进行市场活动。但是,上级合作组织的出现使这样的情况大大改善。在各级合作组织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取得如下优势:首先,由于高级合作组织拥有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因此可以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的方向把握更加准确,减少发展的长期波动。其次,高级合作社对低级合作社拥有一定权利,因此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进行协调,从而避免范围内过度竞争、不良竞争发生。一个有效的全国范围合作组织,理论上可以对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指导和规范,从而保证整个产业的发展。第三,全国的合作组织可以制定适当的技术指标,这些指标用以约束所有组织内的成员。在参加组织成员充分的情况下,这样的约束非常有效。而只有具有一个完善的标准(比如农药残留率)和可操作指标,才能有效应对国外的竞争。同时,也只有更高级的合作组织才有能力与国际相关组织取得联系,并顺应时代的发展引进和设立相应技术指标。第四,一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可以基于其经济实力,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上进行大量的投入。这种投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投资回报率较高,相对于低级的合作组织或企业而言更具优势。
  
  二、面临的困难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是: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即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于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主体有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是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
  现阶段我国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引导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当农户意识到存在现有的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时,就会产生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需求。然而,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运行和维护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农民个体之间寻求合作的谈判成本和合作组织建立后要维持组织成员良好合作状态和保持组织高效运行必须支付的组织协调成本。只有当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时,农户才会选择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方式,从而才会真正发生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
  由于外部市场环境的刺激和农户自身增收的内在冲动,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民具有重新组织起来进行联合与合作的需求与动机。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合作组织资源,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一是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社、信用社互助合作属性差,对于广大农户缺乏吸引力;二是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和发育面临很多困难,对农户的覆盖率较低,现阶段农户小生产和统一大市场的矛盾仍然很突出。由于受传统体制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新型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高昂。加大合作组织创新成本的因素主要有:(1)缺乏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政策法规,加大了合作组织建立、运行的成本和风险;(2)我国农户普遍缺乏对合作组织及其制度特征的了解和认识,将数量多、规模小、缺少合作传统与习惯、对于合作组织认知程度很低的农户组织起来,要支付的谈判成本和组织协调成本都相当高。目前,我国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是松散的联合,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农民在高昂的制度创新成本约束下所进行的理性选择。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单纯以农民为主体自发进行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难以满足社会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由于受思想观念、社会地位和文化素质的制约,不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高昂的制度创新成本,降低了个别创新者的预期净收益,导致民间个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制度创新的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自发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存在着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必然导致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三、政策建议
  
  要实现我国新型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必须将农民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组织,我国新型合作组织发展一方面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尊重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手段,为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矫正民间制度供给的不足。
  要增加合作社的吸引力,扩大其影响力,还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为了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我国在建立合作组织时可以适当降低入社标准,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入社,合作组织也并不一定就要有直接业务往来者。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资金占用量越来越大,仅仅依靠社员股金已不能适应需求了,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允许一部分与合作社稍有关系,或者居住在同一地点、同一区域的,又愿意利用合作服务的人参加合作社是可以的。这也是国外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新特征。其次,合作组织要积极主动寻求联合,这也符合合作社原则。关键是我国的农民劣势地位明显,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强合作组织的力量可以尽快解决农民的地位问题。而且高级合作组织的出现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市场发展动态,并且积极主动地组织农民进入市场需求发展。第三,合作组织的运行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因为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基于组织和发展农户的目的,而农户入社是自愿原则,因此只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基础才能更好吸引农户参加,而更多农户参加又促进合作组织的壮大;壮大的合作组织可以做出更多对农户有利的行为,这又再次吸引更多的农户入社,如此反复循环,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过程。
  从国外经验看,必须对市场参与者有参与约束。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首先来源于合作合同的规定,完善事前合约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在农户(合作组织)和企业之间不可能签订完善合约。但是,尽可能对合约进行完善还是保证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签订平等互利的产销合约在两方面对产业化主体关系提出要求。一是农户必须具有和企业平等谈判的实力。单个农户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虽然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合作组织本身实力有限,对农户的保障也有限。二是根据对农业产业化阶段的划分,在完善阶段的农户利益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因此,有效的手段是尽快培育专业市场,加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用市场的手段保证农户的利益。当然在这之前,不断加大对合作组织培育是现实的选择。
  但是,由于合作组织自身的缺陷(实力较小、稳定性较差等)也不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要较好避免这个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控制企业的谈判优势,具体的方法就是通过发展专业市场,培育更多的竞争性企业,增大农户和合作组织的选择面,从而加强其与企业的谈判地位。当然,为了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顺利发展,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科技进步、紧跟时代进行立法、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等也都是必要措施。
  另外,政府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宣传教育和典型示范,增进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认识和了解,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2)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保护和扶持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3)通过各种形式,培育参与合作组织发展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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