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偷税漏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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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 颖 贾 喆
“避税”这个概念,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经济管理文献上看到的“避税”一词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减少税收负担(这里的“减少纳税负担”含义较为广泛,既指税款少缴或免缴。也包括推迟纳税期限,因为推迟纳税期限使纳税人实质上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行为。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中的漏洞,获取税收利益,这种行为虽不直接违反税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状
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04年5月份,我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达到了48万家。而根据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55%。而这些外资企业却越亏损越投资,这是一种背离经济规律的现象。
江苏是我国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最多的省份。据资料显示,目前在江苏省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有3万多户,亏损面达47%,其亏损表现出诸多不正常状况:在免税期盈利,一旦开始征税就报亏;根据整个集团在全球战略的需要,时盈时亏;长期亏损,税务加大监管力度后,变成微利,利润率在1%~2%。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招商时外企的可行性报告都是盈利的,现在却都是‘长亏不倒’,甚至连亏10年的都有。许多外企似乎乐此不疲,专作‘赔本买卖’,越‘亏损’越增大投资。”这种现象在国内已经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
“虚亏实盈”成为了外资大肆投机避税的最好“烟幕”。在合资企业中,由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的股权结构,对外资的利好不言而喻。近年来,合资企业纷纷改制为外商独资,在外商谋求独资的背后,专家指出,除政策产生变化、外商已经熟悉国内情况等多种因素外,能够更加方便、隐蔽地进行避税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江苏一位外企老总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避税又不是偷漏税,听起来还让人觉得高明。”避税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二、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
(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工具。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这样,外企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
A:进口设备款价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由于抬高价格,使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虚增,折旧多提,利润和税收减少,而外方投资者却用较少的投资取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或将企业利润从我国向其关联企业所在国转移。
B:进口材料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出口产品外销定价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即所谓“高进低出”的避税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利润两头向境外转移。
C: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外商利用我方人员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D: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二)利用避税地。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地遭到破坏。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之所以有许多公司愿意到一个自然资源匮乏的小岛上注册,是因为这里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天堂”。
(三)增大负债。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国际市场利率。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
(四)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使用权使用费需要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不用缴纳;即使需要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方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造成微利或亏损。
三、主要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动机可以分为税收动机和非税收动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以随意地分配各国的税收利益,那么当事国就应理所当然地不问其出于何种动机,一律按独立企业成交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真实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正当税收权益。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税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就会对跨国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也会对当事国的经济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否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二)建立我国避税地税制。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我国应当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完善我国的防范避税措施。
(三)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指由跨国公司资助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就是把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
(四)加强和完善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如外经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和价格资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电脑联网,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资料集中起来,必然会增强我国的防范避税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驻收集价格信息的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完全有可能为我国的防范避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协调,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要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结合,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同时,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强化跟踪管理等。
(六)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素质。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取得实际成效,还需要一批精通业务,得力强悍的高素质税务人员,强化日常的税务征收管理。所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应重视队伍建设,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强化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反避税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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