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建筑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作用巨大,具备较强的调节经济能力,对于拉动内需,稳定经济有显著贡献。同时,建筑业作为我国的对外输出业务的典型代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彰显了中国建造的强大实力。是对外展现大国风貌的重要产业。然而,建筑业作为一个传统产业,存在劳动力密集,管理结构复杂,技术革新慢等缺点。这些缺点导致建筑行业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所得税相关方向探讨建筑企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 问题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我国现代建筑业经历了80多年的发展,从建国初期依赖手工,便携工具,发展到目前的大型工业机械设备、人力并重的产业局面。企业普遍的特点是区域流动性大,人力资源管理落后,重度依赖资产,建筑技术有待革新,并由此衍生出来利润率低下和资金链条紧张等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发酵,导致纳税复杂,税务负担相对较高,所得核算不清晰。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税收征管政策差异引发的总分机构异地经营征收缴纳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考虑,在国家税法原则下,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细节调整各有不同。导致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的所得税差异,主要包括:
一是税源管理差异。对于省内跨地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机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贵州、湖南等省份规定省内企业总机构项目部在经营当地就地预缴收入0.2%的企业所得税;山东、广东等省份税务局允许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项目部汇总缴纳,不必预缴。此规定的差异将导致部分省份省内多地经营的建筑企业存在纳税程序人力成本增加的问题。
二是税款退还差异。由于税源问题和税率问题,常常导致基于预缴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项目部需要交纳税款,汇总到总机构后,有退税问题。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规的执行程度偏差导致对于税款退款来源的定义不同,部分执行机构要求在预缴当地退还多交税款,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在总机构所在地退税。暂时只有辽宁省的税务机关以条文形式明确了税款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退还。
(二)劳务市場、基础原材料市场不规范引起的税务执行成本问题
建筑企业劳力的主要来源是劳务队等小型或者个体经营实体。这些劳力提供方可能存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不全、纳税主体缺失、未按时依法申报等情况。导致一方面建筑企业取得的发票存在虚开或无法取得发票,并存在税收发票和合同主体不匹配的实际执行问题.从而导致该部分支出的人工成本无法获得相应的税收抵免。另一方面由于劳务队等小型或者个体机构税未按时依法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比对数据信息,验证建筑企业的税务成本真实性,导致后期稽查中。要求对建筑企业税收金额进行调整,从而提升了整体税收负担。
(三)海外经营导致的征税问题
目前建筑业海外经营普遍存在,大量企业通过“一带一路”和其他政府支持平台,取得海外订单。海外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核算问题,部分企业仅通过国内公司的海外事业部统一管理海外项目,容易出现各国的收入成本核算不清晰的情况,在税务检查时出于未分开核算等原因导致境内所得税抵扣无法扣除在海外已经缴纳的税款。
二是部分企业对于中国与所在国的税收协定情况不熟悉,由于合同签订地点、签订双方、签订方式、项目所在地点等原因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适用所在国税收优惠政策及无法完全享受境内抵免。
(四)融资模式导致的税务成本认定问题
一是不规范的融资问题。部分中小型建筑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或者企业主个人融资的方式,导致无法取得相关的税务合法票据,融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非传统融资模式的税收风险。通过信托模式进行融资。实务操作中部分信托公司作为融资的中介方(直接购买信托产品的购买方。包括居民个人才是信托融资的资金提供人),以代收代付利息名义无法提供利息发票,造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模式中要求企业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目前由于设立形式的不同,SPV的税务地位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SPV和建筑企业(项目公司)的所属关系法律界定不明确。可能存在纳税主体和开票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进而可能会导致融资成本无法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建筑工艺问题导致的税负问题
自动化建造技术,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高分子建材等高新技术在建筑行业的研发使用还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因此建筑企业无法通过高新技术认证取得相关税收优惠。
(六)核算模式与税收实务错配导致的阶段性税负问题
建筑业的收入以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一方面目前实务中,大多资金支付延迟甚至无法收到以及缴纳各类保证金的问题,因此工程款收款进度远低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进度。另一方面由于成本根据当期计量确认,如计量的成本因发票缺失导致无法税前列支(资金短缺无法及时支付与分包方,可能造成分包方不愿按照计量提供发票),导致次年总包企业所得税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造成税金费用增加。从收入确认方式看,税收收入确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然而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实务问题导致成本列支缺失,造成纳税调增。实质上是将成本推向了类似收付实现制确定。收入成本之间的错配导致按实际收款金额计算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税法规定的书面税率,进一步加剧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形成不良循环。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方向
(一)利用行业平台和政府——企业渠道协调税收政策调整
建筑业的流动性和跨区域管理问题早已存在。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提供建筑企业跨区纳税实际问题的调研平台和沟通渠道,通过政企通道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行业现状,降低税源管理问题导致的税收风险,比如明确预缴税款退税渠道等。从而有利于国税总局从全局拟定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消除地区差异,提供实务中关于税收区域性不平衡导致的税负过高问题。 (二)利用第三方平臺革新劳务管理
建筑企业可以依靠当前的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将劳务服务外包给专业管理平台。此举在有效降低管理难度,集中精力提升主业的同时,也消除了税务成本认定的问题。相对于个人或者劳务队,第三方机构能有效地被税务机关识别税务信息,避免第三方虚假开票税务违法行为导致建筑企业承担税收损失。
(三)设立专业化海外部门降低纳税难度
一是企业从事海外业务时要明确设立海外实体。一方面可以有针对地了解当地税制,享受在当地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深入了解双边税收协定,另外一方面避免因为集中核算可能带来的收入成本分配不清楚,减少管理问题带来的税务风险。此外海外独立实体盈利可作为股息汇回,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易于操作,减少申报风险。
二是设立专责及时申报股息对应的境外所得税金额,专职处理国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申报表。避免因为享受了海外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境内申报时错交。
三是设立海外税务部门及时处理税务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有国际合作平台,在海外多交错交的税款和与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关于税收协定执行的争议可以通过该渠道解决。
(四)税收策划与融资项目并行
建筑企业融资应考虑结合涉税风险。第一,合理利用小微企业融资专项扶持政策,通过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获取保证金贷款等,化解税收风险。第二,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在各有争议的融资方式下,增加通过银行托管的手段,确保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第三,对于类似sPv等特殊目的融资实体。应提请合作的政府部门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明确融资的模式、渠道,并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争取签订税收备忘录,消除模糊争议事项,避免后期纳税调整。
(五)主动利用小微企业折扣和高科技企业的优惠
一是对于规模产值较小的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外包减少从业人数,采用经营租赁而非融资租赁或者购买方式取得施工设备的方式控制资产规模等方式,取得小微企业身份,进而合法合理取得小微企业优惠。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技术革新获得高科技企业资质。关注“建筑节能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的关键技术”等高新技术范畴。企业适当进行研发投入,在提供建筑品质,打造独特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纳税优化的目的。
(六)探索收入确认模式
建筑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探索税收征缴新模式,例如,采用目前房地产企业采用的预缴清算模式。按照实际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金额预缴所得税,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成本和收入进行清算,避免因成本收入错配。而导致前期税负过大问题,同时也减少税款申报和退税的实务工作量,避免税负畸高问题,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8459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