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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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桂丽
提要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风险,如何完善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是我国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信用风险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风险。有关研究表明,以银行实际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仅各占20%。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理解为只有当违约实际发生时才会产生,因此信用风险又被称之为违约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一个比原巴塞尔资本协议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其落脚点是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大幅度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新资本协议的宗旨是: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奠定坚实基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强化市场约束、促进金融稳定。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做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处理做出了重大修改,对于旧协议没有考虑到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协议与旧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重大差异。旧协议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所有银行都适用一个共同的计算规则;新协议则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提供多种计算规则。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四大国有银行中除了农业银行,中、建、工均完成了股改,国有商业银行将引进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单一国有控股的产权结构将打破。股改后,银行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努力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产权制度的变革给银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以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
近二十年来,诸如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的发生,促使银行采用更先进的方法度量和控制信用风险。而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和新的信用工具的创新,给开发新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提供了可能。银行不仅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而且,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角度看,银监会必须从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这些都给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现代风险度量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由信贷主管人员在分析借款对象财务报表和近期往来结算记录后进行信贷决策管理。2、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目前虽然有40多家国内征信公司和数家外国征信公司,但均经营规模小、收入低、效益差,业务开展上也不尽如人意:个人征信刚刚起步,征信的数据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企业之间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无从搜集,已公开的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数据也存在着失真现象。3、在具体运用计量模型上又面临着技术专家匮乏、信用风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等问题。
(二)信用管理机构不健全,信用管理教育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尤其缺乏相应的民间组织。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国有或民间企业和信用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职责、职能和作用也不甚明确。在信用管理教育方面几乎一片空白,既没有长期的专业教育也没有短期的职业培训,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三)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贷款审批的依据主要还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具体信用情况缺乏真正全面的了解,对客户的评价多偏重历史数据,忽视发展能力; 偏重盈利能力,忽视偿债能力;偏重债权债务关系,忽视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力。这容易导致一方面一些贷到款的大企业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给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却无法贷到所需资金。
(四)信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法制建设上还很落后,没有完备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及商业机密的法律,缺乏对市场上各种交易行为的有效约束,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国际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发展新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银行业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管理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越来越多的银行界人士认识到,信用风险与经营业务共存,银行业根本无法回避,放弃风险意味着放弃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市场份额。因此,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
(二)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升级,银行业从数据的征集、信用档案的建立到贷后管理、债权追索等都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大大减少了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下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现代网络技术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更加方便,因此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
(三)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这主要是为了减少集中风险且准确衡量整体信用风险。传统的将每一笔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银行的整体信用风险,因此银行逐渐倾向于运用资产组合,达到降低总风险的目的。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信用风险不再表现为单一的、独立的金融风险,而是日益与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银行损失多少表现为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银行更注重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和有效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达国家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方式,即央行和政府主管部门深度介入,信用评估机构在政府严格监控下运行;一种是美国方式,信用评估机构在完全市场的环境下运作。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融资仍将是主要的筹资方式,所以应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一)运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并建立健全数据库,致力于开发新的度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采用“6C”法和信用评分方法等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提高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不良贷款率。(1)注意信贷资料的收集,不仅包括借款人的财务信息,还包括借款人的非财务信息。(2)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资料完整。(3)组织科技人员统一开发适合本行的数据处理系统,使之不仅仅有数据收集和存储功能,还具备信息处理和风险预警等功能。(4)商业银行还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一起,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进行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拓宽征信渠道,提供多样化信用产品。针对我国征信渠道不畅,信用数据库缺失的现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宽范围的数据征信,建立信息采集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将分散、查询不便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加工和整理,并合法地在互联网上发布,以满足众多用户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多样性查询要求。对于参加征信网建设的政府部门、银行等可通过专线方式(局域网)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对于一般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作为会员进行查询;对其他用户,可采取以传真、邮寄、网点查询等方式获得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三)健全信用管理机构,加强信用教育。从国际信用管理实践经验看,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中央银行主导、民间企业主导等几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政府机构与民间的力量、公众的认识程度等因素,我国信用管理体制的组织架构应以政府为主导,中央银行为牵头部门,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征信公司和评级公司为辅助,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为协作部门。而征信和评级机构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满足从事征信和评级业务的专业要求,拥有一定规模且不断更新的数据库系统,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并给出相应的等级标准。同时,要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监管,发挥其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协调作用,为该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四)构建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我国可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于信贷和审批部门的银行客户信用管理部门,担负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征信、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监控等职能,在授信前向银行信贷决策机构提出客户信用分析报告,作为是否给予授信的依据之一;在授信后,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做出信用监控报告,提出继续扩大授信或清理授信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在信用方面产生的重大问题,以利于采取措施,保证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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