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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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丽娜
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泛滥成灾,亟待解决。而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眼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混乱。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他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进行电子信息化处理。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的时间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其次,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获取咨询信息并且可以网上购物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阻碍
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使得消费者不敢贸然涉足,担心将款付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这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全面落实现有债权人的债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消除企业或商家通过欺诈获利的幻想,让消费者放心的通过各种形式购买商品。这是一个牵涉法律和消费观念的庞大工程。
2、发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基础尚不完备。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网络带宽和增值服务等功能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是开展业务的各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网络。而目前我国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接入能力仍然严重不足。
3、电子商务技术尚不完全成熟
(1)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存在缺陷。商务必须依赖互联网,作为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的网络必须安全可靠,网络传输的错误以及网络连接的故障率都应尽可能低。在电子商务全过程中,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管经由什么环节,采用什么技术,是否经过加密和解密都要确保。而目前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在安全体系上没有设防,很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带来安全隐患。
(2)电子支付问题。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交换商品或服务,即把新型支付手段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支付信息通过网络安全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结构,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在国外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而我国是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金融法律还有待完善,信用卡制度还有待发展。
(3)隐私权问题。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源头和流向很难掌握、复制和窃取个人信息非常容易,而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产生各种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隐私权益的行为。根据一项有关电子商务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咎于个人隐私权的无法保障上。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漏洞,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构建完善而系统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二、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与对策
(一)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法律构建与对策。分析以上现象,最终权衡因素在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数偏低,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信誉载体,构建信用机制势在必行。
1、建设信用保证系统。据了解,在BtoB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从信息发布、交易确认到货物验收都可能在异地进行。没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证,几乎不可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银行和商务认证中心的联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有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体系,才能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证。银行是职能机构,而商务认证中心是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建立国家的职能机构,还是产生的公证机构,都需要从理论上多加探讨。当然,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也离不开应用一切可能的先进技术,因此技术上的保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2、建立完善电子认证体系。电子认证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加强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才能够从观念上改变人们对电子商务产生的错误认识,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二)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与对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督机制构建。电子商务涉及到数字化的管理,随着电子化水平的提高,诸多交易的无纸化必然给各项监管工作带来阻碍。如:企业不愿意自揭其短,内部缺少应有的协调和自我监管;网上银行的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介入的时间短,使得对金融信用记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显得相当重要;另外,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体系面临着挑战和冲击,是当前缺少必要监管的必然局势。
1、对监督主体进行界定:具体包括政府对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规划和指导,商家企业的内部监管和互相制约,个体的自我监督及对相对人的监督,最终实行全社会的普遍监督。
2、对税收的监督: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偷税漏税问题日益严重,避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电子化交易存在着空间的虚拟进而难于有效开展,导致税收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破坏。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
3、从法律上对技术加以监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进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它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同时我们不排除其他行业在介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权衡利弊,所以,在构建和完善以上主要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创造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总之在当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必将大有作为。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转变是漫长的,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是前所未有的,但我们要认识到电子商务萌芽是发展→整合→飞跃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充满信心,克服一切困难,迎接电子商务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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