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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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借贷自2007年引入中国来,经历了十年关键发展期,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给这个新生行业带来恶性影响。本文对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进行梳理,重点分析法律风险,进而提出了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等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监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便开始爆发性地增长,短短几年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随着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的发生,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推出了负面清单和“十三条禁令”,意味着P2P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拉开了行业监管的序幕。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个体对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即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新形式,信息畅、交易快,金额小、期限短,门槛低、受众广,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实现了闲置民间资本的有效流动。
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小额信贷网站拍拍贷开业运营,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P2P平台还是凤毛麟角,到2010年,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2011年P2P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比较活跃的有400家左右。2013年P2P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经过几年的野蛮生长,从2011年开始,中国每年都有问题平台不断涌现,尤其是2014年后,问题平台有增无减。截至2016年8月底,P2P平台共4667家,正常运营的仅有2023家,占到43.3%的比例。问题平台共有2644家,歇业停业的平台超过30%。倒闭潮暴露出了行业长期存在的大量风险问题,也凸显出了行业监管的缺失。新规出台后,2017年,P2P平台公司只剩391家。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款方集资诈骗风险
P2P网络借贷由于线上交易难以充分掌握对方的真实状况,借款人可以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国在该行业的监管仍不到位,单纯依靠平台和用户的自觉,效果并不理想。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台若为此类借款人提供合同订立机会,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属于意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2.平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风险
P2P网络借贷从分散的个人那归集资金,把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在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了资金池,投资人的投资项目与借款人的借款项目无法一一对应,存在期限和资金的错配,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3.贷款方洗钱风险
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且平台本身对资金的需求使得对贷款方管理上的宽松软,缺少足够的动力去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亦没有充分的资源去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对员工缺少反洗钱培训,通常他们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不高,交易平台很有可能沦为贷款人洗钱或从事高利贷等违法犯罪的场所。
4.第三方引发的法律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少P2P平台都存在担保行为,并承诺投资人一定的本息保障,这就涉嫌违规经营。对于这类风险的防范,《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转型后的P2P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个人、担保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对接,由它们为借款提供担保和审核。P2P平台与这些第三方高度关联,从而引发关联风险。一般来说,平台控制着第三方账户、信用审核和评级机构、借贷双方的服务机构等,平台内部形成循环圈,交易及其隐蔽和高度关联,就极易引发虚假增信、虚假中标等道德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建议
1.健全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基础性立法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借贷双方的信息的安全性,交易的合法性。对高利贷行为不仅在民事上宣告其无效,还要增加行政制裁和刑事裁决。同时,加快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用 P2P 网络借贷的相关条款进行重新修订。为P2P网络借贷的运营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如强制执行规范的标准化合同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资金托管银行,禁止以交易名义暗自套取资金;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充分估计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选择等等。
2.明确监管主体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进行架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划归至该部门监管,银监会成为P2P网络借贷监管主体。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涉及到的人群众多且关系复杂,仅靠银监会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国还需采用多元化、体系化的监管主体模式对P2P行业进行监管,以银监会监管为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的机构监管,各地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3.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的征信体系起步晚、发展慢,采集的人数少、范围窄,主要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度不高,且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或公司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情况。这使得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判断缺乏客观性,往往是依据借款人本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因此,P2P行业需要建立征信体系,以便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各平台间要统一信用评级体系,实现客户信用信息共享。
4.加强行业自律
在各国监管经验中,行业自律性的强弱成为市场稳定与否的关键因素。目前,国内P2P行业的自律组织作用发挥有限,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还未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平台应该积极加入,作为会员单位,做好行业自律,接受协会自律检查。
参考文献:
[1]张立胜.《信用担保管理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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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國经济出版社,2013年7月版。
[4]金琳琳.P2P网络借贷监管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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