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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三大利益主体”地位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煦照 李买生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的各种活动都是通过接受政府指令来运行的,企业内部只存在一个利益主体,即从厂长到工人可以认为都是受雇于国家的员工。那时,我们总是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改革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企业内部单一利益主体的分化。这时,企业内部主要有三大利益主体,即投资者(股东)、经营者(经理)和劳动者(职工)。这三大利益主体既有利益目标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目标的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于是,人们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完善以图解决。所以,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要处理好企业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目标。鉴于此,本文以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为分析对象,对企业中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大利益主体的地位关系进行考察。
  
  一
  
  国有企业改革建制之后,产生了三大利益主体,其三大利益主体应该具有怎样的地位关系呢?作为一种规范研究,需要评价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有利于各利益主体权益的实现;二是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交易契约的组合。企业作为一种要素交易关系的契约,是一种要素市场,要素所有者出让自己的生产要素,像商品所有者在商品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商品一样,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所有权,获得要素收入。既是交易就要遵循交易的一般规则,即等价交易。如果按照契约进行交易,结果实现了等价交易,就表明契约是完备的,各要素所有权获得了充分的实现,这也最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然而,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企业内的要素交易不同于市场上的产品交易,产品交易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完成的。而要素交易是一个过程,从契约的签订到最终的履行,要经历一段时间。这期间就会有一些契约签订时,预期不到的事情发生,从而契约是不完备的。契约不完备的结果是,要素按契约进行的交易是不等价的,这就产生了剩余的利益。如何安排剩余索取权也就成了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剩余的利益重新分配后,能够使要素的不等价交易得以校正,实现等价交易。即谁创造了剩余利益,谁获得剩余利益,创造多少,获得多少,这叫做物归其主。当然,剩余为负数也应按此原则分配。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各要素所有者地位是平等的,交易是自愿的。
  结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三大利益主体的地位,应该能够使其要素所有权获得充分实现。这一结论可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企业的三个利益主体分别是各自要素的所有者,即投资者是资本的所有者,经营者是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三者作为三种力量进行合作,组成了企业。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如何,就取决于三种力量的合力。力学原理告诉我们,当三种力量既定时,其合力的大小,取决于各力之间夹角的大小,夹角越小,合力越大;夹角越大,合力越小。各力之间夹角的大小则取决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越一致(矛盾越小),夹角就越小;利益关系越不一致(矛盾越大),夹角就越大。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实现其利益目标的一致。实现三者利益的一致性,应是各要素所有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身份,自愿地签订合约,进行交易。
  
  二
  
  按说,要素所有者在企业内进行要素的等价交易,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的。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改革后的国有企业,要素所有者并不是都充分地实现了其所有权,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交易也不是完全自愿的。
  首先是投资者。投资者是企业的股东,是资本的所有者。在股份制企业中,历来有股东至上的传统,所以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但在我国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投资者可分为两类,即国有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国有股份投入的是国有资产,按宪法规定,我国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全体人民并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必然要寻找代理人,即所有者代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则要按照政府行政系统搞代理,即由各个部及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因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实际上是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的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所有者没有机制来监督和约束所有者代表。所有者代表在失去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的条件下,就会不负任何责任而追求无限的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使责权利完全相互背离,而这正是产权利益主体的大忌。现在不少国有企业亏损,就是因为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的某些瞎指挥,甚至是贪污受贿造成的。
  第二,所有者代表行政化、多元化与多环节化。其结果是,谁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去管理国有资产,但却是谁都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责任淡化而又对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有着无限追求,因而结果只能是有利益时各方伸手,有责任时各方推诿,谁也不负责。过多的行政干预与无人负责同时存在,使得国有资产一方面是被利益化的条块分割,难以按市场规则运行;一方面是在无人负责中亏损与流失。
  第三,在所有者对所有者代表失去约束,所有者代表自身又不完善的条件下,所有者代表就无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选择与监督,结果使得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第四,部分所有者与全部所有者的利益摩擦很大,部分所有者甚至以牺牲国有资产整体利益,而获取自身的私利。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国有资产长期处于低效、无效甚至负效运行状态,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人民利益严重受损。这表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得到实现。当我们说:“人民是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时,最多只是一句政治口号,而毫无经济意义。
  对于广大中小股东来讲,投资入股,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股票涨价的投机收入,而不是为了获得股票分红的投资收入。在证券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股票价格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并不很大,广大中小股东由于投资额很少,所占企业股份比例非常低,又是投机行为,所以,他们并不十分关心企业经营情况,更无力参与或过问企业管理。事实上,大多数中小股东常常是亏本的,他们的所有权也没有获得充分实现。可见,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
  其次是经营者。经营者是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其所拥有的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人力资本,丁栋虹教授称之为异质型人力资本。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是股东的代理人,获得了企业经营权,从事企业经营。经营者对企业的兴衰成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股东赋予了经营者更多的权力,以使经营者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同时经营者也获得了更高的报酬。经营者作为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其所有权获得了较好地实现。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收入水平表面看似乎并不高。从1992年部分城市进行了经营者年薪试点。北京市规定经营者年薪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薪约2000元,最低只有700元。其他地方试点的结果,经营者收入也只相当于企业职工的3~5倍。据1998年对沪深股市650家上市公司统计,在本企业领薪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平均年薪为49379元。而在美国,1980年经理们的收入是一般员工的42倍,1992年扩大到157倍。相比之下,我国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经营者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总体偏小。但应看到,我国经营者的收入低中有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对于经营能力,某些经营者收入偏高。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多数为组织部门安排,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勉为其难。这些原本不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让他们走上经营者岗位就是错误,再给他们支付很高的报酬,则是错上加错。第二,相对于经营业绩,某些经营者收入偏高。1998年上市公司收入最高的3位老板,竟有2位出自亏损企业。福建一家上市公司亏损1790万元,可老总年薪竟高达206万元。第三,把各种非货币收入都加在一起,某些经营者收入并不低。如超标准住房、私人用车、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等。

  其实,在我国经营者已成为一个明显的社会优势群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时,这种商品的供给必然会减少,出现供不应求。而在我国经营者法定收入虽然不高,但经营者供给并未减少;相反,经营者岗位却成了一种严重的短缺资源,不是经营者供不应求,而是供过于求,这说明经营者的实际收入并不低。
  最后是劳动者。劳动者是企业的一般员工。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甚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第50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一般来讲,当一个社会一再强调要确保某一阶层的社会地位时,这个阶层的社会地位必然是低下的。同样,当我们一再强调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时,职工就很难是企业的主人了。事实正是如此,改革二十多年来,是我国经济增长最快,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二十多年。但是,改革同样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调整中受冲击最大的要数国有企业的职工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逐步让位于市场经济开始的,随着改革的推进,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逐步丧失。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一方面国有企业有大量冗员存在,现有职工面临下岗威胁;另一方面社会有大量新的劳动力需要就业。结果是我国存在严重的劳动力供给过剩,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不能充分实现。在契约签订上,劳动者完全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工资被压得很低,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而且还受到下岗失业的精神折磨。现在,许多企业都写着这样的标语:“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种标语像一根无形的鞭子,时刻在抽打着在职员工,并不断地提醒他们:外面有不少人正等着抢你这份工作,请好自为之。劳动者连劳动权都没有保障,就更谈不上劳动所有权的充分实现。所以,劳动者在企业中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
  
  三
  
  上述规范分析的结论是:在现代企业中,三大利益主体的地位,应能使其要素所有权获得充分实现。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国有企业改革后,只有经营者获得了应有的地位。两个结论的差异表明,投资者和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是缺失的,正是由于这种缺失,加大了企业的内耗,降低了企业合力,造成了企业效益低下。所以,我们应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以确保股东和职工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首先要强化股东自身的主人意识。由于股份制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如股东“搭便车”行为、逃亡机制,等等,使股东淡化了其主人意识。特别是广大的中小股东,尤其如此。所以,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来强化股东的主人意识。如通过证券市场的完善使股市运行规范化,提高股价涨落与企业效益的相关度,从而使股东不是把眼睛主要盯在股市上,而是主要盯在企业经营上。其次是构造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股份制企业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大股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牟取私利。但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却并不存在;相反,大股东的利益还常常成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侵犯的对象。因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国家,实际是由各级政府的某些工作人员代理的,即大股东的许多职权是由其代理人行使的,而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这样,大股东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为此,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约束所有者代表的有效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国有大股东的身份到位。
  确立职工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进行。
  首先,加强工会建设。工会本来是作为工人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的组织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但从我国情况看,工会实际上成了一个官方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必须改变,还工会以本来面目,使其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
  第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失业在市场经济中是在所难免的,但社会必须承担起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培训计划,工人失业,政府在企业的失业保险账户上扣款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生活困难者可申请福利救济,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就形成了一种完善的社会化的失业保障体系。我国也已建立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实际执行情况更差。所以,我们要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使职工免去下岗失业的后顾之忧,在职时也就不会委曲求全。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使职工的各项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理论界用了大量笔墨来设计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本文认为,我们如果能够通过有关制度建设,确立要素所有者在企业的应有地位,对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企业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使合同关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得以保证的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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