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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潘 雯

  中国人民在经历了艰苦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深深地领悟到食品对个人、对国家的重要性。在那个食不果腹的动荡年代,人们只关心是否有的吃,而不在乎吃什么、好不好吃、安不安全。时至今日,这种“民以食为天”的思想依然牢固地扎根于一代又一代人的心里,人们满足于一日三餐的富足,而食品安全似乎沉睡于人们所未被唤醒的健康意识中。然而,一连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将人们的目光重新锁定在食品安全上。据了解,2003年5月以来,仅安徽阜阳就有171名儿童因食用劣质奶粉患上严重的营养不良症,其中因并发症死亡的有13人。同年,辽宁海城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05年的春天,“苏丹红一号”事件曾掀起了一阵对食品安全进行彻查的呼声。这几个主要事件的引爆,又不断地牵扯出一系列的劣质食品:合肥的“尿素豆芽”、太仓的“鲜”肉松、“吊白块”粉丝、“毛发水”酱油、生物毒素大米、霉变甘蔗、“整容”毒枣、“洗衣粉鱼”、敌敌畏浸泡过的“鲜”火腿,等等。人们惊奇地发现,凡是可以食用的东西,几乎都被列入“有毒食品”的黑名单当中,消费者不禁怀疑今后还有什么食品可以放心地吃。据统计,每年我国消费者因食物残留农药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超过10万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着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使然。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泛滥,其中一个主要是因为其成本低廉,利润丰厚。不法商贩往往从进货上就选择那些便宜的、过期变质的原材料,再利用一些成本很小的化学药品进行食品的再加工,从而以假乱真。这样加工出来的有毒食品再以低价广销全国各大城市,生产经营者便可从中获取暴利,这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众多商贩趋之若鹜,有问题的食品也屡禁不止。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1、立法滞后。我国1995年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距今已有十年的时间了,许多条款已经严重超龄,适应不了现在的新形势、新状况,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有时只能束手无策。比如,条款中所涉及的罚金是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所制定的,在物价飞速上涨的今天再以从前的罚金标准来处罚现在的违法经营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2、法律、法规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所出台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但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款却都分散在各式各样的法规当中,尚缺乏一套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核心内容的《食品卫生法》也由于其调整范围的狭窄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该项法规的条款中只涉及对经营领域中的食品卫生管理,遗漏了食品从种植(养殖)、包装、运输等一系列领域的管理规定。
  (三)现存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与违法者所获得的暴利利润相比,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震慑作用。“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究竟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量刑是强是弱,法规中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处罚力度低,犯罪成本低,这也是造成违法者有恃无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多头的监督体系,监督管理混乱。我国目前有多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卫生、工商、检验等各个部门。监管的部门多了,在权职上必然会有交叉,好事大家一起管,坏事谁也不管。牵涉到责任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最终承担责任。这种监督管理的混乱局面,使得监管的质量大打折扣,监督部门形同虚设。
  (五)食品检测标准较低,检测手段落后。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食品标准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所颁布的CAC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则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CAC,而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更为广泛。相较之下,我国只有40%左右采取了CAC标准。另外,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提高检测食品安全的手段,而我国大部分还是沿用十几年甚至更早时候的检测手段,已经严重滞后于日益丰富的食品市场的发展。
  
  二、食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危害
  
  (一)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频频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表面看起来光鲜,实则暗藏杀机的问题食品,轻则有害健康,重则夺人性命。辽宁海城的毒豆奶在短短的一天内便毒倒了3000多名学生,所有中毒学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症状。这些平日里我们经常会见到、吃到的食品,一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危及食品工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一些假冒伪劣食品的出现,不仅使得人们望而生畏,也损害了相关食品行业的利益。据了解,“劣质太仓肉松”事件一经曝光,传统名牌“太仓肉松”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销售量一落再落,整个肉松行业受到了不小的打击,江苏太仓地区的经济利益也蒙受了重创。如果劣质、问题食品不断出现,屡打不衰,会导致该地区甚至全国的经济产生滑坡。
  (三)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中,政府若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措施,都极易产生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中,当地政府拖延、隐瞒整个过程,造成了学生家长的集体公愤。法律存在漏洞、执法不严、监管流于形式,这些无疑都会加重公众对政府信任程度的减少。
  
  三、采取的对策
  
  (一)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利用媒体向公民宣传识别真假优劣食品的方法;对已发现和查处的问题食品和企业进行曝光,对长期以来质量可靠的食品及厂商进行宣传,及时地发布质量信得过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信息;鼓励绿色食品的研发和推广,使人人竖立起“吃得健康、活得健康”的良好理念;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鼓励人们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的、出现滞后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部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议将当前的《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法律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规定对造成人民身体健康、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卫生事件的处罚力度,增加罚金的金额且不设上限。以违法经营者所获得的收入为基础,处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罚款,形成一旦犯法,必将倾家荡产的法律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当事人必须负刑事责任。
  (四)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监督力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避免职权的交叉和真空;根据情况,可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以克服多头监督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加大对监督部门资金和人手的投入,保证从监督环节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再生产、再加工。
  (五)完善食品检测标准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食品检测的标准,以达到最终符合CAC的国际标准;重视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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